OCEAN1975 wrote: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行,但不能對受檢人之身體、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這是為了防止值勤員警『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
譬如警方執行道路臨檢,要求駕駛人打開後車廂,受檢民眾是可以拒絕,除非警方提出搜索票才得以為之。
因此,遇到----『臨檢盤查』---時只要僅記兩大原則:
一、臨檢必須是公共場所。
二、不能進入搜索範圍,包括對身體、所有物、住所的搜索,都是臨檢範圍之外,甚至要求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出示身份證在法律上都有疑義。
沒有吧! 連要求出示身份證件都不行的話, 那還叫什麼臨檢
警察勤務條例
第 11 條 警察勤務方式如下:
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
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其中並無規定只有現行犯跟準現行犯才可以要求出示證件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另,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雖然多是針對具有犯罪嫌疑者, 但不代表只能對現行犯及準現行犯進行臨驗
又, 依據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7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
或拒絕陳述者。
第 6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
他們這樣的行為, 被帶回警局調查, 甚至拘留, 只能說是剛好而已
只是該名員警開了九槍, 有沒有值勤過當的情形就見仁見智了
OCEAN1975 wrote: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行,但不能對受檢人之身體、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這是為了防止值勤員警『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 ...(恕刪)
您這是從哪裡引用來的警察勤務條例?誰說臨檢可以不用出示身份證?
這種說法 都只是說「要求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出示身份證在法律上都有疑義」
但是請注意 這並不是告訴你法律上禁止警察臨檢不能看身份證
只是有人認為這樣不當而已 然後大家一直在網路上傳 傳到最後就變成不用拿身份證
其實原來是根據大法官解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35
上面特別提到:有關臨檢之規定,既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
這是民國九十年所提出的大法官解釋
所以根據這項大法官解釋 民國九十二年特別訂定了警察職權行使法規範臨檢
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第七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
換句話說 這個警察依法行使職權 哪裡不對?
那些人已經明顯違法 妨礙公務了
順便補充一下 網路上很多人在流傳警察臨檢可以不用出示身份證 這根本就是錯的舊資訊
我猜原始出處應該是這裡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1762
可是請細看日期 天啊!這是民國九十年的資訊 那個時候只是根據大法官解釋來提出
但是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布之後 拒絕出示身份證就變成違法的喔!
警察是有權力請你到派出所喝茶 確認你身份的!
饒益眾生,而不望報;代一切眾生受諸苦惱,所作功德盡以施之;等心眾生,謙下無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