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莎沒袋子 wrote:從你的簽名檔來看,應該判挖眼割舌之罪,因為看到不該看的,說了不該說的! 公堂之上假設一下 依零壹站規 該判什麼罪郵筒 wrote:我懶的爬這些樓請問那個人有來這邊回應嗎 可能我們發文時間是在用餐時間
O小華 wrote:公堂之上假設一下 依零壹站規 該判什麼罪 依站規,沒有消費或實質幫助的純嘴砲,將被處以 4. 發表及回應文章,請不要文不對題,故意離題及語意不明,選字要正確並且請使用標點符號。13. 發文或回文時,請以理性的態度將事情原委說明清楚。若有蓄意攻訐、挑起戰火等挑釁行為的內容,會視狀況移文處理。17. 違反上述版規,且一再違反的會員,站方會視狀況設定不同天數的停權處理方式,或直接關閉帳號。請會員發言前,務必先閱讀板規,珍惜得來不易的網路資源,謝謝配合。等莫須有之罪O小華 wrote:可能我們發文時間是在用餐時間 可見以上也是假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