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me1024 wrote:
告不了啦,他自己po的那篇,跟現在要告人的立場,前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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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Mobile01 會客申請
http://www.mobile01.com/sitemanage.php?mode=detail&t=1966955&last=25282203
我還要帶軍系立委過去M01咧
試看看
阿 現在演到哪

rme1024 wrote:
敝人 王少東 為中國國民黨第四黃復興黨民間軍眷工商聯絡委員
因
某些網友在網站留言版上張貼內容不實的文章,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觀看,並可修改而未修改,任人觀看散佈,已經嚴重損害本人的名譽,導致電腦生意一落千丈
善用黑名單功能後,因人數眾多,無法一一排除.顯已達該網站能承受之極限,會員功能可用之能力已盡用而無法防堵
明日將向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九隊提出毀謗罪告訴,並要求散布不實內容未修改的網友賠償損失新台幣十萬元
數次向mobile01網管回報文章違規,均無消息回應.可見不實內容影響層面已達網管無法管制之地步
1.可改文而未改,屬刑事案件成立要件之故意犯
2.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百零九號解釋內之闡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3.刑法明定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以上
申請民國2011年1月18日親至詠勝科技有限公司
請教申請法務協辦事項及後續報警處理
rme1024 wrote:
敝人 王少東 為中國國民黨第四黃復興黨民間軍眷工商聯絡委員
因
某些網友在網站留言版上張貼內容不實的文章,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觀看,並可修改而未修改,任人觀看散佈,已經嚴重損害本人的名譽,導致電腦生意一落千丈
善用黑名單功能後,因人數眾多,無法一一排除.顯已達該網站能承受之極限,會員功能可用之能力已盡用而無法防堵
明日將向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九隊提出毀謗罪告訴,並要求散布不實內容未修改的網友賠償損失新台幣十萬元
數次向mobile01網管回報文章違規,均無消息回應.可見不實內容影響層面已達網管無法管制之地步
1.可改文而未改,屬刑事案件成立要件之故意犯
2.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百零九號解釋內之闡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3.刑法明定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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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申請法務協辦事項及後續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