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祚芊及錢林慧君二位委員調查發現,按醫師法91年增訂之第4條之1規定,以歐洲學歷參加考試者,不需先通過教育部辦理之學歷甄試,得逕參加國內醫師考試,嗣衛生署於同(91)年7月17日增訂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定所謂「歐洲」指歐盟會員國,故波蘭於93年加入歐盟,留學當地醫學系之台籍學生回台參加考試,自適用醫師法第4條之1之規定,免參加教育部辦理之學歷甄試。國內學生及其家長,獲得相關訊息後,曾對前開法令規定之適用徵詢衛生署、教育部、考選部是否屬實,均獲得肯定之答案,再加上留學仲介業者之操作,故93年間許多原於菲律賓修習醫科之學生,集體轉赴波蘭修習醫學,在此之後,更多學生逕往波蘭醫學系留學,以98年6月之留學資料為例,國人於歐洲留學人數計法國3人、西班牙5人,但波蘭即有671人,波蘭更有醫學大學之國際學程,專為台灣學生而設。前開醫師培育制度之漏洞,相關機關於94年間即知之綦詳,但衛生署卻未及時處理,處理過程延宕;又教育部對於國外醫學系學歷之採認,長期未能蒐集資料規劃,自未知波蘭醫學教育學制、學程是否與國內學校相當,且對其開設國際學程專為台灣學生而設之問題,置如罔聞,違失甚明。
監察院都糾正之前 教育部和衛生署的 開漏洞後門行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