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帶回的正版DVD,不可以販售.

ta2008 wrote:
所以爾後網拍時都是賣...(恕刪)

What are you talking about??
geo3425 wrote:
…我很有信心確定是正版。
請以正版來討論即可。...(恕刪)
海外正版還是侵權。我上面本來就是以「海外正版」來討論。「故意」的認定是在於「侵權與否」而非「正版與否」。

geo3425 wrote:
…簡律師的論述:「惟,若輸入行為符合著作權法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的情形(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的作品,只有一件時),此種的輸入行為,並不違法,這種情形的輸入品,為合法的重製物,是可以合法的在國內加以轉賣。」

他認為可以合法的在國內加以轉賣。...(恕刪)
我支持這個法律見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有過類似的解釋,但尚有舉證的問題。請參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3年01月14日930114a電子郵件函釋:
對於上述「輸入權」之規定,著作權法設有例外規定,以肆應消費者個人之需要。針對屬於「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軟體(電腦程式),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則此種輸入行為是著作權法所容許的,此種合法輸入行為所輸入之物為合法重製物,其所有人得予以賣出,並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如有後手購買此種電腦軟體重製物(二手買賣模式),亦應屬合法取得,亦應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實務上,輸入者或後續購買者如能提出向海關報關相關文件,證明確為上述「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之情形,且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似可認為合於著作權法規定。三、至於利用網際網路上網購買軟體,因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且「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故個別消費者合於上述二項要件之購買行為,為合法之行為,不發生侵權之問題;貨運業者也不至於發生侵權之問題。

另請注意,智慧財產局只是行政機關,其見解對法院沒有拘束力。你可以找找有沒有關於這個爭點的判決。
Dave5136 wrote:
報關相關文件不見得是唯一的證明方法。但沒有證據時,如何讓檢察官或法官採信是「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且「僅有一份」之情形?


如果保留當時的購買收據 (或網站的訂單/出貨通知email) 和信用卡簽單不知道有沒有用...
82樓的出租無罪判決文不也是法官同意智慧財產局的解釋令。無關「故意」的認定

我看過好幾篇無罪判決文

我倒認為法官實務認定,沒有你那麼嚴謹。

或者反過來說,您很少拿判決文來支持您的論點。

是否很少查判決文?
raytracy wrote:
是的!! 借給別人確實違法!!. 這點可能大多數民眾都還沒有意識到, 就好像您把一套軟體借給別人使用一樣, 用了就會違法. 請記得, 您買了「使用權」, 但您的朋友可沒出錢買「使用權」啊, 「觀賞 DVD 的內容」=「行使使用權利」, 必須擁有使用權的人才可以行使這個權利...(恕刪)


有些疑問:
我借朋友是我行使我的物權,這不犯法吧~
但是朋友有看才有侵犯使用權問題,對嗎?

如果上述成立,延伸以下問題:
1.東西雖然在我這,如何判斷我曾看過?
2.如何證明東西不是我的?

就算我是轉手買賣,我有進貨10片,代理商來查僅剩3片,只要我沒有帳務資料證明我賣出
是不是可以說我借別人了?至於對方有看沒看就不關我的事?
沒錯喔!
我一個朋友就是親身經歷,他從香港帶回正版的電影DVD,看完之後,想說二手價賣掉,結果就被告了。
告他的是一個專門以此為生的公司(他們拿很多海外的代理權,但是並不賣產品),對方開口要50萬,檢察官還跟我朋友說,這種案子常有,行情價是30萬和解費,看我朋友要不要和解。我朋友一直拖,最後是5萬元和解。
sunland wrote:
如果保留當時的購買收據 (或網站的訂單/出貨通知email) 和信用卡簽單不知道有沒有用...
是從網路買的?那就只能主張「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不能適用「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可是如果是「個人非散布之利用」,又怎能轉賣?
Dave5136 wrote:
是從網路買的?那就只..「個人非散布之利用」,又怎能轉賣?
.(恕刪)

那麼82樓海外正版出租是否也是散佈?為何刑事無罪?

根據智慧財產局的解釋令第一人帶進來正版一份合法,可轉賣,第二人買到亦屬合法,因此亦可合法轉賣。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佈之利用

只要進口人初始係基於「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之主觀意思而輸入即為已足,不以永遠以之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為必要蓋本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立法意旨僅在對權利人給予適當之保護,並無凌駕民法物權篇規定,永遠限制物的所有人對其所有物處分之意。易言之,此等標的物只要在輸入之時點係基於「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之主觀意思而輸入,其在法律上之評價即為「合法重製物」。例如:輸入者輸入行為當時係供個人學術研究之用、供個人純欣賞之用等,均屬之。(這是智慧財產局的講法)
Kevin4931 wrote:
如果這樣的話我覺得有...(恕刪)


重點不在賣或不賣吧?? 主要是散布的問題

就算你免錢讓人租用也不行吧~~~

還有 raytracy 說的要自行打電話去問原創者 這個有點難吧~~

請問誰有 史匹伯 的電話阿??

我要打電話去問他一下我手上的 ET 20週年版可不可以轉賣阿?

geo3425 wrote:
82樓的出租無罪判決文不也是法官同意智慧財產局的解釋令。...(恕刪)
不知道您指的是哪一部分?

geo3425 wrote:
…我倒認為法官實務認定,沒有你那麼嚴謹。
或者反過來說,您很少拿判決文來支持您的論點。
是否很少查判決文?
1. 我對於學理的法律探討較有興趣,實務見解我不一定認同。學術界和實務界的觀點也常常不同。
2. 要打官司,當然會查判決。如果只是在網上分享一些法律知識,不一定會花那麼多時間。尤其一些基本的法律解釋或概念,並不需要判決來支持。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4)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