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獵人 wrote:可是這個暱稱是我工作室的名稱每個月的案子也有20幾件...(恕刪) 那種照片也能開工作室?每月還20幾件案子?虎爛也有點程度好嗎你該不會是盜人帳號或是想誣陷影像獵人這工作室吧有品一點啦12億就是為這種人浪費的...
狗罐頭 wrote:大法官會議曾在釋字407號解釋對猥褻做出定義:客觀上侵害性道德感情。簡單說,就是使人覺得不舒服。還有刑法第 235 條「散布播送販賣製造猥褻物品罪」 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那要趕快通知檢方來蒐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