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便宜買權利車半夜被銀行拖走 (轉錄)

Lawu wrote:


道長,是對律師的...(恕刪)


那麼我只能說閣下仗義執言,無奈忠言逆耳!


那個的確不是什麼車庫



Lawu wrote:
道長,是對律師的尊稱耶

我這個人通常是見人說人話
我比較不能接受明明不對的事情,還有人幫他說話

刑法306條保護的是住居的安寧,不受非法的侵擾
而不是讓你用來掩飾違法的堡壘

而且前面就說了,所有權人的目的,是為了拿回自己的東西
並不是想要侵擾到誰的住居安寧
所以根本不是無故,我試圖舉簡單的例子,結果好像是反效果

我真的很訝異,這麼多人為買權利車的人說話
是為什麼?
認為他是對的?


你對於法律的認知是錯誤的, 別人指出這一點
這和為買權利車的人說話完全是兩回事

"刑法306條保護的是住居的安寧"這句話沒錯, 這也是這一系列文章中我首先提到的
車庫算不算刑法306條保護的範圍?
有可能算有可能不算
車庫若屬於"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 那就在刑法306條保護的範圍內
林山田教授聽到這句話絕對不會氣的爬出來算帳
IBIZA0408 wrote:
"刑法306條保護的是住居的安寧"這句話沒錯, 這也是這一系列文章中我首先提到的
車庫算不算刑法306條保護的範圍?
有可能算有可能不算

對阿,要看車庫怎麼蓋,蓋在哪裡才能論斷阿

還有,即使是蓋在地下室好了
侵入居住的地方,和侵入停車的地方
所侵害的法益,可以說是一樣的嗎?

法律不過就是因為法益的衝突,用來解決衝突時該怎麼做的條文而已

當價值300萬的財產權,跟車庫不受侵擾的法益衡量
你覺得法律應該保護誰?
IBIZA0408 wrote:
車庫若屬於"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 那就在刑法306條保護的範圍內
林山田教授聽到這句話絕對不會氣的爬出來算帳

林教授的為人,擇善固執,他的世界就像他的書一樣
黑白分明!

而上面有人引用林教授描述建築物的定義來幫買權利車的人解套
如果林教授知道了,應該會不爽

話說,建築物的定義,就是這樣,不管民法刑法學者都一樣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swiftboy wrote:
銀行人員犯竊盜罪??

銀行要回自己的車輛 請問那裡犯竊盜罪??

??...(恕刪)

銀行有權二胎貸款主一樣有權,尤其是侵入私人土地取物非公共場所。

niniline1999 wrote:
銀行有權二胎貸款主一樣有權,尤其是侵入私人土地取物非公共場所。

抱歉喔
你所謂的二胎,應該是指當鋪吧?
如果是的話,他自始至終都沒取得所有權也沒取得抵押權
在法律上,他是無權行使任何權利的

就好像權利車這個名詞,只是業者為了掩飾違法所創造出來的
目的就是轉賣他人之物
包裝得很好聽,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這樣才有人會貪便宜去買

但這樣不是很弔詭嗎?
沒有經過所有權人的允許,為啥會有使用權?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tpccy6421 wrote:
那個的確不是什麼車庫

想要幫買權利車解套的人,還是會說這是刑法306條附連圍繞之土地

不過他們似乎都故意遺忘無故這兩個字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tn00297763 wrote:








被開...(恕刪)

權利車要看人啦
夠力的他敢拖走嗎
我朋友就開權利車
高雄買回來的
買來一個禮拜就被盯上
後來拖車的乖乖取消資料
我朋友開到現在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這並沒有啥問題吧..

業主只能告的是,銀行非法入侵私人土地..

沒有啥偷竊或強盜的問題,因為車是銀行的...

權利車權利車,就是你只有使用權,當作付租金囉...

銀行找到了,就當該還車囉..

不過,滿街的權利車,要被抓到真是有點難度..

我朋友的L牌...開到現在快十年了,都快要拿去報廢了..也沒人找到...

當初才花12萬..真值得...
Lawu wrote:
所謂的二胎,應該是指當鋪吧?
如果是的話,他自始至終都沒取得所有權也沒取得抵押權
在法律上,他是無權行使任何權利的

閣下以上這句話是不對的!


以下給閣下參考...

汽車是動產

銀行貸款車輛
車主是有 所有權
銀行是有 抵押權

不過
車主把貸款車輛拿去當舖借錢質押
當舖就是取得所謂的 "質權"
在法律上 只要持當人因未取贖而流當
當舖當然有權利處分質押物

縱然
動產擔保交易法24條規定 動產抵押權不得為質權之標的物

不過 在前幾樓本人已經說明過了
貸款車輛 在行照上並沒有任何註記此車是有 動產抵押權的貸款車
或者在標的物之顯著部分烙印或以可資明顯辨識之方式標記 以資識別
而當舖收當汽車 只需行照及核對身分證是否為 車主本人持當即可

再者
當舖只會去確認是否為 贓車 欠稅違規...等等 來衡量當價
至於是否 為貸款車並不是重點

所以
當舖一般都會收質貸款車的 也都是合法行為


Lawu wrote:
就好像權利車這個名詞,只是業者為了掩飾違法所創造出來的
目的就是轉賣他人之物
包裝得很好聽,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這樣才有人會貪便宜去買


再重申一點
當舖 收質貸款車輛並沒有違法問題
流當拍賣質押物更沒有違法問題

有關權利車的名詞 是因購買此車輛的人
因車輛 有車籍因素並無法過戶 也正因為如此所以價格便宜

所以購買的人 只有所謂的"使用權"
但是 如何使用該車輛 就是購買權利車的人要去衡量了
沒人說你一定要開在路上...

