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信用卡陷阱不可不慎!! 請各位懂法律有經驗的人進來看看幫幫忙吧,讓社會大眾知道這件事情。

台中小康 wrote: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信用卡之連帶给付之法律依據應為保證,因為連帶保證但其效力與民法272條之連帶債務相似...(恕刪)
只看判例要旨,並沒有提到正附卡持卡人的關係是連帶保證。倒是看到了判例認為連帶保證是「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也解答了您在93樓提的問題。

重新思考了一下,其實「連帶保證」在法律裡也沒有明文,在適用法律時,仍是適用民法第272條第1項。與其說連帶保證的效力與民法272條之連帶債務相似,不如說連帶保證根本就是民法第272條第1項的一種態樣。既然同樣是適用民法第272條第1項,不適用普通保證的規定,法律效果沒有差別。那我們為什麼還要去爭執「是不是連帶保證」呢?

台中小康 wrote:
…很高興與懂法律之人討論...(恕刪)
我也很高興有機會與您討論。
kn4624 wrote:
…正卡持卡人不就可以先通知附卡持卡人先剪卡,正卡持有人自己再落跑?...(恕刪)
如果正卡持有人「自始未申請附卡」,於是「不必通知附卡持卡人先剪卡」,可以自己「直接落跑」,跟上述情況有何差別?這本來就是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的風險吧。

kn4624 wrote:
既然正卡替附卡付刷卡費,一旦正卡有債務,附卡負連帶清債責任似乎不算不合理?
且連帶清債責任之約定已在契約中載明並經辦卡人或持卡人簽名同意
(到目前為止我認同原判)...(恕刪)
原判決就有說:「銀行如依系爭約定條款請求附卡持有人對正卡持有人之消費款應負連帶責任,……,對附卡持有人顯失公平,應屬無效。」


我又來亂入...


先給樓主奉上5分,雖然我不知道這能幹嘛...
感謝樓主提醒大家這件事, 讓我長了不少智慧..

也要感謝"台中小康"大跟"Dave5136"大,精彩的"攻防" . 小弟沒上過法庭 , 也沒有朋友是從事法律相關工作的, 不曉得法院開庭的時候是不是就是這樣逐條討論的 ??

先恭喜樓主朋友, 看來"台中小康"大跟"Dave5136"大都覺得樓主的朋友有機會可以不要負擔全額的費用.了不起就是一萬多元. 預祝上訴順利 .


還要請教Dave5136大,

小弟不懂法律, 看您跟"台中小康"大的討論當中的歧異點似乎是在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中約定正附卡持卡人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定,有違誠信原則。"

Dave5136大的意思似乎是這條寫了也沒用, 樓主的朋友最好的狀況是只要負擔一萬多的債務.

但是台中小康大的意思是, 要寫這條, 成立的話連一萬多都不用付.

要請教Dave大的是如果寫了這條,結果法官不同意的話, 會因此要負擔更多債務 (大於一萬多), 甚至是輸掉整個官司嗎?
首先判決書中說明:
(一)系爭信用卡使用契約約定正附卡持卡人均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是否違反誠信原則而無效?

.....略............... 而定型化契約之條款,違反誠信
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2
條、民法第247 條之1 所明定。...略.....
...........................略.................. 正卡持有
人若不同意為附卡持有人往後之消費清償,即可單方終止
附卡使用契約。反之,附卡持有人既未收受帳單,即無從
知悉正卡持卡人所消費之金額,亦無法預知正卡持卡人將
來之消費金額,或限制正卡持有人之消費金額,尤其若正
卡持卡人每月僅繳納最低應繳金額時,正卡持有人會被課
以高額之循環利息再滾入消費帳款中累積,其超過原定之
信用額度時銀行仍會允許正卡持有人繼續使用,此時顯非
附卡持有人所得預見及控制。再者,依現行信用卡實務,
正卡持有人若使用信用良好,銀行會不斷提高其信用額度
,然並未徵詢附卡持有人之意見,則依系爭約定條款適用
結果,同時意味附卡持有人對於正卡持有人之保證額度亦
隨同提高,因而使附卡持有人負擔非其所得以控制之危險
,此誠違反誠信原則。惟如使附卡持有人就其本身之消費
款與正卡持有人負連帶清償之責,則為附卡持有人所得預
見及控制之風險,應無違反誠信原則之虞。本院審酌系爭
約定條款之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認
為,銀行如依系爭約定條款請求附卡持有人對正卡持有人
之消費款應負連帶責任,依民法第247 條之1 及消費者保
護法第12條及上開說明,對附卡持有人顯失公平,應屬無
效。



