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不是廢鐵,貓纜卻真成廢鐵!

dudance wrote:
高鐵當然要賺錢啊,如...(恕刪)


坦白說今天高鐵不論是BOT或是政府舉債作我都贊成

你說高鐵刮誰的肉!!

我倒想請問您,我住中部,北捷我坐不到20次

為什麼要刮我的錢去讓台北市民爽???

為什麼台北市民不自己出錢蓋??

大家繳稅一樣多,為什麼只爽到200萬人

其餘兩千萬人要幫忙付錢呢!!

以您的理論我想北捷可以拆了

貓纜也可以拆了...
木村倒頭栽28 wrote:
坦白說今天高鐵不論是...(恕刪)


BOT 茂伯 海角 都出現了

因為貓懶下面的住區住戶很多都是跟馬甜甜有關係 所以他們也很怕


⊙蠢馬⊙ wrote:
耶..怎沒人提到建成...(恕刪)

那個圓環是要表現後現代文化中人與建築的疏離感
是一件相當有偉大的藝術品,只不過大家不懂得欣賞

要不是存在時間不夠長
應該可以申請為世界文化遺產~~
各位有沒有想過如果貓纜停止營運6個月的事如果是發生在高雄市,
媒體的報導會是怎麼樣的情形?

貓纜、高鐵我都搭過,
貓纜甚至是在試運行階段就搭過了,
很希望它能儘快恢復正常運作,
只要是對臺灣有利的建設,
我都希望它能好好的營運造福大眾。

在過去幾年看到高鐵被修理得很慘,
一些人好像看到高鐵上路營運就心情很不爽,
現在高鐵普受肯定,
這些人就換個說法把航空、客運的損失算到高鐵頭上,
難道為了讓三輪車伕繼續有生意可做就得禁止汽機車的發展嗎?
為了否定一個建設而養成了惡婆婆、壞小姑般找麻煩的心態,
實非國家之福,
可惜臺灣的某些媒體一直在扮演著這樣的角色。
⊙蠢馬⊙ wrote:
哀..台灣下場該不會跟建成圓環一樣吧..


看來目前是進行式了

當台灣的經濟來源變成中國,那就不能回頭了。
最近一些法案如果通過
1.日後台商大陸的工廠可以向台灣銀行貸款,但是貸款還不出來,要用哪一國法律去查扣?
債權如何確保?
2.去工作機會大量外移到中國、本國沒有製造業時失業率高無稅金可抽、經濟停頓.台灣人只能到中國當台勞。
3.開放雙方投資中國股市 ,以後不用飛彈只接放空就好
4.開放中國學生來台就學、很快買房、工作都會開放了..學歷也承認了....
5.最近也打算開放中國食品免驗登台。食品安全目前就是通知下架、但是其他賠償或其他檢驗問題都沒說.

6.中國船來台灣
船舶識別:雙方同意兩岸登記船舶自進入對方港口至出港期間,船舶懸掛公司旗,船艉及主桅暫不掛
稅收互免:雙方同意對航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運輸在對方取得的運輸收入,相互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基本上這個行為就是視為一個國內線
太多...
等台灣吃的用的經濟來源都依賴這個用飛彈瞄準別人的鄰居... 剩下就水到渠成..
以後台灣人還要背8兆的軍公教人員退休金、另外8兆的政府負債.


木村倒頭栽28 wrote:
坦白說今天高鐵不論是...(恕刪)

照你的邏輯...
那中部的建設都中部人出錢就好啦...
以後北部人繳稅就建設北部
南部就建設南部
以都市的人口數和收入跟鄉下相比
到時城鄉建設差距會多大

話不是這麼說嘛...
至於貓攬的事...
我是認為無論如何馬前市長和郝市長都要給個交代
其他的事我沒意見
各位請繼續...
earl258 wrote:
6.中國船來台灣
船舶識別:雙方同意兩岸登記船舶自進入對方港口至出港期間,船舶懸掛公司旗,船艉及主桅暫不掛
稅收互免:雙方同意對航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運輸在對方取得的運輸收入,相互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恕刪)


如果是真的,那海巡署可以裁掉了

海巡署就是主要在對付大陸鐵殼船
ohlins888 wrote:
照你的邏輯...那中...(恕刪)


是阿!!

這樣邏輯本來就不對!!

偏偏有人搞不懂!!
ncvt wrote:
各位有沒有想過如果貓...(恕刪)


更方便更好的運輸人人都想有
可惜,方便與更好的運輸並非是唯一的考量
換句話說,明天若馬英九想蓋個磁浮系統、時速400,500公里的 "超高鐵" ,是不是也依然叫好呢?

所謂的愛台12建設不也是如此? 需要很大家謹慎地去檢驗
真的需要嗎? 執行的過程呢? 結果呢?

否則光是要求政績的表現,那不正是股勵執政者蓋高鐵、甚至是其它蚊子館的動力?
如果盲目支持過了頭,它便會成執政者敢去 "丟骰子" "挺而走險"的本錢
不管是建設或是... 其它方面的事 皆是如此



木村倒頭栽28 wrote:

如果是真的,那海巡署可以裁掉了

海巡署就是主要在對付大陸鐵殼船


確定是真的了,簽約的人已經回去了。
聽說簽約後40天自動生效...
有興趣可以找一下四項協議內文。

聽說通航港口還是一些軍民兩用港...

有點像大清帝國後期簽開放門戶的條約...

白紙黑字

http://www.sef.org.tw/doc/news/97/9711043.doc

十四、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四十日內生效。
本協議於十一月四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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