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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anyu0345 wrote:
一些人的法治觀念果然薄弱...(恕刪)
你是指該中天記者嗎?都跑到該員警家中了................

刑法「妨害秘密罪」專章禁止拍攝非公開的活動,主要就是因應日漸猖獗的八卦現象,88年新增的刑法315條規定,以錄音、照相、錄影等竊錄他人「非公開」的言論、活動、談話、身體隱私部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ryanyu0345 wrote:
回應真是令人笑掉大牙...(恕刪)
EX:
ryanyu0345 wrote:
看不出記者跟拍這在法律上有什麼問題
如果記者有報出自己的身份字號的話
警察勤務條例第13條與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
都說明了這名警察押記者回警局是違法
其實這名記者是可以不鳥他們的...(恕刪)
還"報出自己的身份字號的話".................

真是令人笑掉大牙
獨家........獨家直擊中天記者違法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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