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性侵女童...到今天宣辦無罪..但受害女童卻得不到正義過世了~這樣的法律令人失望

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判罪才是不負責任的行為吧。

殺錯了的話,那么無辜慘死的就是兩個人了……
加藤老鵰 wrote:
假如”證據不足只能判...(恕刪)


因為三審三個法院的法官都不是同一個人/同一組人馬~

會出現歧異應該不奇怪吧~

這個案例只不過再次證明:遲來的正義非正義這句話而已,只是根據版友的引述,似乎連來都沒有來~


至於證據不足本來就不能隨便定罪,要不然法院就可以關門大吉,法律相關從事人員就可以準備改行,法律就可以拿去填海造地了~
Shuuta wrote:
因為三審三個法院的法官都不是同一個人/同一組人馬~

會出現歧異應該不奇怪吧~


如果身體不舒服然後先後看三個醫師,一個說你只是太累,一個說你肺癌,叫你住院開刀,一個說你肺炎,你覺得這樣的歧異能接受麼?

肺炎當然也會死人,不過起碼不是惡性腫瘤,醫生要是良性惡性判斷出現歧異然後宣稱”我們不是同一組人馬,會出現歧異應該不奇怪”,誰鳥他?


現在是有殺人vs沒殺人,不是過失殺人vs謀殺,這差別太大了,不能判就不要勉強,怎麼有這樣的?14年-無罪-八年-又無罪,洗三溫暖麼?

證據不足本來就不能隨便定罪,所以那三次判有罪的法官是怎樣?草菅人命麼??

台灣部分法界人士喔,唉~我從小被父執輩告誡,有幾種職業千萬不要做,生小孩會沒屁眼,黑道就是販毒,白道麼,嘿嘿嘿....
加藤老鵰 wrote:
如果身體不舒服然後先後看三個醫師,一個說你只是太累,一個說你肺癌,叫你住院開刀,一個說你肺炎,你覺得這樣的歧異能接受麼?

肺炎當然也會死人,不過起碼不是惡性腫瘤,醫生要是良性惡性判斷出現歧異然後宣稱”我們不是同一組人馬,會出現歧異應該不奇怪”,誰鳥他?


現在是有殺人vs沒殺人,不是過失殺人vs謀殺,這差別太大了,不能判就不要勉強,怎麼有這樣的?14年-無罪-八年-又無罪,洗三溫暖麼?

證據不足本來就不能隨便定罪,所以那三次判有罪的法官是怎樣?草菅人命麼??



拿醫學來跟法律相提並論 並不客觀

醫學 有所謂的教科書 有所謂的標準答案

如你所舉的例子 大不了到醫院 作切片檢查 照X光 ....等 就可以明確找出病徵


但是法律不一樣

每個人的成長背景 經驗 對事物的看法 左右了他們對事情的判斷 和 價值觀

在這種沒有直接強有力的證據

要不要判一個人重刑 這就是每個法官自己對這件事情的自由心證了

更簡單來講 要不要判重刑 並沒有標準答案 ( 相較於你舉的醫學例子來講 )


我也支持 沒有證據 就該本著無罪推定論 視一個人無罪

前面有網友說的很好

你不用證明自己無罪

你不用證明你自己沒有犯罪

這才是進步的民主社會 不是嗎?
nhobkimo wrote:
我也支持 沒有證據 就該本著無罪推定論 視一個人無罪


那麼很顯然這三位法官認為他們有證據?


nhobkimo wrote:
如你所舉的例子 大不了到醫院 作切片檢查 照X光 ....等 就可以明確找出病徵


這是誤會啦.其實沒有這麼理想化,切片檢查切個四五次最後才敢確定是良性惡性的例子也不少,甚至有的就是沒有辦法確定.我們會希望甚麼事情都有個標準答案,但實際上往往不如人意.問題是在這樣的情境下大家仍然會要求醫師必須為自己的判斷負責,那麼,有沒有聽說法官需要因為自己的判斷負上甚麼責任?