上訴的重點在這裡:

惟如銀行依系爭約定條款請求,附卡持有人就其本身
之消費額應與正卡持有人負連帶責任,則並無顯失公平情
事,依民法第111 條規定,此部分約定應屬有效。是原告
依系爭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丁○○給付
正卡持卡人之消費款;請求被告丙○○、戊○○各自給付
附卡持卡人之消費款,並分別與正卡持卡人即被告丁○○
負連帶清償之責,洵屬有據。


另一個重點是:

被告丙○○應就前項金額中之新台幣貳拾柒萬柒仟參佰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被告丁○○負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戊○○應就前項金額中之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參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這部份判決的金額與樓主說的金額不同,這點樓主要去確認了,樓主明明說明金額才一萬多,為什麼最後金額會這麼高,是不是樓主有什麼隱情未說明,要不然金額不同很奇怪。



至於這點:

一、本件被告丁○○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被告丙○○、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
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對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我想樓主上訴時,就必須說明為什麼最後判決時未到,這邊也是判決時很重要的關鍵點。

以上是個人觀點。
Koalachi wrote:
…看您跟"台中小康"大的討論當中的歧異點似乎是在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中約定正附卡持卡人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定,有違誠信原則。"...(恕刪)
我覺得台中小康兄的意思應該是指,要在上訴時主張「附卡持有人對正卡持有人之消費負連帶責任,對附卡持有人顯失公平,應屬無效。」而非繼續主張「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中約定正附卡持卡人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定,有違誠信原則」。

就我的理解,這方面我們二人應該沒有歧異。

Koalachi wrote:
…Dave5136大的意思似乎是這條寫了也沒用, 樓主的朋友最好的狀況是只要負擔一萬多的債務.
但是台中小康大的意思是, 要寫這條, 成立的話連一萬多都不用付....(恕刪)
不是的。我和台中小康兄看法其實很接近,都認同「「附卡持有人不必對正卡持有人之消費負責」。主要的差別是台中小康兄另外引了一個判決建議樓主引用,我認為這個判決和一審原判決的法律觀點相同,不必拿來反駁原判決,只要直接順著原判決的脈胳即可。台中小康兄則認為二個判決的法律觀點略有差異,引用另一個判決會對被告更有利些。

Koalachi wrote:
…要請教Dave大的是如果寫了這條,結果法官不同意的話, 會因此要負擔更多債務 (大於一萬多), 甚至是輸掉整個官司嗎?...(恕刪)
也不是。我的想法是,如果繼續主張「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中約定正附卡持卡人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定,有違誠信原則」是沒用的,法院不會接受,不必白花力氣。「附卡持有人對正卡持有人之消費負連帶責任,對附卡持有人顯失公平,應屬無效。」則需要主張,但這一點法院本已接受,所以不是爭點。
poiu124 wrote:…判決的金額與樓主說的金額不同,這點樓主要去確認了,樓主明明說明金額才一萬多,為什麼最後金額會這麼高,是不是樓主有什麼隱情未說明,要不然金額不同很奇怪。...(恕刪)
其實樓主有說,判決的金額確實是「附卡持卡人消費的金額」,一萬多則是「剪卡時,卡債未清償的金額」。我猜想法院這樣判的二個可能性:

