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不是從犯共犯,就不該一併被定罪。這僅僅是復仇心理引起的的遷怒行為,「教養不力」不等於「強姦」,無論從法律或邏輯都不能把前後畫上等號。犯人是犯人,家屬是家屬,這是兩碼事,不要混為一談。
法律刑罰的終極目的是為了阻卻犯罪發生,以懲罰來達到嚇阻的效果。「法治精神」不包含「復仇洩恨」,又不是民智未開的古時候。都已經是二十一世紀了,「連誅九族」這種事情各位覺得合理嗎。
恨歸恨氣歸氣,理性還是要有,不要牽連無辜。不理性地拿他們的家人來出氣是很爽,但飆車強姦也是只求爽不看理性,看人不爽就砸車砍人的混混也是僅憑血氣不憑理性做事,各位想要和他們一樣嗎?
不知道要簽什麼的說‧‧‧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