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ssen_su wrote:
搞不懂...誰提的法...(恕刪)
這行業自應人類存在時就有了吧...
可能禁止杜絕嗎? 那是要罰啥?
換成抽稅不是更好?
mingchen wrote:
前陣子不是一個議員還是代表什麼的被勒索嗎?
前陣子不是有一個高雄人被法官判定是本人嗎?
這下除罪了....
名人都可以做暗事..不會有前科
繼續騙選票了...........(恕刪)



remo2919 wrote:
所以這很讓人沉思...
娼的罪究竟何謂?因為她們收錢?
那如果妻女不為了買包也出去幹什麼了,有罪嗎?通姦罪?那現在滿街滿谷都可以抓起來囉?而且告訴乃論耶!那到底是不是罪?.....(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