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omilk wrote:
看了這麼久沒人看出來.那我來指出四個不合理的地方給大家參考一下...
第一:被電信警察約談...請參考一下電信警察的職掌與任務....
第二:警方發出到案通知書...只會寫案由....任何其他內容通知書裡是隻字不提的.....這個案例說連他下載什麼片在通知書裡都寫的一清二楚..不可能
第三:樓主說禮拜六到的通知書說下禮拜五"前"到案說明...禮拜天他得知朋友也被約談...禮拜一一大早九點鐘兩個人就自投羅網到警局說明...."十點"就回家po最新進展了....這時間上會不會銜接的太湊巧了些......而且警方做筆錄不到一個小時?
第四:警方的到案通知書給你的不會是某個期限,而是確切的應到時日...為什麼呢?因為員警不是整天待在那邊等你來...他還有許多其他的案件需要外出偵辦或執行勤務...如果沒有約定好確切的時間...你隨時都可以去...那剛好碰到承辦員警在辦公室的機率實在很低....
ap大,小弟真的佩服您的真知灼見。
hammer99 wrote:
我寧願相信樓主是好心提醒大家,而不是唯恐天下不亂po胡扯文,
但這整個事件的確有些不合常理的部分,請樓主能把約談通知po上來釋疑嗎?
hammer大,這個世界「不」好心的人真的太多了。
介於0與1的中間,是沒有標準的,端看當時心情來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