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cool wrote:假設狀況2:今天有一...(恕刪) 飆仔不敢去闖機場的啦! 你當過兵沒有呀!衛兵一看到有闖入軍事區的意圖,第一動作絕對是, 高聲要求停止.並且步槍上膛! 再不停止就可以開槍的啦 !我當兵時,有腦殘的阿飆要硬闖營區,就被衛兵當場開槍了! 該衛兵事後還被公開表揚咧!
Mask1491 wrote:就是有可能人會闖進去..不然說來幹麻。不是邏輯怪我再提出疑問這樣看不懂喔? 重新再釐清您的問題,您之前說的是:「如果有人闖進去可不可以槍殺?如果不行,憑什麼殺狗?」是吧。基本上,這兩個客體在法律上受保護的法益輕重就不一樣了,殺人是殺人罪,但殺狗是毀損罪,所以拿來一起比較,邏輯就很怪了。本案主要是為了保護飛行員的生命安全,如果闖入者也是人,因為生命法益等值,所以我們在排除侵害的手段方法上,就必須先衡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會先以勸導、警告、或法辦等方式,採取目的手段最合適者,除非不得已的情形下,才能選擇以槍殺闖入者作為排除侵害之方式。但本案闖入者是動物,其威脅到的是人的生命安全,而且採用勸導警告法辦等方式,顯係無法達成目的,且有一再發生、浪費資源人力之虞,所以用槍殺方式排除侵害,符合比例原則,且應續對飼主懲罰,以督促其負起注意之義務。這樣您瞭解了嗎?我已經試著用國中公民課程度的法律概念跟您解說了,依您的邏輯思維,不會連國中程度的公民都看不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