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疏忽致溺斃 三救難員緩刑5/21更新

newyi wrote:
起鬨前是不是應該要先瞭解事情的面貌?


所以事件的真實面貌是?

緩刑兩年就代表被告勝訴嗎?不要忽略了刑這個字
這種判決=你們救人很好,但是沒救活了還是你們的錯,別人都沒有錯,原告也沒有錯,活該你們要救人沒救成,沒救成就是該死,管你們是不是去救人。不過救人真的是件好事,所以你們就背著一條罪名繼續在社會上遊走,然後請繼續救人..........???

判決書最後說的改過自新是要改什麼過?太熱心去救人這個過?
看了真的讓人很無言...

這社會還有真理嗎

不務正業 wrote:
所以事件的真實面貌是...(恕刪)


緩刑2年,應該就是沒事,但2年內不得再犯同樣錯吧

錯誤是指其過失,未強制要求上船者要穿戴救生衣
所以,一定要要求被救者穿戴好救生衣

但是,一般人通常會擴大解釋
所以,這2年,救難人員最好別再去救難了,是吧,以免再犯
因為他們是無給職義務救難
法官難道不知道嗎?
雖然已考量寒蟬效應,但法官的判決仍然有達到效果了啊

法官的腦袋完全僵化了

這種事,應該是撤消起訴吧!甚至應該把買姓家屬叫來訓斥一番,浪費資源,並且不知感恩,從小只知將過錯推給他人,雖然很多政治人物都這樣...
突然讓我想起了多年前玻璃娃娃的事件
好心幫同學下樓梯 也是不小心死亡導致被告
告成的依據好像也是說被告未受專業訓練不應幫人等等之類的
也是造成軒然大波 幸好上訴成功才讓事情告一段落

有了前車之鑑沒想到青天大人們還是做出這種荒天下之大謬的判決
台灣的社會風氣越來越低下 真的是其來有自

維基上說 前總統李登輝曾表示:「做好事的人沒有好報,反而被判賠償,遭受這樣的待遇,顯示社會價值已經喪失。」

台灣的司法真的是病了,而且已經病入膏肓

在台灣人理盲濫情的情況下,
法官還會傻到提出"寒蟬效應"?

法官自己就是讓別人會"寒蟬效應"的始作俑者了.

dai90 wrote:
緩刑2年,應該就是沒...(恕刪)


緩刑 就是有罪

只是不坐牢, 但是兩年內犯下 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就得去坐牢.

緩刑之要件
    必須以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法院認為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者。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法院為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
    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參、緩刑之撤銷
    一、緩刑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
        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
        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把文章推上去
寒蟬效應 一直都存在
讓專業的去吧! 下次那些山難的大學生讓家屬去聘請專業的搜救人員 山青不要出動阿 不然要是一樣人沒回來惹一腥


dai90 wrote:
緩刑2年,應該就是沒事,但2年內不得再犯同樣錯吧

錯誤是指其過失,未強制要求上船者要穿戴救生衣
所以,一定要要求被救者穿戴好救生衣

但是,一般人通常會擴大解釋
所以,這2年,救難人員最好別再去救難了,是吧,以免再犯


還救?
只要是違反法規就可能被撤銷緩刑
是嫌自己八字太硬嗎?


中和小黃 wrote:
還救?只要是違反法規...(恕刪)


是啊!!
這兩年遇到天災還是坐在家裡吃豬腳麵線卡實在
There is something more than you will ever see...
贔屭 wrote:
所以救難隊員要當神是嗎?
一定要成功不能失敗,
法律對急難救助的人員沒有保障,
造成的後果是以後出事了沒有人可以幫人的險惡社會,
這樣還不嚴重。...(恕刪)

又是一個只有0與1思考的實例..
救難失敗..是為什麼失敗??有列入思考的變數嗎??

之前的案例..
大概是有位救生員因為受害者溺水且風浪過大..
情急之下硬將溺水者救上礁岩..導致溺水者身體多處皮肉外傷..
救生員也是被告..最後忘記是不起訴還是判無罪..

這兩個案例差別在哪裡??好好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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