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陳垣崇案看台灣的生技產業法律的落後....

賣豆花的 wrote:
我前面有說過媒體寫的...(恕刪)


重點是中研院技轉,表示專利權應屬中研所

技轉也是要依採購法辦理吧

今天會有人檢舉也檢調也搜索

這代表這部份有疑慮的

且後來是用文保方式辦理而不是斥回

我一直對為什麼是他妻子的公司這部份有疑慮
Your brain has two parts:the left & the right. Your left brain has nothin
一個學者的研究經費來源本來就來自各方面,成果利益分配原本就沒有明確規範,只能靠各自心證。列了一些問題給正反雙方:

授權是陳博士依法可以決定嗎?
陳博士是否主導授權決定?
檢方是否已掌握證據?

授權條件也是陳博士可以決定的?
陳博士是否主導決定?
檢方是否掌握證據?

陳博士可以決定採購?
陳博士是否主導決定?
檢方是否掌握證據?

1500萬元的試劑對價關係也是陳博士決定的?
陳博士是否主導決定?
檢方是否掌握證據?

有沒有人想先回答一下。

最後問一個核心問題,也是最重要的問題:
1500萬與試劑的對價關係是? A. 遠大於 B. 略大於,但差不多 C. 小於



ryanpopo wrote:
一個學者的研究經費來...(恕刪)


中央研究院專利及技術移轉個案獎勵金支給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公共字第0九二00四八四四號函下達

一、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獎勵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研究成果獲專利權或完成技術移轉者,特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所需獎勵費用,由國科會核撥。

二、 國科會補助計畫所獲歸屬於本院之研究成果,經我國或其他國家之專利專責機關核准專利者,得向國科會申請專利獎勵金(以下稱專利獎勵金)。
國科會補助計畫所獲歸屬於國科會或本院之研究成果,經本院完成技術移轉,且其權利金在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者,得向國科會申請技術移轉獎勵金(以下稱技轉獎勵金)。

前項獎勵金如屬股票者,以股票面額計之。

三、 專利獎勵金發給對象為本院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之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稱公共事務組)、該專利之創作人及其所屬單位,並應提撥一定比率回饋本院。發給公共事務組及創作人所屬單位者,其用途應限於智慧財產權之維護及推廣。
技轉獎勵金對象為本院承辦技術移轉個案有功人員、公共事務組、該研發成果之創作人及其所屬單位,並應提撥一定比率回饋本院。發給公共事務組及創作人所屬單位者,其用途應限於智慧財產權之維護及推廣。

四、 專利獎勵金核給範圍、方式及數額依國科會專利獎勵金一覽表辦理(如附件)。

五、 專利獎勵金分配標準如下:


1.創作人:百分之四十。
2.創作人所屬單位:百分之十。
3.本院:百分之十。
4.公共事務組:百分之四十。

六、 公共事務組所得專利獎勵金,用於各該專利智慧財產權之維護與推廣有關業務之費用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其餘得支用於組內與智慧財產權之維護及推廣有關業務所需。

七、 技轉獎勵金分配標準如下:


1.創作人:百分之四十。
2.創作人所屬單位:百分之十。
3.本院:百分之十。
4.承辦技轉個案有功人員:百分之二十五。
5.公共事務組:百分之十五。

八、 承辦技轉個案有功人員所得技轉獎勵金,應於總數中提撥百分之二十,用以獎勵總辦事處其他單位協助辦理技轉有功人員。

獎金以年為計算單位,由總辦事處處長核給。

九、 本要點經本院研究成果發展管理委員會研擬,總辦事處主管會報通過,院長核定後下達施行,修正時亦同。

http://otl.sinica.edu.tw/index.php?t=21&article_id=373

Your brain has two parts:the left & the right. Your left brain has nothin

realsync wrote:
限制性招標一定是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就要授權生產也要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不是那個人用嘴說說就能算數的
政府採購也沒多複雜呀,很多單位採購都是用限制性招標來做
如果當初能過,也不會只是中研院自己說了就算
也要走完一定的程序才能得標
既然這麼相信採購法,應該也會相信這個程序的把關機制吧
一個中文,各自表述
ptx wrote:
政府採購也沒多複雜呀...(恕刪)


我一直對為什麼是他妻子的公司這部份有疑慮
且他還是股東,似有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
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特制定本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
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 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之營利事業。

