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98 條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第 100-1 條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當事人陳述
我和姐姐在百般狐疑之下開始製作筆錄,一開始詢問我的個人資料,後來在警方敘述事發經過的一開始時,姐姐有開口說:「可否補充加上『便衣』警察兩字?」,黑君立即抬起頭來要姐姐不准說話,其他員警也告誡姐姐,在錄製筆錄時,非當事人不得開口。有鑑於此,警方在敘述問題時,我不敢多說什麼,只准被迫回答「是、有、屬實」…等字眼。當我努力想要敘述我的害怕驚嚇過程時,他們非常不悅、並自行改成「警方用語」。後來,姐姐中途因為有事離開兩次;筆錄製作好後,警察不斷催促我們快點看完並簽名。
如筆錄以不正方式取得,此筆綠不得成為證據,可要求比對錄音內容以確認當時之真意.
本件重點應放在不當臨檢之違法行為,因已移送,待地檢署通知開庭,再向檢察官說明情形,由檢察官查明後再決定是否起訴.
這篇文章讓我想起前二天的新聞
說實話,光看證件,要我跟著走,我真的不能相信是不是真的警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