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電子收費ETC相關討論集中處!!

chusam wrote:
真的假的?嫌車禍不夠...(恕刪)


你想太多了,當然是上高速公路前就把機子拿出來,其實所附架子不用裝,只要將機子躺在儀表板前面就可以了。

至於動機嘛,高速衝過收費站算不算,據我所知用過的人最後根本都是時速七十以上過收費站
chusam wrote:
真的假的?嫌車禍不夠...(恕刪)

ETC不是這個問題

而是.................................

如果尖峰時刻有經過泰山收費站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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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

遠通當初選了這套系統...這套系統聽說綁太死,不夠活
現在是已經在為里程計費做規劃...........
OBU應該是確定無法回收
因為車機回收成本好像大於對方資本額

不過整體系統會不會換廠商不知道....就算換廠商也要想辦法和現有的ETC做整合

等到里程計費後,沒裝OBU的也要想辦法偵測出來...



我還看過更大台的多功能車機....

請勿購買韓國品牌,買伊索比亞的產品人家還會和您說謝謝,買韓國產品他們只會笑你笨再桶你一刀
kenji4231 wrote:
用看看嘛....還沒...(恕刪)


坦白說, 我當初就是不能接受類似的說法....

我承認用ETC將來會是個趨勢, 但是:

憑啥要我配合財團來推廣?


當初明明使用ETC的人不夠, 硬是要強迫所有遠東員工購買並推銷ETC, 湊出所謂的簽約數量
然後交通部再配合演出, 把車道讓給ETC業者使用!

遠通總算有點長進了
這樣稍微提高了一點我的購買意願

可以代收高速公路電子收費(ETC)欠費補繳的地方又多了1321處,中華郵政公司今天宣布,11月18日起,各郵局都可代收ETC欠費,且不必任何手續費。(新聞標題"ETC欠費 18日起郵局也能繳")
蔡依倫,遥めい,李寶英,河智苑,韓藝瑟,朴寒星,樸敏英,李智雅,尹恩惠,蘇怡賢,韓藝真,宋慧喬,新垣結衣,Tiffany,T-ara,AOA,Rainbow
jon8395 wrote:
你想太多了,當然是上...(恕刪)



重點不在那裡呀.....出了站..大家還不是塞在一起....這有什麼好爭的....
eric62 wrote:
要增開車道很像是ETC車流量到一定的程度,依當時的合約就要增加一個車道


這份合約合法嘛??

2006年的爭議~解決了嗎?已經證實有人收賄才拿到的合約...為啥可以肆無忌憚的增加車道??不是應該解約拆除嘛??為啥不重做呢?人家美國外的ETC都不需要降速通過耶~

《 交通 》 ETC弊案 機要秘書判刑12年 前交長列被告
法源編輯室 / 200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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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ETC)招標官商勾結弊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昨(三十一)日審結,將交通部前部長簡任機要秘書,以收賄罪判處十二年重刑,褫奪公權八年。更受矚目的是,法院認為前部長對弊案內容完全知情,因此將他列為「共同正犯」,依職權予以告發。
政府推動ETC計畫,由四家公司組成的聯盟有意爭取這項標案,由一家公司專案事業部蔡姓經理協助。蔡經理因與當時的交通部宋姓機要秘書熟識,藉長期接送上下班機會,刻意拉攏,並以各種名目行賄。判決書指出,機要秘書與前交通部長全然配合特定廠商要求,變更ETC案政策及執行事項,先是依蔡經理所提資料,放寬顧問標計畫主持人資格及廠商服務實績,使與蔡經理合作的廠商取得投標資格。部長於九十年視察交通部高公局業務時,原本對ETC案建置方式明確指示採匝道計程收費(即一次建置方案),不料,後來卻與機要秘書改為二階段建置,並提早時程,符合廠商要求。九十二年間,ETC技術層面,輿論偏向微波系統,蔡經理為促使聯盟取得營運標,透過機要秘書轉達意見,部長因不便出面,囑由機要秘書擔任傳遞窗口,指示交通部運研所製作對紅外線系統有利的研究報告,使聯盟取得甄審的有利條件。另,部長因職務上權限,得以拆閱甄審委員名單,機要秘書利用機會知悉名單後,就陸續洩漏給蔡經理。

部長於審理期間,曾五度以證人身分到庭陳述,面對法院關鍵問題,他大多以「不清楚」、「不知道」回答,甚至機要秘書兩度邀集ETC案相關官員在部長會客室開會,他都說不知道。但合議庭指出,機要秘書依部長簽呈在部長會客室召開會議,達成放寬顧問標計畫主持人資格與廠商服務業績的決定,會後交通部發函高工局備查,公文中詳列開會內容及部長指示事項,以一般常理而言,部長不可能不知情。其後又開會商討ETC案由一階段建置變更為二階段,部長辯稱自己並不在現場,但部長當天並未請假、出差或前往立法院開會,會議就在隔壁會客室召開,機要秘書在會議中直接向高公局承辦人員表示,部長未來不會在提及直接轉換計程電子收費的推動政策,如果未經事前再三溝通,部長沒有配合部屬說法的理由。

法院調查發現,交通部內只有部長、次長可以指示運研所製作研究報告,部長拿到研究報告時,竟不提出質疑,顯見部長不但知情,還是與機要秘書基於共同犯意的作為。合議庭認定,甄審委員名單外洩,如果是機要秘書私下偷偷拆閱名單,哪裡還敢大剌剌的把已拆封的名單呈給部長閱覽,由高公局長親送的公文被偷拆閱覽何等重要,部長發現時竟只是「面露不悅」將名單交還高公局長,未查相關失職人員,顯見部長的「不悅」與交還,只是撇清責任的飾卸防範舉措。

機要秘書另涉洩漏台鐵計軸器投標案審標結果給蔡經理,其不法行為,共從蔡經理處取得「明皇幸蜀圖」等仿畫十三幅、琉璃作品等價值共二十八萬多元的賄賂利益,還有赴法國旅遊、租屋、與友人餐聚等費用,也由蔡經理給付共八萬多元;至於蔡經理則轉向二家業者索取超過八百多萬元的公關費。合議庭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收賄罪判處機要秘書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八年;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處蔡經理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褫奪公權一年;至於部長就機要秘書所為違背職務收賄(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及洩漏ETC案顧問標之甄審委員名單(刑法第132條第1項)行為,有主觀上犯意聯絡,為共同正犯,因其未被起訴,應由檢方另行偵查。台北地檢署昨日下午證實,在法院告發前,已主動簽案偵辦中。



宣戰 wrote:
重點不在那裡呀......(恕刪)


當然啦!塞車狀況下是如此,例如雪隧;一般的情況過站是不會塞成一團,且低檔起步是很耗油的,這些油錢加起來,也不是一筆小數目喔。

人家老董都警告過,嫌貴就不要用
所以會虧錢也是活該
sttit wrote:
這份合約合法嘛??2...(恕刪)

也對,當時的大當家都在牢裡了,底下幾個怎都還沒被抓去關,政府果然太混了
ETC的技術規格,官商勾結等等對一般人說都不是重點,
省下來的紙張跟人事成本有沒有回饋給民眾,才是大家所關心,
一開始機子免費,過路費9折,裝機的人就會大幅提昇了。

徐續東好歹也是商人,連促銷的手法都不會用,居然還要告交通部違約真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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