1. 被告未提出已清償的抗辯,而「附卡持卡人消費的金額」經確認是存在的,因此依原告所請求。
↑如果是這樣,就是法官太不仔細了,未盡闡明之責。

2. 認為附卡持卡人係「就其消費的金額額度內,對正卡人的信用卡債務負連帶責任」。也就是不分誰的消費,附卡持卡人就是要在一定金額內負責。我猜銀行大概是這麼想的,但法院方面應該不是,至少從判決書看起來不像。

poiu124 wrote:
…我想樓主上訴時,就必須說明為什麼最後判決時未到,這邊也是判決時很重要的關鍵點。...(恕刪)
如果書狀裡都有把理由講清楚,一造辯論的影響應該不大。我覺得這完全不是重點。
Dave5136 wrote:
其實樓主有說,判決的...(恕刪)


非常感謝大家如此幫忙
而且這一串還真的能讓大家明白了一些事情
尤其是附卡不能隨便有.....


關於最後判決下法官要我們賠的27萬
我稍微研究了一下子了也稍微清楚一些了
這個27萬是從56萬來的
這56萬是主卡人於96年跑路時所剩下來欠下未償還的部份
現在因為銀行知道91年2月前有附卡持有人
轉頭回來追
而這27萬即是按比例從56萬分攤出來的

而這些帳務其實真的很難搞懂
說到現在我可能還沒完全弄清楚呢 (說穿了,我不是主要當事人, ""旁觀者清"")
法官跟銀行其實都有可能是對的
這...我們就不再詳加推論
只要是自己的聲音能被聽見
或一些情形能改善 (比如法官不要青紅皂白的亂罵人)
那有沒有贏真的是另一件事了

在這邊討論
單單就長了許多智慧
這些學費比上法庭還要貴而且更加珍貴
尤其是感謝這些dave或小康
他們的熱心真是......好窩心阿
小康甚至要幫忙免費書寫上訴書耶
天啊....
真是謝謝呢

謝謝你們大家了


www.flickr.com/photos/davidhsieh/sets/
davyhsieh wrote:
非常感謝大家如此幫忙...(恕刪)


看完這邊我也覺得很感人~~~~><~~~~

01上熱心的人很多 也希望樓主可以打贏官司 加油加油!!
Dave5136 wrote:
我覺得台中小康兄的意...(恕刪)




還好有問 .....一整個搞錯....
這個還是要讓專業的來......

另外小弟昨夜又冒出新的問題,
從樓主內文的敘述、疑問 , 到台中小康大、Dave大的回覆與討論中 ,
自己又得到一個可能是錯誤的答案及問題: 樓主的朋友似乎是沒有請律師?

當然,沒請律師的理由很多, 不過小弟依稀記得小時候老師有教, 法院有公設辯護律師,是為的是幫沒錢請律師的被告. 樓主的朋友似乎連這個也沒有 ?

之前在法庭上就像3A跟善化國小比賽打棒球一樣........連裁判(法官)都指責善化不懂規則......

現在有台中小康大跟Dave大當教練, 我們來當地主隊啦啦隊....就來個再見九局下半吧!!!!!!! (誤)

其實在訴狀的判決裡由已經很明確的說明,因為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果上訴時沒有提出當初為什麼會沒有出庭的正當理由,恐怕內容說的再多,上訴法院都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5條,駁回被告的上訴,所以這點很重要,必須說明清楚。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
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這是其一

第二,因為被告的主要癥結點是在金額的部份,如果被告已經確定金額是一萬多,而十萬、二十多萬的金額是由正卡所分攤來的,但這部份的爭議部分,才是上訴時所必須要釐清、確定的。我想這部份也才是被告所要上訴的地方。

第三,原判決書中已經說明我之前所說的原則,所以上訴時如果有針對這部份加強敘述說明,就可以支撐我上所說的第二點,我想這部分被反駁的機會不大。

我個人認為,如果剛所說的第一點結果法院認同的話,上訴的結果,被告勝訴的機會相當大,被告要負擔的金額應該只有當初剪卡時所欠的一萬多而已。

至於要全免..我覺得是比較不可能的事情,除非剪卡後,又有繳費的紀錄(正附卡).................

不過,從判決的時間到現在,已經超過上訴的期限了,不知道樓主有沒有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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