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50塊從台北坐到高雄被罰 還能開記者會控訴...實在搞不懂

他們家不會是第一個這樣的人 更不會是最後一個!!!!
還不是一堆人約在捷運站裡面面交 然後再坐回原來的地方
難道這不算投機嗎?!

我只覺得他們自己錯了就好 沒必要開記者會 畢竟現在社會是無法認同這回事的
或許到了更民主的國家會更好吧 我也覺得沒必要去西X飯店幹麻 無聊透頂
那位先生就很瞎了 去的人不是更瞎嗎?!這也跟西X飯店無關吧
閒雜人等就別再去投訴了吧 請針對人別針對飯店(我想飯店應該沒惹到各位)
應該除了罰錢還要加補票價才對!
夫妻都一樣,一點都看不出來有丟臉的意思~
理虧在先還敢為了這幾千塊投訴,蠢到還以為神不知鬼不覺,
連高鐵有攝影機記錄都不知道
hjs00026 wrote:
還不是一堆人約在捷運站裡面面交 然後再坐回原來的地方...(恕刪)

也聽說很多人用這方式面交,
請問這方法若用悠游卡進出,會扣多少金額?謝謝
人犯錯
跟犯錯被抓到了還死不承認....
差別就在這...
在捷運站面交...基本上他沒超過那個時間就沒有錯....
跟這新聞的狀況一點都不像
吉爾菲 愛斯 wrote:
人犯錯
跟犯錯被抓到了還死不承認....
差別就在這...
在捷運站面交...基本上他沒超過那個時間就沒有錯....
跟這新聞的狀況一點都不像

所以說他們如果沒超過時間就不算有錯嗎?!(我只能說他們真不幸運)
那改天我也來試試看好了...因為時間沒超過 怎麼能罰我錢呢?!這道理不太對吧!!!

timberwood wrote:
也聽說很多人用這方式面交,
請問這方法若用悠游卡進出,會扣多少金額?謝謝

我記得好像收20元吧 我用過一次是為了上廁所 後來才知道跟站務人員講一下就可以進去了
我白白損失20元

dumby wrote:

這種仁慈就是對社會...(恕刪)


我記得歐洲會查票,而且抓到罰的金額不小。
timberwood wrote:
也聽說很多人用這方式...(恕刪)


在捷運站內交易、面交買賣物品會被罰錢哦!
請看第七款。


大眾捷運法第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煙波釣叟 wrote:
在捷運站內交易、面交買賣物品會被罰前哦!

哈 有人被罰過嗎?!我想根本沒有吧...因為根本罰不完阿!!!
台灣人就是愛鑽漏洞能怪誰?!怪自己人怎麼這麼喜歡投機吧XD
有人有更多女主角的照片嗎
校年郎.....

這是社會案件....不是今日我最腥....

你馬幫幫忙
Handerson.my life~ http://blog.roodo.com/hand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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