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byhsu wrote:看清楚本人是錄影檔...(恕刪) 我只是就事論事,公正第三人證的存在才有公然侮辱的存在,不然他只要跟檢查官說,他看到你在車內也比不雅姿勢,那就有得灰了,並不是你拍到就算了!中指蕭知道嗎?要很多人看到呀!
q685220 wrote:開板大提到的例子…中...(恕刪) 這案子是兩方都有錯,但原告是因為對方比中指憤而提告,這跟我今天所訴求的一樣,他若不比中指或許原告也不會提告,就算提告有可能還會反告贏原告。一碼歸一碼,法官自有判決。
雪小豬 wrote:我只是就事論事,公正...(恕刪) 車內比跟開窗戶比會一樣?被拍到跟看到會一樣? 我覺得你把拍到跟看到搞混了,看到是要有第三者舉證,就好比我看到你偷東西,旁邊沒人或是沒被拍到,東西也沒在你身上被你放回原位,但我還是可以告的了你,因為這是偷竊屬公訴罪,但是只要我拍到你正拿著我的東西,就算你又放回原位也賴不掉,這就是最有力的證據,明了嗎!
bobbyhsu wrote:車內比跟開窗戶比會...(恕刪) 那很多人都完蛋了,去ユニクロ拿衣服離開,去試衣間試穿,再拿回原處,還很好心的幫他們摺好,穿了三件,犯了三次偷竊,很多人看到,攝影機也拍到,三次疊加,要坐三個月的牢,這樣懂嗎?邏輯很重要,很多不是你認定,沒人證沒物證,你想公訴都難,有人看到偷東西的人跑去你家躲了,那個人指著你說你是共犯,帶警察去你家沒看到人,就說一定是你包庇,一定是你放跑他了,好像紅衛兵,好像希特勒的密秘警察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