小拔兔 wrote:
大大說的正是經典,這...(恕刪)


在01的閒聊版...絕對不可以認真啦~認真只會換來嘴泡~

嗯~我好像又認真了...
有沒有一個人,是你用盡了一生還捨不得將她遺忘的?
台灣是沒有法律國家.大家好自為之.(願那位女孩死後能快樂些)
看了這個討論串,我只有一個感想。
還好台灣沒有陪審團制度。
加藤老鵰 wrote:
如果身體不舒服然後先後看三個醫師,一個說你只是太累,一個說你肺癌,叫你住院開刀,一個說你肺炎,你覺得這樣的歧異能接受麼?...(恕刪)


所以呢?

你想說的重點是什麼?

以人為解讀法條的判案方式,可以比經由儀器檢驗的醫學判定更容易得到標準答案這樣?~

加藤老鵰 wrote:
現在是有殺人vs沒殺人,不是過失殺人vs謀殺,這差別太大了,不能判就不要勉強,怎麼有這樣的?14年-無罪-八年-又無罪,洗三溫暖麼?

證據不足本來就不能隨便定罪,所以那三次判有罪的法官是怎樣?草菅人命麼??...(恕刪)


就因為如此,難道不該更謹慎以對?

被害者的人權是人權,嫌疑者--注意!我說的是"嫌疑者"--的人權就不是人權?

私以為,保護加害者的人權,說的難聽一點,那是ShXt!

唯一能給加害者的人權就是確保他們能受到公平的審判,然後...該怎樣就怎樣,該往哪去就往哪去...

但是...嫌疑者也該比照加害者同樣辦理?!

如果隨便問個人說:『檢調單位辦案講求證據,毋枉毋縱,好不好?』一堆人說好;但是憑著媒體的報導,一堆人就可以義憤填膺同仇敵愾的怒吼:『厚依細!厚依細!』,完全無視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即使無罪推定講求的是沒有證據就不能定罪...

加藤老鵰 wrote:
台灣部分法界人士喔,唉~我從小被父執輩告誡,有幾種職業千萬不要做,生小孩會沒屁眼,黑道就是販毒,白道麼,嘿嘿嘿.......(恕刪)


1.還好我不是法界人士,甚至從小到大所讀所學跟法律完全沾不上邊;所以你就盡量酸那些法界人士吧;坦白說,"天天流" 的法官真該為了他們的 "天天流" 判決付出代價...

2.也還好,有著隨媒體而濫情起舞的台灣,並沒有所謂的 "陪審團" 制度;如果有,那可以確定的是:從此以後,台灣的案件通通沒有嫌疑人,有的就只是 "加害人" 這個角色;那檢警調單位就可以關門大吉收起來了,還真是他XX的 "可喜可賀"...
還是研究一下歷史好了.

A. 案發之後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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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警三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四處訪查,由於林姓女童已說出歹徒是一個「她認識的叔叔」,也有目擊者指稱看到一名男子帶著女童進入竹棚,不久就渾身是血匆匆騎機車逃離,機車號碼也已被抄下,警方已鎖定追查,現場拾獲用來行兇的竹棍也已送往刑事警察局化驗,採集指紋比對調查,警方表示有信心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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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聯合報93年12月17日7版對本案審判發展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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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逮獲嫌犯謝振茂,經女童指認後,謝嫌承認犯行,檢方依殺人未遂罪嫌將他起訴,從重求刑十四年;但一審法官以檢警未在竹竿上採到他的指紋,又通過測謊為由,判他無罪。 針對性侵女童的竹竿上未採到嫌犯指紋,合議庭法官認為,竹竿既然插進被害人下體,顯然有人拿過,因為竹竿表皮滑溜不易留下指紋,或事發後經多人提拿,以致指紋混雜,不能據此即認定被告未持用竹竿性侵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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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本案為合法脫罪 (採證不足, 程序錯誤) 做出最好的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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