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新聞..悶狗事件波利士大人被提告了

發財猴 wrote:
可是後面可能會...

牛命...

羊命...

雞命...

貓命...

魚命...等的

會不會也藉機跳出來請願啊


嗯,然後請政府立法,禁止食用有生命的食物
這樣愛狗、愛羊、愛雞、愛貓、愛魚....等等人都鼓掌叫好
郤苦了更多每餐必肉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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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罐頭 wrote:
你是警察

你會敲下去嘛


我是警察的話...........不會敲破玻璃





我是發現者的話,根本就不會有警察來看
敲完就閃人
一念天堂、一念地獄......所以我可以是天使,但也可以是魔鬼!!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138070&p=3#13259456
Monica220 wrote:
若確定只有要賠玻璃的錢,下次遇到我會破窗的!

請您看發文的時間,我知道時已經是狗狗往生!!

希望不會再發生這種事情了~

您遇到事情忍了一個多月, 真的也滿佩服的~

我知道時已經為時以晚,

目前希望找到兇手,以及找到萬一再發生問題的解決方法!!!!(恕刪)


這一篇的樓主有回應~當他發現的時候~狗已經死了!


警察到場的時候~狗也就往生了!


請問那一些愛狗人士~這關那個小警察什麼事!

adoo wrote:
算了!今天不提告就是...(恕刪)

第一、對人不對事,只針對警察…車主、狗主、路人甲、路人乙、路人丙、路人丁不破窗都是對的!
第二、警察(因為只針對警察)從此以後…看到狗、貓、豬、牛、大象、蛇、蜥蜴、老鼠、蟑螂、螞蟻、蚊子…等等動物被關在車廂內,應該破窗將之救出???(狂笑、大笑…)
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合理嗎?
lorisliu wrote:
你一直提民法150..
現實就是
狗在法律中認定為財產=物
要套用民法150得原財產所有人同意
你又想要套上緊急避難
針對這隻"狗"的情況下
連認定是否是緊急情況都有困難了
對於物的處理方式,跟命是不一樣

愛狗人士覺得狗是命,但法律上並不這麼認定
這就是現實
搬出適用性不高的法條有什麼用

有空在這嘴炮
不如去督促那些偽愛護動物人士
不要只會在那裡作秀
怎麼把"狗命"提生成法律所認定的"生命"比較實在


不是我要一直提 , 實在是有人看不懂
這一條,就是學者講的民法的緊急避難.
第 150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最後一次貼給你看.
有的人會一直扯到刑法, 其實跟刑法一點關係也沒有.

靜待結果囉

TATAMAMA:
既然如此,難道人民不能因緊急避難而免責嗎?
就像如果今天車裡關的是小嬰兒,人民也有責任破窗救人吧
所以怎麼說都是“愛狗人士“都應該出手就狗
就算破窗違法
抱持狗命至上論的“愛狗人士“,拼著違法也要救狗吧
“愛狗人士“沒出手,就代表他們也同意“他人產物的不可侵的信念凌駕於狗命之上“
警察是抱著與“愛狗人士“同樣的信念與立場,所以警察如果被處罰,“愛狗人士“在道德上也要受到同樣的指責


當然可以免責, 但是法律不保障讓權利睡眠的人

其實大多數民眾根本不懂法律,所以才請警察來處理

我也不是要指謫那個警察, 畢竟那是他的專業所做出的判斷.

就等結果囉
s7172240 wrote:
http://www...(恕刪)


若警察到場時

狗已往生

那警察根本沒責任, 也沒必要破窗

告警察瀆職, 到時檢察官就是不起訴處分吧

會不會是告 警察沒對關狗的人 舉發 虐待動物 ??
DiabloIII wrote:
關於這裡原車主告毀損...(恕刪)

你把緊急避難無限上綱勒

如果你也知道狗是物

那我看到麵包店的麵包要烤焦了

我能敲破玻璃門

去救那個麵包嘛?

如果車窗是3千元

車主的狗在夜市500元買的
---------------------------------------------
我國刑法 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

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你損害價值高的

然後去救價值低的

警察不是被告死
如果最後是無罪或是不起訴判定
警察能反控誣告嗎?

DiabloIII wrote:
這一條,就是學者講的民法的緊急避難.
第 150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就因為這條在此案的適用性並不妥
為了救隻法律上並未定認為生命的狗
需要去破壞原所有人的其他財產
同為財產,孰輕孰重輕重為何是交給第三人來認定(愛狗人士)??

警察並無做錯
當時在場只有偽愛狗人士跟警察
車子與狗的所有人都未在現場
且車子與狗的所有人並未要求警察幫忙取出那隻狗
就當時情況,並不適用民法1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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