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可怕,「日本第一個未滿十八歲判死刑的案例」

心中的靈魂 wrote:
是歐...最好是這樣...(恕刪)


老兄您有點意氣用事啦,
冷靜一點吧~

你談的是制度上的期望值,
他說的是現在的現實面,
如此有何好吵的呢~
jbk wrote:
人權是建立在公平的機制下
加害&傷害別人時人權就如同沒了
不要以為傷害人時自身還能擁有人權.....人權團體有無體會被害人..
人權團體應該是保護被害人才是..白目
法律也是不公平的
這也是所謂民主時代所愆生的問題
法律也從不保障弱勢
一個加害者所犯的罪...要被害者家庭承受一輩子 我沒辦法娶老婆原因
要是你要嘛
我那可憐無緣的小舅子
三年前無故被打..開了腦到現在還沒辦法正常生活..
法律能幹嘛...不和解又沒醫藥費拿一個月要開銷最少12萬
和解了判重傷害五年還緩刑二年& 沒和解以殺人未遂起訴
要給加害者機會那被害人的機會那去
95年0717永遠記得零晨發生的事
第一年前後加住院的醫療費用共花200萬
第二年和解賠850萬 總記賠了1150萬
不和解不行..龐大的醫療費用誰花的起 幹
被害者就是這麼可憐...(恕刪)

所以我贊成公開喊價拍賣 , 就在法庭上公開交易 . 付出賠償現金就當場一槍痛快解決 , 不想付出賠償現金 , 那就凌遲抄家 .
殺人的人有資格講人權真是笑話!

人權團體只看到阿人被殺死 著樣沒人權 沒看到他們殺人的時候~
steve5 wrote:
不過你的經驗好像比較符合我的說法,
(雖然舉的例子是恰好相反啦orz)
這不就是人治嗎??
...(恕刪)

以之前我回應來回應........
jiuanwenbaobai wrote:
1.我國的刑法等刑度並不輕 . 2.亂世不是因為法律不夠重 . 是因為根本抓不到 .....(恕刪)

亂世不是因為法律不夠重,是因為1.司法審判制度嚴重偏離立法原意,人治過重,造成審判不公,或重罪輕判與執行不力,嚴重破壞社會法制結構!2.人文教育失敗,國人觀唸偏差!
jiuanwenbaobai wrote:
3.那許多先進國家都廢除死刑 , 但不論重大犯罪與犯罪率 , 都比我國低..又如何解釋 ....(恕刪)

同理....那有死刑的日本及新加坡(他們夠先進吧!為何不廢死刑)不論重大犯罪與犯罪率也是低於許多無死刑之先進國家................要因地制宜...你何不說,死刑存而不執行更容易引起犯罪者僥倖之心理(王法務部長要承擔現今治安敗壞之部分責任)

inoue555 wrote:
老兄您有點意氣用事啦...(恕刪)


我承認我認真了.....不說了...他高興就好
jbk wrote:
人權是建立在公平的機制下
加害&傷害別人時人權就如同沒了
不要以為傷害人時自身還能擁有人權.....人權團體有無體會被害人..
人權團體應該是保護被害人才是..白目...(恕刪)


有一句話叫做「我給你臉,你不要臉」
用在這裡可以改為
我給你人權保障你的權利
你偏偏要去殺人
是你自己不要人權的

奪取別人人權(殺人)的人
有何權利可言?
要不法律幹嘛弄一個褫奪公權?

你不犯罪
我保障你所有的權利
但是你若是犯罪侵犯到別人的權利
那很抱歉
為了保障大多人的權利
我只好剝奪你的權利
一個人的公民權是如此
對於殺人犯的生存權為何不是如此?
為了保障其他可能被你剝奪生存權的人的權利著想
我們必須剝奪你(殺人犯)的生存權
只是剛好而已

人權團體的誤判、沒有人可以剝奪他人生存權利根本是兩碼子的事
你要想辦法修法減少誤判而不是全部的死刑都不能判
那殺人者憑什麼可以剝奪人家生存權還要被你們保護
被害者在你們眼中是活該?
恩,我想有些人好像把我誤以為是人權主義者了,
如果我是法官,遇到樓主分享的這個故事的犯人,
或是陳進興這種殺人魔,我應該也會判他們死刑的吧?

今天其實大部分人都是有自己矛盾的地方,
或許真的有些聖人是一個標準可以用到底的,
但其實多數人對於同樣的事情,
都是有雙重或是多重標準的,

就拿走在路上被撞到來說好了,
1.我可能會生氣,可能會抓狂,只因我今天心情不好
2.同樣的如果是被美女撞到,我可能還會問他你有沒有受傷阿之類的話XD
3.如果是被我認識的朋友撞到,我可能拍一拍說沒事了.
4.也有可能我沒為什麼,就自認倒楣走掉.

----------------------------------------------------
回到原來的問題,
如果今天要修法廢止死刑,
在有配套措施可以真正的終身監禁,
這個議題如果公投,
我想我是會同意的吧.

但是如果再次出現像是陳進興這種人,
我又會氣得牙癢癢的說為什麼不能槍斃他.....



好吧,我承認我是個矛盾的白痴........
BSA wrote:
所以我贊成公開喊價拍...(恕刪)


這也是法律爛的地方
被害人竟然需要以和解金方式才能處理自身醫療費用問題
被害人權力及義務如同被加害人綁架...被害人自身沒那麼多錢處理醫療費用要靠加害人提供
這本來是應該要的加害人提供的
如今還是被納和解金...真奇怪

所以被害人的人權是形同沒有的
除非被害者本身要很有錢不然形同綁架被害人...經濟身心等等問題
jbk wrote:


這也是法律爛的地...(恕刪)


唉,這就是法律和實務的差距了,
就算你去打民事官司,
法院判說加害人從今天開始,
每月需按月給付被害人多少多少賠償金,
以照顧他接下來的生活費用!

或是直接計算被害人未來工作有可能獲得的金額,
然後叫加害人賠,
可是加害人兩手一攤和你說,
人肉鹹鹹,要錢沒有要命一條....
你除了"暗自問候他祖宗之外"又能夠做什麼??

有時候刑事法官逼加害人和受害人家屬和解,
其實是想幫受害人家屬多拿點錢,
有些法官還會要求要等受害人家屬拿到錢,
才算是正式和解,不然他一概不承認.

也只有判決前拿量刑的刑度出來威壓,
加害人才會逼著去擠錢出來阿,
那種一個月判要給付多少的啦,
或是和解書簽了,判決下了,但是還沒拿到錢的
最後能夠拿到多少錢??
coldman123 wrote:
有一句話叫做「我給你...(恕刪)

所以我說人權團體根本保護錯對象
coldman123你好樣的
人權是建立是一定的機制下的
人不管做任何事情都要以不會傷害他人人權為此的基準
人權團體=自目團體 都沒同理心...
人要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將心比心嘛
不管是在那一個國家都是
有時民主及進步..真的是民主及進步嗎
是要為加害者想還是為被害者想.......人權團體都秀逗了


老話一句
雷公啊你多久沒電人了啊
出來電電啦
好人不長命...禍害遺千年
天誅啦
steve5 wrote:
唉,這就是法律和實務...(恕刪)


所以法律到底是在保障什麼啊
是不是都是在保障加害人
你是法律人就救救法律吧
不行救的話
那法就沒用了吧
制度可憐人更可憐...
人訂法...法訂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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