如果你有辦法躲得過銀行協尋而不被拖 當然可以開在路上
雖然當舖 會教你一些方式來躲避 銀行的尋車
但是並不是絕對的 風險要自負

再者
購買權利車的人 並非全都是要買來開的
也有不少人是買來當零件車的 並不是要開
所以 沒有被抓車的問題

今天 之所以權利車滿街跑
主要是因為 "動產擔保交易法"及"當舖業法" 立法不周全因素造成的

之前動擔法未修訂之前 違反動擔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修法之前 若車主貸款未繳
銀行 會令車主交付車輛 車主不交車輛
銀行便提告車主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這絕大部分都會起訴判刑

正因如此 貸款車主比較不敢亂搞 也比較會跟銀行協商處理

但是之後"動擔法"被冠上 以刑逼民 的惡法
所以 現在動擔法已經除罪化了 因此權利車會更多

再者 要提一點的是 貸款車輛 縱然銀行有抵押權
但是 要處分抵押物 則必須佔有抵押物

銀行要佔有抵押物 依法須令車主交付車輛 或者是 假扣押
這樣是比較符合程序 用拖車方式是比較有爭議

正因汽車是動產會跑 所以要假扣押車輛很難做到
所以銀行 就"便宜行事" 才會有抓車協尋的行業

因此 購買權利車的人是要有 承擔風險的心理準備
且還會使用該權利車 被拖只能自認倒楣了

說實在的, 這一路看下來, 我相信你一開始對於侵入住居罪並沒有概念
而是在討論的過程中一路吸收別人糾正你的說法, 再加以自己的詮釋

能吸收新知是很好, 但是在新知上加上自己似是而非的解釋, 這種態度就不好
如果在討論的過程中, 發現自己所知有誤, 比較好的方法是先去弄清楚
而不是把囫圇吞棗的把別人糾正你的東西, 加在自己錯誤的認知基礎上
弄出一些似是而非的東西

Lawu wrote:
對阿,要看車庫怎麼蓋,蓋在哪裡才能論斷阿

還有,即使是蓋在地下室好了
侵入居住的地方,和侵入停車的地方
所侵害的法益,可以說是一樣的嗎?

法律不過就是因為法益的衝突,用來解決衝突時該怎麼做的條文而已


是, 車庫要看怎麼蓋才能論斷, 這一點我前文就提過
蓋在建築物附連土地或地下室的車庫, 或是停車場本身就是建築物
與開放空間的路邊停車場, 就刑法306條而言是完全不同的

我前面就說得很清楚, 刑法306條保障的是"私人生活空間"
並非私人產權, 但也不只是狹義的"住"而已, 而是可作為隱私活動的空間(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土地)
都得為刑法306條第一款的保障範圍
在實務上, 建築物內的樓梯間、地下停車場
甚至並非用來居住使用的商業大樓(夜間封閉時段)以及獨立停車場(非營業時間)
都曾為刑法306條訴訟之客體

位於在建築物周圍, 有明顯隔離(例如圍牆)的車庫, 甚至是蓋在建築物內地下室的車庫
絕對是刑法306條的保障的範圍

以實際的例子來看, 民國92年就有過發生格上租車經理張光宏及職員劉凌志
侵入位於桃園楊梅的一處建築物地下停車場, 取回租賃車輛, 而被以侵入住宅起訴的例子
(詳情請見94年度易字第1054號判決, 這雖然是另一個案子的判決, 但是有提到這件事)
雖然該案最後和解, 但這也說明, 附屬於建築物甚或是蓋在室內的地下停車場, 是可以作為刑法306條的客體的
同時這個案件也說明, 有物權或債權並不足以作為刑法306條阻卻違法的理由

Lawu wrote:
當價值300萬的財產權,跟車庫不受侵擾的法益衡量
你覺得法律應該保護誰?


這個司法院公報80年度廳刑一字第689號就說的很清楚
"法律另有規定行使債權之正當方法", 債權有行使債權的方法
即使有債權, 也不能因此取得出入他人住居的權力
前面格上租車的例子更說明了這一點

另外就學理而言, 在個人法益上法益權衡原则的優先順序為
生命法益>身體法益>自由法益>名譽法益>財產法益
侵入住居屬自由法益之侵犯, 絕對是優先於屬於財產法益的債權
法律應優先保障自由權不受侵擾

Lawu wrote:
林教授的為人,擇善固執,他的世界就像他的書一樣
黑白分明!

而上面有人引用林教授描述建築物的定義來幫買權利車的人解套
如果林教授知道了,應該會不爽XD


林教授如果知道你在這邊用一些似是而非的論點曲解他的話
他才會不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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