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hhank wrote:
抱歉,讓你有混淆的感...(恕刪)
當單位收到來函時,文就會轉到單位主管那裡,由單位主管決定將此案件看交由單位內下面哪個人去追蹤處理以及回覆。當決定給A君時,A君就會接到主管電子公文指派任務(這時A君就變成了承辦人),這就是收文。
A君依據此來文內容處理完成後,這時就會將他的處理流程經過整理撰寫完成以電子公文發出,這時會經過單位的副主管、主管。如果單位副主管或主管認為他處理不好,會退文給A君請他重新處理。如果覺得可以,就會將此函發出,這就是發文。此時因果關係就因果行為就完成了!
所以任何的發文雖然是由此承辦人去處理,但最後的處理結果是需要單位主管認同及核定,所以此文發出後是經過主管單位認同的,所以代表這個單位。當然承辦人需對此事件的處理負責,單位主管也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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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時也很想知道
這和我之前寫的有什麼不同(授意->撰稿
有一定審核的流程)
特別是紅字那一段
這令我不禁疑惑
是因為你才是混淆或是狀況外的人嗎...?
或是為反對而反對的人
需要拿別人的話,換一個方式寫一次
再硬說兩者有不同呢...?
這樣並不能證明些什麼(就是普天下就你一人是"清楚"的嗎...?或者你本人就是教育部的人...?)
只是讓人覺得拗很硬~
這和你第一次寫的說法
什麼人都可以寫公文/發公文
才是有天地的差別吧...
什麼A君B君也好
大家目前看到的來自不同網友來源的公文
就只有統一一個版本--->官方聲明
事實是怎麼樣很明顯
我來這裡只是聲援被霸凌的弱勢學生的
並不想攪進無謂的爭辯
再講沒有什麼意義
所以話就說到此
不再回應~

瑞穗國中校長下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