第 4 條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 動產、不動產。
二 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 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 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
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機關) 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第 5 條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
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第 6 條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第 7 條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第 8 條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
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第 9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
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第 10 條 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二 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分別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四條所定機關
報備。
第一項之情形,公職人員之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如認該公職人員無須迴避
者,得命其繼續執行職務。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該公職人員迴
避。

第 11 條 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於自行迴避前,對該項事務所為之同意、否決、
決定、建議、提案、調查等行為均屬無效,應由其職務代理人重新為之。

第 12 條 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下列機關申請
其迴避:
一 應迴避者為民意代表時,向各該民意機關為之。
二 應迴避者為其他公職人員時,向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為之;如為機關
首長時,向上級機關為之;無上級機關者,向監察院為之。

第 13 條 前條之申請,經調查屬實後,應命被申請迴避之公職人員迴避,該公職人
員不得拒絕。

第 14 條 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

第 15 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第 16 條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17 條 公職人員違反第十條第四項或第十三條規定拒絕迴避者,處新臺幣一百五
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18 條 依前二條處罰後再違反者,連續處罰之。

第 19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下列機關為之:
一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人員
,由監察院為之。
二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及前款以外之公職人員,由法務部為之。

第 20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21 條 違反本法規定而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第 22 條 依本法罰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 23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第 24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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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111 wrote:
簡單的說
陳所長研發出一個專利,
結果沒有人要出錢買授權,
陳所長就找人出錢買了下來,
一切程序都合法,
就這麼簡單
...(恕刪)



專利發明人非陳所長一人,
是整個研發團隊,
沒有廠商要技轉不知你的依據何在?

報載是多家生技廠商有興趣,
但最後簽給一家剛成立之生技公司,
而這家公司就是陳所長所有(自身為最大股且其餘股東及負責人多其親友)。

翁院長是否涉案其中有待調查,
且技轉過程相關承辦單位決策過程亦須詳查,
但此過程已讓人觀感不好,
用政府錢研發但圖利自己及家人讓人覺得很不好。

有人認為所長無辜,
我認為所長有問題,
都是自我意見觀感表達,
請就事論事討論理性討論。
ptx wrote:
政府採購也沒多複雜呀很多單位採購都是用限制性招標來做
如果當初能過,也不會只是中研院自己說了就算
也要走完一定的程序才能得標
既然這麼相信採購法,應該也會相信這個程序的把關機制吧
...(恕刪)


你以為政府每年查獲多件貪污案件,
哪一件不是鑽採購法之漏洞來牟利,
至於是否違法是否圖利就待司法判決釐清。

但於司法釐清前我亦有權對社會可為公評之事件發表看法,
當然你也可以。
台中小康 wrote:
專利發明人非陳所長一人,
是整個研發團隊,

這不是廢話嗎?你要表達什麼?
專利若授權出去,所得到的錢要怎麼分,上面有人說得很清楚,
不用操心其它的研究人員分不到
台中小康 wrote:
沒有廠商要技轉不知你的依據何在?
報載是多家生技廠商有興趣,

有其它廠商要技轉的依據是什麼,那間公司?你以律師自居應該很清楚,你要定別人的罪需要有證據,
不要拿媒體來搪塞,台灣媒體說的話能信?
台中小康 wrote:
但最後簽給一家剛成立之生技公司,
而這家公司就是陳所長所有(自身為最大股且其餘股東及負責人多其親友)。

簽給剛成立的生技公司違法嗎?有規定要成立幾年才能去跟政府做生意?
陳所長有該公司的股份又如何?該公司有違法去買授權嗎?
台中小康 wrote:
但於司法釐清前我亦有權對社會可為公評之事件發表看法,
當然你也可以。

是阿,你當然有權去批判,
在你批判前有沒有想過你對這世界貢獻過什麼,
在01提供一些你自認的法律條文很偉大?
你所批判的這兩個人,都是真正有在為人類奉獻,
他們的研究成果是可以讓你延年益壽的,
台灣的研發環境已經很糟,三不五時再來惡搞一下,
還有誰願意留在自己的家鄉努力

我猜你一定要說 聖人就不會犯錯嗎?
很抱歉,種種的跡象都顯示沒有問題

realsync wrote:
我一直對為什麼是他妻子的公司這部份有疑慮
且他還是股東,似有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
那就應該是要看採購的產品有沒有其他方式可以買到吧
如果有獨家的專利,也就只能透過限制性招標買到囉
一個中文,各自表述
ptx wrote:
那就應該是要看採購的...(恕刪)


專利是屬中研院吧

而且本案似乎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Your brain has two parts:the left & the right. Your left brain has not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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