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一張通知單 是有關於下載影片 著作權,妨礙電腦使用(犯罪嫌疑人)


你好喔 wrote:
這個我認同,所以下載...(恕刪)


違法就是違法,應該沒有分嚴不嚴重吧! 只有分重罪或微罪才對,不過重罪或微罪好像也是檢察官或法官在認定的不是嗎?
核(發)搜索票是法官沒錯! 但前提也是要經過檢察官核(可)! 其實2個說法都沒錯!
搜索票不但要經過法官蓋章,也要檢察官蓋章的~

courterh wrote:
違法就是違法,應該沒...(恕刪)


所以這條法律就是有問題,如果去除刑事責任,民事你認為法官會判賠多少,
頂多幾千塊, 建議把事情鬧大,讓立委進行修法.
courterh wrote:
核(發)搜索票是法官沒錯! 但前提也是要經過檢察官核(可)! 其實2個說法都沒錯!
搜索票不但要經過法官蓋章,也要檢察官蓋章的~...(恕刪)


檢察官申請,法官核可好嗎。

現在是哪國刑訴啊?

雙重蓋章(雙重核可)?

哪裡有規定"檢察官"也要蓋章?

請為愚蠢的我指點一下,感激不盡。

sugerpinny wrote:
檢察官申請,法官核可...(恕刪)


第 128-1條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01的版友連google一下都不肯嗎....
你好喔 wrote:
不要告訴我你從來沒有...(恕刪)


真的是這樣沒錯,

我房子以前的住戶上網拍賣染色隱形眼鏡被網路警察盯上,

很嚴重嗎?不過是沒度數隱形眼鏡,

聽起來應該還好吧?

但偵九隊他們連IP位置都沒查,

就派了一組人來我家找她,

明明人都不住在這裡了也明白告知,

沒用,他們就是帶著搜索票要進來查現住房客電腦,

最後跟房客起衝突還打算拆門進屋,

我是覺得小題大做,

但警察可不認為~



不過事後我申訴到當天在場的警察打電話來道歉~~~


=============================================

現在警察抓p2p很容易,

IP上傳下載的記錄一出來真的一翻兩瞪眼,

主機被查扣就GG了,

別以為看過檔案刪掉不能還原~

加上這幾年越來越多智財團體在效法JASRAC,

所以真的要上網抓,

奉勸大家寧願睡覺開著抓免空也不要求快用p2p。



albert07151976 wrote:
所以這條法律就是有問...(恕刪)


這條法律是因為台灣之前被列入301法案名單內因應而生的! 好不容易從301法案除名了~
更經過李宗瑞事件驗證p2p是可以抓到的,要以民眾的力量修法,太難~
亞利安星人 wrote:
沒用,他們就是帶著搜索票要進來查房客電腦,...(恕刪)


點到重點了
不是嗎?

搜索票

光憑ip
沒有電腦主機是沒用的

而且警察真的要抓人
他是不會寄通知單的
他就會像你所講的例子那樣
直接拿搜索票登門拜訪


你好喔 wrote:
不要告訴我你從來沒有...(恕刪)


我有闖過紅燈,也沒戴過安全帽騎車,但是被警察抓到開紅單我也不會講什麼,畢竟我就是違規了!
p2p會不會有搜索票到家裡抓,李宗瑞事件您不知道嗎? 那12個網友不就是在家裡突然被警察衝進來扣電腦的~還有人的網友連下載都還沒下載下來,一樣被判刑! 這新聞報那麼大竟然你不知道???

亞利安星人 wrote:
真的是這樣沒錯,我房...(恕刪)


沒錯..和日本JASRAC的做法比起來,台灣的著作權人根本就是佛心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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