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帶回的正版DVD,不可以販售.

bulldog2005 wrote:
所以...還是用盜版...(恕刪)

與其浪費很大心力去摸索法律問題
現在我看連續劇,都先養驢子,就沒有轉售的問題。
一點點電費,還比較省錢。
看了100多篇文,
想問的是,
是不是CD,DVD,書籍等等都不能買來當禮物了?
kateshy wrote:
…將來牽涉到著作權的事物,
請務必提醒家中小孩,
上網只能說交換,不能拍賣。
不,交換跟買賣沒有差別,都是「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如果是平行輸入的著作重製物,交換跟買賣的刑責是一樣的。

國內的正版就沒有問題了。其實沒那麼複雜,就把海外版一律想成盜版就是了(雖不中亦不遠矣)。

努力變宅男 wrote:
…是不是CD,DVD,書籍等等都不能買來當禮物了?
沒那麼嚴重。不要買海外版就好了。
Dave5136先生熱心為網友解答法律問題,令人欽佩。

因此向您承認,我在網路賣這一部大陸正版,只有一份,是透過網路向台東一位小姐購買(她有提到去大陸旅遊買回來的,看完轉售),我也看完再轉售,以免積壓在家,現正被沙鷗控告侵犯著作權。
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11080423279793

蟑螂是這一隻http://mybid.ruten.com.tw/credit/point?e12055
這一頁交易過的賣家普查,有些沒回覆,部分回應連我共有4位被他告。

偵查庭已開完超過3週,尚未接到起訴或不起訴的通知。

請問:刑事是否無罪?民事會否只判賠一套?

因為對方要求好幾萬和解金,我不理他。決定司法走到底。
努力變宅男 wrote:
看了100多篇文,
想問的是,
是不是CD,DVD,書籍等等都不能買來當禮物了?


持有並不犯任何法,要從海外帶回來不要同樣的帶一大堆,
只要不是盜版的就安心吧......

基本上會被釣魚釣到就是因為交易行為證據確鑿..
假設只有台版 CD, DVD, 書籍 ... 能合法賣二手貨的話, 那麼所謂的著作權法不過是 [台版代理商專賣法] 而已 . 事實上這樣的 [著作權法] 已經是打著紅旗反紅旗 -- 打著合法 [著作權] 的旗號, 掩護台版代理商的非法意圖 -- [意圖獨占壟斷, 人為操縱市場價格] . 基本上嚴重違背公平交易法 !

以低於市價販賣二手港版, 陸版 CD, DVD, 書籍 -- 低價賣二手貨本身已無賺錢發財之可能, 何來盜版牟利之意圖? 當事人應以戰止戰,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反告代理商 [意圖獨占壟斷, 人為操縱市場價格] ; 再向地檢署揭發代理商意圖 [誣告詐財] (P.S. 要有錄影錄音證據, 證人 .... )

******************************************
大賀~林先生恐入牢籠,印證終日打雁,終被雁啄的古諺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386248&p=1
geo3425 wrote:

…因此向您承認,我在網路賣這一部大陸正版,只有一份,是透過網路向台東一位小姐購買(她有提到去大陸旅遊買回來的,看完轉售),我也看完再轉售,以免積壓在家,現正被沙鷗控告侵犯著作權。...(恕刪)
哎呀!這麼大方承認了?通常不是都會用「我朋友……」之類的,不然發PM給我也可以啊!

你的情況並不是那麼樂觀喔!跟你在83樓引用的案例比起來,你要主張「欠缺故意」 的理由比較薄弱。

83樓的判決書所提的理由有一點是「被告當時應係認定笑笑笑公司(被告之僱主)已就販售該光碟之合法性一事詳為查證,並已取得相關合法性之證明文件,確定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問題後始交付販售,被告即基於此種信任……始為上架販售之陳列行為。」而你只是單純聽賣家說是正版,沒有其他事實足以讓你認定或確信這套DVD不會侵權。

另外請注意,83樓的案例是檢察官提起公訴,顯然檢察官認為是有罪的(有故意)。如果有別的法官對於故意的認定,跟該檢察官相同,一點都不奇怪。所以還是要有被起訴或判刑的心理準備。當然,以你的情節,一定不會很重。就算檢察官認為有罪,緩起訴的可能性也是有的。

我看到有篇文章不錯,是位律師寫的,你可能有看過,我還是貼出來,給大家參考:
著作權法的和解及談判要領
正版有客觀的判定方法,如正版碼、印刷、出版公司字號......等等

我看過許多判決文

法官定有罪無罪,對於是否海外正版,都有詳細論述他的判定邏輯,所以我很有信心確定是正版。

請以正版來討論即可。

所提供簡律師的論述:「惟,若輸入行為符合著作權法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的情形(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的作品,只有一件時),此種的輸入行為,並不違法,這種情形的輸入品,為合法的重製物,是可以合法的在國內加以轉賣。」

他認為可以合法的在國內加以轉賣。

hypt1227 wrote:
很簡單啊 , 賣 dvd 相關資料一份(如 dm) , 附送 dvd 原版一片
這就沒有實質DVD買...(恕刪)

所以爾後網拍時都是賣DM資料(+註賣家唯一的簽名智慧一下)就掉了一片DVD片的方式來破解如此惡法的禁錮。
geo3425 wrote:
所提供簡律師的論述:「惟,若輸入行為符合著作權法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的情形(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的作品,只有一件時),此種的輸入行為,並不違法,這種情形的輸入品,為合法的重製物,是可以合法的在國內加以轉賣。」
他認為可以合法的在國內加以轉賣。


我有疑問:
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輸入行為不違法;但可以解釋到連後續的散布也變成合法的嗎?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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