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部份:1.依照樓主描述的情形,加害人係成立刑法(以下稱同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第1款二人以上同時犯之及第4款以藥劑犯之),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27條準強制性交罪部分,須限於未使用強制手段之方法始足當之,倘所施者達於強制性交行為程度之評價,應逕論以強制性交罪。2.由於加害人未滿18歲,量刑上依同法第18條2款係" 得 "減輕其刑,而非" 必 "減輕,詳細科刑標準係參考第57條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之態度等。照樓主所示加害人結夥三人犯之,有預謀及累犯情形,法官在量刑上應會做相當程度之考量,未必會減輕其刑度,並得依第91條之1施以強制治療。第63條老幼處刑之限制,係於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時方有其適用,併予說明。民事部份:加害人係侵害了被害人之性自主權(人格權)及貞操權,依民法第18、184及195條,得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又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應與其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7參照)。訴訟部分: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其法定代理人),請求賠償。然強制性交罪部分,實務上的勝敗皆在舉證責任的困難,故建議樓主縝密進行相關物證之蒐集,將來在訴訟進行時,正義方能順利伸張,以上僅供參考,謝謝!
真是令人心疼的小妹妹..不過還好有家人的關心跟照顧..一定要注意心理狀態..很多創傷症候群都是在半年後才開始目前雖然換個環境..但是看起來正常不代表真的沒事憂鬱症的患者也都是在好轉後才會想輕生....所以妹妹的身邊幾年內最好還是有人陪..以為好轉或是恢復正常..也不能掉以輕心..加油!全家都要一起努力..家人的支持還有愛..她一定可以走出來的..
台灣之所以這麼亂, 毒品氾濫是主因之一,而司法對販毒及吸毒者又是如此的寬容, 整個社會是從上亂到下.....在這裡說亂世用重典也只是多餘, 狗吠火車那堆人是聽不進去了, 自求多福和自力救濟是唯一之路...對樓主妹妹的遭遇十分的遺憾,這時候家人的關心及心理建設是最重要的,畢竟沒人願意碰到這檔事, 錯更不在她,希望那些淫亂的畜生會有現世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