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2008 wrote:
所以爾後網拍時都是賣...(恕刪)
What are you talking about??
geo3425 wrote:海外正版還是侵權。我上面本來就是以「海外正版」來討論。「故意」的認定是在於「侵權與否」而非「正版與否」。
…我很有信心確定是正版。
請以正版來討論即可。...(恕刪)
geo3425 wrote:我支持這個法律見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有過類似的解釋,但尚有舉證的問題。請參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3年01月14日930114a電子郵件函釋:
…簡律師的論述:「惟,若輸入行為符合著作權法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的情形(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的作品,只有一件時),此種的輸入行為,並不違法,這種情形的輸入品,為合法的重製物,是可以合法的在國內加以轉賣。」
他認為可以合法的在國內加以轉賣。...(恕刪)
對於上述「輸入權」之規定,著作權法設有例外規定,以肆應消費者個人之需要。針對屬於「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軟體(電腦程式),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則此種輸入行為是著作權法所容許的,此種合法輸入行為所輸入之物為合法重製物,其所有人得予以賣出,並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如有後手購買此種電腦軟體重製物(二手買賣模式),亦應屬合法取得,亦應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實務上,輸入者或後續購買者如能提出向海關報關相關文件,證明確為上述「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之情形,且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似可認為合於著作權法規定。三、至於利用網際網路上網購買軟體,因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且「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故個別消費者合於上述二項要件之購買行為,為合法之行為,不發生侵權之問題;貨運業者也不至於發生侵權之問題。
raytracy wrote:
是的!! 借給別人確實違法!!. 這點可能大多數民眾都還沒有意識到, 就好像您把一套軟體借給別人使用一樣, 用了就會違法. 請記得, 您買了「使用權」, 但您的朋友可沒出錢買「使用權」啊, 「觀賞 DVD 的內容」=「行使使用權利」, 必須擁有使用權的人才可以行使這個權利...(恕刪)
Dave5136 wrote:
是從網路買的?那就只..「個人非散布之利用」,又怎能轉賣?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