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只保障惡質勞工?

看來大部份網友都認同做的不爽就拍拍屁股走人就好,結果由別人去承擔
哀 台灣的老闆就是那樣 薪資只有一點顛要別人做牛做馬

還不能抱怨
少數網友喜歡當帽子大王

領多少錢做多少事
做多少事領多少錢 天經地義

Arch.Gabriel wrote:
看來大部份網友都認同做的不爽就拍拍屁股走人就好,結果由別人去承擔...(恕刪)


要該員工承擔雇主的損失有很多種方法
絕對不是扣薪水這招
更何況
員工前天有跟雇主說他要走人了
是雇主不依阿

說明白點
雇主的損失到底是什麼?
我想只是純粹想用扣薪這招來逞雇主之威吧


bigmouw wrote:
你先將勞基法的基本精...(恕刪)

我的文什麼時候說要罰勞工?????
學習永無止境

水晶骷顱 wrote:
哈哈哈剛好現在正跟前任員工打官司


花五萬塊請律師陪你玩看誰有時間阿
...(恕刪)



才花五萬塊,就要人家陪你跑法院,難道你不知道有法扶基金會可以幫勞工聘請義務律師陪你玩嗎?勞委會也有勞動訴訟補助,你要玩死人家多掏些錢出來吧

++++++++++++++++++++++++++++++++++++

一開始本來是同情樓主的,看到後來樓主的陳訴之後,建議樓主還是把薪水快還給人家,把精力放在事業上
做生意本來就是求財不是求氣的。

Arch.Gabriel wrote:
看來大部份網友都認同...(恕刪)

如何給薪,如何待人,會決定員工如何離職.
我看來看去真的不知道要如何舉證貴店因為副店長曠職所造成的損失...

原告:
緣被告於原告所設飲料店內擔任副店長一職,於民國101年5月間無故曠職,造成店內人力不足,致使訴外人某甲等30餘人(詳原證1)欲至飲料店購買飲料(清單即售價詳原證2)因不耐久候離去,致使原告所設飲料店營業損失及因飲料供應不及所受商譽損失,為此向鈞院提出被告...

被告:
請求調查證據:請庭上先傳原證1所列證人...

(經過一番調查後...)

原告:
證人都有了!請庭上諭知如原告訴之聲明之判決。

被告:
原告身為該飲料店管理人,本應思考該店工作時段之人力配置、可能發生之突發狀況等事件及承受因人力不足所致生風險...

法院判決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沒辦法,我幫樓主想了一下損失的部分,因為我想不到怎麼舉證,就連用較高的薪資請人替補這位副店長,但您請副店長或其他人代班都會有薪水支出的部分,即使您給第三人高過副店長的薪資來請第三人代班,這也是您與第三人間合意的僱傭關係。所以,個人還是請樓主大德能夠...

面對它、接受它、放下它!

實際上樓主也沒有任何損失,把該給的給人家,給自己一個好氣色,好好面對您的員工與客人吧!

以上,感恩合十!


Yuan wrote:
我的文什麼時候說要罰...(恕刪)


我記得罰勞工錢在勞工安全衛生法裏面才有規定

而且只有三種狀況才能罰款

一是勞工不遵守安全規定
另一是勞工不參加健康檢查
最後一個我忘記了

而且罰款不是由雇主罰,是要呈報給勞工局開罰

除此之外不記得還有甚麼可以罰勞工錢的
hugohsia wrote:
才花五萬塊,就要人家...(恕刪)



法扶有資格限制的

目前官司正在進行中


而且只要一知道他在哪工作....公司就會自動將相關資料傳真到該公司了

別以為可以一走了之






chiang :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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