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積分:220分
文章編號:36505800

個人積分:0分
文章編號:36506310

個人積分:7分
文章編號:36507698
原告:
緣被告於原告所設飲料店內擔任副店長一職,於民國101年5月間無故曠職,造成店內人力不足,致使訴外人某甲等30餘人(詳原證1)欲至飲料店購買飲料(清單即售價詳原證2)因不耐久候離去,致使原告所設飲料店營業損失及因飲料供應不及所受商譽損失,為此向鈞院提出被告...
被告:
請求調查證據:請庭上先傳原證1所列證人...
(經過一番調查後...)
原告:
證人都有了!請庭上諭知如原告訴之聲明之判決。
被告:
原告身為該飲料店管理人,本應思考該店工作時段之人力配置、可能發生之突發狀況等事件及承受因人力不足所致生風險...
法院判決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沒辦法,我幫樓主想了一下損失的部分,因為我想不到怎麼舉證,就連用較高的薪資請人替補這位副店長,但您請副店長或其他人代班都會有薪水支出的部分,即使您給第三人高過副店長的薪資來請第三人代班,這也是您與第三人間合意的僱傭關係。所以,個人還是請樓主大德能夠...
面對它、接受它、放下它!
實際上樓主也沒有任何損失,把該給的給人家,給自己一個好氣色,好好面對您的員工與客人吧!
以上,感恩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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