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酷的豆豆龍 wrote:習慣就好...好事多的牛奶是便宜!但是還沒便宜到得去搶的地步... 每次假日去好市多買東西時都會有一種感覺一堆人好像都要逃難去了一樣購物車裡都堆到快滿出來了 不只牛奶我也看過滿滿一車的大西瓜,特價咖啡等等...這在其它的賣場裡可是很難得一見的場景
原來這種情形是真的,之前有次到COSTCO買TNF的外套,但M尺吋的都沒有了,我看到有個阿伯穿著TNF的外套,且還沒有結帳,我過去跟他確認一下尺吋,他說是M的,他還很生氣的說,我放了三件在推車裡,他一轉身拿別的東西時就被偷走兩件了,所以他把那件穿在身上。
龘森渁飝壵 wrote:我看到有個阿伯穿著TNF的外套,且還沒有結帳,我過去跟他確認一下尺吋,他說是M的,他還很生氣的說,我放了三件在推車裡,他一轉身拿別的東西時就被偷走兩件了,所以他把那件穿在身上。 那Costco有賣內衣褲嗎
手上拿著還沒結帳又硬搶過去才比較有可能構成強制罪不然馬路上逼車的都會構成強制罪期時主客觀要件有構成 還要在違法性檢視依次因為強制罪 屬於開放構成要件 沒有構成要件該當就推定違法不然等於是把社會秩序維護法根道安條例空洞化
馬路上逼車的是公共危險罪,強行把人家的車攔下來才是強制罪,就像這位大嬸::婦人擋公車這些都和社會秩序維護法沒有關係,跟道安條例可能還有一點相關,會不會有刑法的適用,要看法官認定是否情節重大,事實上的確都有這些判例存在。如果拿走只是讓我必需回去重拿一瓶,可以說是像插隊、超車一般微罪不舉,但因為原來的貨櫃已經被拿光買不到了,所以已經剝奪我本來可以買到牛奶的權利,手上拿著還沒結帳,和放在我的推車裡,現狀都是在我的控制範圍之下,這有何差別?除非法官認定拿在手上屬情節重大,而放在推車情節不重大,您如果靠勢認為放在推車不構成強制罪,可以在法庭上跟法官講講看,也許法官會採信。多年前我母親把包包放在自行車籃裡,人就站在旁邊,結果有個人拿了就跑,照您的理論,這樣該當何罪?搶刼?偷竊?還是因為沒拿在手上所以都不算?沒錯,因為還沒結帳東西還不屬於我,所以不構成偷竊、搶刼,但已明顯剝奪我買牛奶的權利,這樣如果不構成強制罪,天下會大亂。另外從推車裡拿走物品可以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哪一條?我不太了解,還請明示。如果真的是全都無法可罰,或刑法認定微罪不舉,也許以後可以建議社維法增加一條:於商場任意取走他人預定購買之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