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只看判例要旨,並沒有提到正附卡持卡人的關係是連帶保證。倒是看到了判例認為連帶保證是「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也解答了您在93樓提的問題。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信用卡之連帶给付之法律依據應為保證,因為連帶保證但其效力與民法272條之連帶債務相似...(恕刪)
重新思考了一下,其實「連帶保證」在法律裡也沒有明文,在適用法律時,仍是適用民法第272條第1項。與其說連帶保證的效力與民法272條之連帶債務相似,不如說連帶保證根本就是民法第272條第1項的一種態樣。既然同樣是適用民法第272條第1項,不適用普通保證的規定,法律效果沒有差別。那我們為什麼還要去爭執「是不是連帶保證」呢?
台中小康 wrote:我也很高興有機會與您討論。
…很高興與懂法律之人討論...(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