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是否涉嫌重利罪是檢查官的事,跟借貸方沒關係,但以借貸方面來說,天底下沒有借錢可以不用還的道理……
頂多不滾利息但白紙黑字簽的東西還是要處理……你口口聲聲說你所謂的朋友還不出來,上來請教能不能報警,但是……就算你所謂的朋友報警了還是得想辦法還呀!
除非你所謂的朋友手上握有還款金額已超出借款之本金的證明才有可能判免還,否則頂多不會利滾利罷了。
更何況對方說不計利息,只求一年內清償10萬本金,這條件你所謂的朋友還要考慮? 莫名其妙!! 講難聽點除非你所謂的朋友斷手斷腳外加智能障礙,否則一年內好手好腳找份工作是不可能還不完的。
為何考慮? 如果是因為不甘心前面已還款的金額就提出還款證明讓檢警呀
蛤,都沒有? 那就自己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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