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也遭霸凌!桃園八德學區令人憂心

之前的學生
壞歸壞
還起碼知道尊師重道
不會對老師怎樣
現在已經無法無天
連警察都敢打了

steven-wang wrote:
家長是有責任沒錯但不...(恕刪)


沒錯

學生壞最大的問題是自己

自己要學壞還可以怪別人嗎??

那有人吃屎他怎不去吃?? 怎沒學??

所以最大問題是自身, 所有理由也都是藉口
無恥學生、校長、部長、總統、、
憲法保障人民的安全、、總統在幹麼、、我們的小孩多可憐
國中時期誰沒被霸凌?
只有在訓導處.教務處.校長周圍的教室比較沒事吧
我就被同班(小混混)的直接打肚子差點內出血..
還被一堆同班同學(小混混)把我和一些乖乖牌的午餐分一半給他們小混混吃
他們小混混自己不花錢也沒帶便當都吃同學(乖乖牌)帶來的便當好像乞丐似的這邊一口那邊再一口
全班45位幾乎每人都抓一些這樣就吃飽了
還有他們也有在廁所偷抽菸有一次下課就差點把一位同學頭髮給燒掉原因小混混看他不爽
國中霸凌事件已經很平常了
每個人都幾乎會經歷的

我覺得前面一些大大講的對
體罰不能沒有..現在一堆尊師重道的小孩已經很少了
還有有些還沒上幼稚園的小孩連對自己外公..外婆..爸爸..媽媽
感覺不像在對自己的長輩很像在對待朋友似的在那邊使喚來使喚去
動不動假哭...皮的很
有一半也是家長不會教
Marken wrote:
我不清楚「學校」的問...(恕刪)


的確就是有些家長都放牛吃草的....
甚至還有些說:你在外面有事情就跟我說 我來處理...
唉..


倒是有一些
家長真的會管
孩子在家也做得很好
出去外面 變成另一個樣子 家裡人也不知道 怎麼辦?
學校教育失敗,但是家庭教育更是大大大失敗~

都是一些廢物爸媽生的小孩...生了又不管,結果跟著爸媽一起變廢物~

kerma wrote:
先把桃園縣警局的局長到去當校長

再把縣警局的刑事組組長調去當訓導主任...(恕刪)


這只會加速黑道化吧
你以為台灣這麼單純黑道就邪惡
警察就真的是正義啊

台灣字典的正義兩個字早就不見囉
台灣老闆認為設計師不值錢,所以他們產品設計就不值錢
看來..鞭刑滿適合台灣現況..

現階段先派駐.警察..應該有效..在輔以心理輔導.加強家庭教育...
jefflin68 wrote:
絕大部分都是黑道所衍...(恕刪)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公布 )

第 1 條 (立法目的)
為防制組織犯罪,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犯罪組織之定義)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
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第 3 條 (犯罪處罰)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犯該項之罪,其發起、主持、
操縱或指揮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台幣二億元以下罰金;參與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三年;犯前項之罪者,其期間為五年。
前項強制工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
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其執行。
第三項強制工作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第 4 條 (加重刑責(一))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者。
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
脫離者。
三、教唆、幫助、吸收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

第 5 條 (加重刑責(二))
犯罪組織成員犯本條例以外之罪,而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與本條例所
規定之罪從一重處斷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6 條 (資助犯罪組織之處罰)
非犯罪組織之成員而資助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7 條 (犯罪財產之追繳、沒收)
犯第三條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
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犯第三條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除
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者,追徵其
價額。
為保全前二項之追繳、沒收或追徵,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扣押其財產。
第 8 條 (自首之減刑)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
犯第六條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其所資助之犯罪組織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 9 條 (包庇之處罰)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為犯罪組織有據予以包庇者,處五年
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 條 (檢舉獎金辦法)
檢舉人於本條例所定之犯罪未發覺前檢舉,其所檢舉之犯罪,經法院判決
有罪者,給與檢舉人檢舉獎金 。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11 條 (檢舉人之保護)
前條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為保護檢舉人,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另行
封存,不得附入移送法院審理之文書內。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前項檢舉人之消息、身分資料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 條 (證人之保護)
關於本條例之罪,證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職業、身份證字號
、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資料,應由檢察官或法官另行封存
,不得閱卷。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
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但有事實足認被害
人或證人有受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報復行為之虞者,法院、檢察機關
得依被害人或證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拒絕被告與之對質、詰問或其選任辯護
人檢閱、抄錄、攝影可供指出被害人或證人真實姓名、身分之文書及詰問
。法官、檢察官應將作為證據之筆錄或文書向被告告以要旨,訊問其有無
意見陳述。
檢舉人、被害人及證人之保護,另以法律定之。
第 13 條 (證人之保護)
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
選人。
第 14 條 (政黨之連帶責任)
本條例施行後辦理之各類公職人員選舉,政黨所推薦之候選人,於登記為
候選人之日起五年內,經法院判決犯本條例之罪確定者,每有一名,處該
政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情形,如該類選舉應選名額中有政黨比例代表者,該屆其缺額不予遞
補。
前二項處分,由辦理該類選舉之選務主管機關為之。
第 15 條 (簽訂防制組織犯罪協定)
為防制國際性之組織犯罪活動,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
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防制組織犯罪之合作條約或其他國際協定。
第 16 條 (準用軍事審判機關偵查、審判之規定)
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於軍事審判機關偵查、審判組織犯罪時,準用
之。
第 17 條 (發生競合之優先適用規定)
本條例之規定與檢肅流氓條例之規定適用上發生競合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第 18 條 (自動脫離或解散組織予以免刑)
本條例施行前已成立之犯罪組織,其成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個月內,未發
覺犯罪前,脫離該組織,並向警察機關登記者,免除其刑。其發起、主持
、操縱或指揮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個月內,未發覺犯罪前,解散該組織,
並向警察機關登記者,亦同。
前項登記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 19 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在校園活動之黑道可以此法懲治

peppy wrote:
國中時期誰沒被霸凌?...(恕刪)


很平常不代表正常

換個方向想 你不覺得沒有死刑的日子很無聊嗎?


都缺少很多樂趣了


所以應該把法律也加入鞭刑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