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岳* wrote:
不管小孩犯了什麼滔天大罪
也是母親辛苦懷胎10月所生,也是父母最疼愛的孩子
要拉拔一各小孩長大並非容易,如果你是那各被擊斃的父母
不管小孩犯的什麼罪,也不該被擊斃,所犯的罪理所當然要受到逞罰
但是需要被擊斃嗎?如果是你最心愛的人,被擊斃呢?
直接把我在另一樓的文章再貼一遍吧!改過??自新??我們在談論的是一名"精神病患"耶!他家有錢為何不送去治療?如果真的疼愛孩子為何不再第一時間阻止他拿刀出去呢?這一出門就注定了不是傷害別人的孩子就是自己的孩子要受傷,為什麼呢?下面給你答案。
不太懂那些說"如果今天死的是你家屬的話...."是什麼意思??
如果你兒子把你強押入內,然後又去拿把尖刀出來,你覺得你兒子是要去切水果給警察吃嗎?既然不是為什麼自己不去阻止,簡單嘛,去的話大概第一個被砍的就是你自己啦。警員不先離開一點距離又如何對嫌犯進行牽制及喊話?還是直接在裡面開槍好了?全部打死就不會有人抗議了是吧!整件事唯一的意外只能說是該警員不小心跌倒,導致這樣的收場,其餘用槍時機及方式並無不妥。警方兵分兩路也是為了"圍捕"嫌犯,如果往同一方向拉開距離,那嫌犯往另一方向逃逸去傷及其他路人,這下大概又要怪警察辦事不力了,反正總有你們說的。
刀比槍沒有殺傷力?這位大律師大概是不看國際新聞的。尼泊爾勇猛士兵一把刀單挑40名武裝劫匪 殺死三人退敵
近距離搏鬥,刀比槍更方便。不然上次那個大陸的大嬸幹嘛對歹徒開兩三槍,因為要是沒當場擊斃,人質就有生命危險。往心臟處下去五公分,死亡。往脖子上一刀割斷頸動脈,大量出血送醫前死亡或是腦缺氧成植物人。大律師,你不是格鬥專家也不是學醫的,你看看書就好,評論就留給專業人士吧!
就算是特種部隊訓練,在近距離也一律瞄準胸腹部,因為胸腹間面積最大,最易瞄準,比起晃動的四肢跟頭部,最容易擊中。(這不是常識嗎?怪了)距離夠遠當然可以瞄準手腳,反正打不到可以再來一發。而且中彈也不是像電影一樣還會噴血咧,子彈孔只有小小一個跟鉛筆粗細一樣,誰有時間去判斷到底打中沒有,正常都是要打中兩發。與其說是讓敵人喪失戰鬥力,不如說是擊斃吧,打死是正常的,能活下來才是幸運。
這樣都要質疑警員使用槍械不當,難怪沒人敢抓飆車族了。
下次大概會看到一個人當街被砍而警察在旁邊看。
問:請問警察先生你怎麼不上前制止?
警員答:他砍的又不是我,我又沒生命危險,現在規定不能使用槍械。而且受害人被砍到的部分是手腳,並無生命危險,傷害是告訴乃論罪,在受害人未報案製作筆錄前,我們不能隨便採取行動。
或是打電話去報警,得到這樣的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