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e wrote:請問樓主勞基法是不是有強制規定婚假8天不含假日那我公司只准休7日還含假日這樣我可以去申訴嗎...(恕刪) 現行法令 婚假八日為有薪假(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不含例假所以公司如果不給足婚假(把六日跟國定假日都算進去)可以依法向勞工局申請調解,請求給足婚假或是你依婚假給予原則請假後遭雇主扣薪時也可以依違反勞基法第43條檢舉公司,或提出調解要求給付工資但勞基法43條有瑕疵(對資方有利.我不能說)我不是公務員我無需「行政中立」我只要「依法辦理」等你拿到薪資明細如有扣薪.「於法有據」而不是「天地為證」至勞工局 依法辦理祝 新婚愉快
我有位朋友之前在大紅色的某家排骨連鎖便當店上班當門市收銀員,收銀員的待遇每個月有三萬五,但是要從早上九店上班到晚上九點,其中,重點是如果收到的錢與收銀機有現金短溢,多出來的錢算公司的,短少的錢則是第二天由南部的總公司傳真金額,在每個月的收銀員的薪資裡頭扣,重點是,這家公司完全不開放員工與公司共同查收銀機的帳,也就是收支的短溢,完全只由總公司一張傳真說了算。結果,我這位朋友,才上了一個多月,每個月三萬五的薪水,月底結算被扣到只剩下1萬多,他就火大了,他總覺得有些離譜,他明明已經很小心了,收找錢都有喊話術,時時提醒自己,為什麼還會差這麼多,而且公司主管不准和他一起以門市的收銀機共同對帳,而是由南部的總公司連線的電腦說了算。他也是找上台中市的勞工局,第一次,這家連鎖便當店的主管來也是打電話很不客氣跟他說,你要告就去告吧!!他們有後台,不會怕。勞工局找上了以後,開第一次協調會,這家便利店的主管,當場就被勞工局的人痛斥,你們公司已經嚴重違反勞基法了,你來,什麼都沒有說明準備,而且一問三不知,又不能做主,你來幹什麼??!勞工局當場訂立第二次協調會的時間,要求這位主管找能做主的到場說明,並要求立即返還全部扣款,以及上班這段時間的超時加班費,總共多少錢,(每天09~21上班)。在第二次協調會之前,這家連鎖便當店就已經主動將全部扣款以及加班費快4萬元全部匯到朋友的帳號,並請這位朋友不要在上訴,到此為止。朋友非常高興,並還拿了這筆錢出國去玩幾天。
chienmingh wrote:你的做法是不做了再對公司檢舉不是嗎?難道勞工局就沒法讓公司付出該付的違法代價並讓勞工能保有工作嗎? yukiko wrote:你在台灣嗎?怎麼把歐美的情況拿過來講? ~『讓公司付出該付的違法代價並讓勞工能保有工作』~我很好奇這樣搞的話勞工局要編制多少人力才能應付~
Shuuta wrote:『讓公司付出該付的違法代價並讓勞工能保有工作』~我很好奇這樣搞的話勞工局要編制多少人力才能應付~ 所以呢?在台灣就活該倒楣要接受無能的政府和無良的雇主嗎?難道不希望台灣未來能走向"讓公司付出該付的違法代價並讓勞工能保有工作"嗎?勞工局要編制多少人力才能應付?人力不足...一句話把事情推得一乾二淨人說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我看是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無良雇主吧
chienmingh wrote:所以呢?在台灣就活該...(恕刪) 現行法令就如您所說的 依法不得解雇員工我剛在01上找到一篇 很經典的網友實戰案例 他因為申訴被公司開除他使用"刑事告訴"告勞工局的公務員 非常經典 您可以參考看看~~~~~天啊!勞工局害我被公司開除(準備告人了-6月10日)~~~~~~~~~~~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038609&m=f&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