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u wrote:
道長,是對律師的...(恕刪)
那麼我只能說閣下仗義執言,無奈忠言逆耳!
那個的確不是什麼車庫
Lawu wrote:
道長,是對律師的尊稱耶
我這個人通常是見人說人話
我比較不能接受明明不對的事情,還有人幫他說話
刑法306條保護的是住居的安寧,不受非法的侵擾
而不是讓你用來掩飾違法的堡壘
而且前面就說了,所有權人的目的,是為了拿回自己的東西
並不是想要侵擾到誰的住居安寧
所以根本不是無故,我試圖舉簡單的例子,結果好像是反效果
我真的很訝異,這麼多人為買權利車的人說話
是為什麼?
認為他是對的?
IBIZA0408 wrote:
"刑法306條保護的是住居的安寧"這句話沒錯, 這也是這一系列文章中我首先提到的
車庫算不算刑法306條保護的範圍?
有可能算有可能不算
IBIZA0408 wrote:
車庫若屬於"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 那就在刑法306條保護的範圍內
林山田教授聽到這句話絕對不會氣的爬出來算帳

Lawu wrote:
所謂的二胎,應該是指當鋪吧?
如果是的話,他自始至終都沒取得所有權也沒取得抵押權
在法律上,他是無權行使任何權利的

Lawu wrote:
就好像權利車這個名詞,只是業者為了掩飾違法所創造出來的
目的就是轉賣他人之物
包裝得很好聽,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這樣才有人會貪便宜去買

Lawu wrote:
對阿,要看車庫怎麼蓋,蓋在哪裡才能論斷阿
還有,即使是蓋在地下室好了
侵入居住的地方,和侵入停車的地方
所侵害的法益,可以說是一樣的嗎?
法律不過就是因為法益的衝突,用來解決衝突時該怎麼做的條文而已
Lawu wrote:
當價值300萬的財產權,跟車庫不受侵擾的法益衡量
你覺得法律應該保護誰?
Lawu wrote:
林教授的為人,擇善固執,他的世界就像他的書一樣
黑白分明!
而上面有人引用林教授描述建築物的定義來幫買權利車的人解套
如果林教授知道了,應該會不爽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