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七便利商店的....紙杯案!!

空紙杯一個10塊!!!我看店家才是強盜吧
那我是不是下次買思樂冰自己帶杯子去裝,可以抵10塊?

mchammer wrote:
空紙杯一個10塊!!...(恕刪)


照你的邏輯,名牌包的老闆都是強盜了。
天才惡魔寶寶 wrote:
今晚看新聞看到小七的...(恕刪)

聽朋友在說他們都是算杯子的錢,所以有些熟的鄰居都懂得自備杯子
才不會造成困擾
這個順手拿走紙杯大概是不聽勸導,惹的店員報警處理
一但報了案,竊盜是公訴罪,警方就得依法處理,
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有人都不看討論串就回文的...
一個杯子成本當然不是10元
可是杯子是用來計算賣了多少杯思樂冰的
少了一杯就是賣了一杯
何況上面都印了思樂冰了
為何還有人在爭啥一個杯子要10元是搶這種蠢事...
立委也很誇張 出來發言都沒思考過的嗎...

楓逝情 wrote:
回樓上:你的態度偏激...(恕刪)



等10年之後 你再回頭看看我們2個的文章
你就會知道是誰偏激 誰鄉愿了~

另外 你太晚回家 何罪之有
警察持槍押解你上車 假如有其他值得懷疑跡象 不然此時才真的是過當

一碼歸一碼 就事論事~

在小7工作 不是只能學結帳
還有更多層面的事物值得學習!

你說話 做的事
跟以前我遇到的第一位大夜簡直一模一樣
以前的我覺得他人真好 跟客人好像又像兄弟般親切!
但當自己在這體系內學的越多 層面更廣時候
就知道 其實.... 唉!

或許你現在完全不能認同我的話
假如有一天你自己當上管理人員 或甚至開了店
你就能明白了~

綠巨老人 wrote:
犯罪了就是犯罪嫌疑人...(恕刪)


看來我的言論真的要好好檢討一下了,也許我前面不該用「現行犯」這點,
畢竟不是由警方在他「偷竊」時逮捕的,

為了釐清是否該上銬的言論,我特別查了一下「加銬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19條、第20條

警察人員拘捕、留置人犯,基於事實需要,依下列原則合理使用警銬:
一、拘捕對象拒捕或脫逃,得併使用警銬。

二、拘捕對象和平接受拘捕後,以迄留置期間,是否使用警銬,應審酌下列情形綜合判斷之:
(一)所犯罪名之輕重。
(二)拘捕時之態度。
(三)人犯體力與警力相對情勢。
(四)證據資料蒐集程度。
(五)有無脫逃之意圖。
(六)人犯之身分地位。
三、對通知到場、自首或自行到場之犯罪嫌疑人,不得使用警銬。
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轉換為逮捕或逕行拘提者,不在此限。

保護加銬之狀況: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如有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或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為保護其安全及預防危害,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

您前述所說的,比如陳前總統,在解送至法院時,以被裁定有羈押之必要,
我相信陳前總統在非羈押時,被傳喚出庭不可能還被上銬送去吧^^?

另外你所說的保護自身安全而加銬並不符合警銬注意要點的項目,
警銬其用意在於完全控制,如若是為了防衛自身,我相信警槍或是警棍乃至於擒拿術
絕對會勝過手銬許多,迅速的反應不就是身為前線的警務人員需要的? 尤其是押送犯人的員警

您所說的通緝犯,在被捕時也許他被通緝之罪名並不重,加上態度又配合,所以警方考量而不加銬並沒錯

在觀看同樣的條款用於此新聞中的事件,我並不認為需要用到手銬,
對方承認有取用紙杯,以犯罪嫌疑人身分,對方符合第三項,
那警方仍與以加銬,這就確確實實屬於執法過當~

就算警方認定他的犯罪事實,就第二項來說也是判斷不當。

要白紙黑字,下次請提出確切的條文,至少要有合理的邏輯,再做發表好嗎?
楓逝情 wrote:
看來我的言論真的要好好檢討一下了,也許我前面不該用「現行犯」這點,
畢竟不是由警方在他「偷竊」時逮捕的...(恕刪)


請問什麼是偷竊」時
是指偷竊那一秒嗎

這個case
請問現場有沒有
證物/ 證人 /錄影帶

這樣還不能用現行犯逮補
那我看也不需要警察了
反正都不是在犯罪當下抓得
所以都不能抓
不是嗎

天才惡魔寶寶 wrote:
今晚看新聞看到小七的...(恕刪)


小七不是大家方便的好鄰居嗎?
可是 親兄弟都要明算帳了,
誰說你去鄰居家裡 拿個杯子可以不用先問過主人的

天才惡魔寶寶 wrote:
今晚看新聞看到小七的...(恕刪)

你知道過程嗎?
現在了立委...



超商販賣冰砂推出十元特價品,把紙杯擺在一旁,讓民眾盛裝,偏偏一位買了啤酒的男子,誤以為這是免費提供的紙杯,拿了二個走出店外,就在外頭喝起酒來,店員發現,到門外告知,雙方起了口角,店員只好報警。警方到場後,因為竊盜是公訴罪,只能依法抓人,為了二個紙杯要被抓,這名男子當然不滿,又和警方有了口角,這下子警方連手銬都拿了出來。

立委陳亭妃:「他就跟我說,他心情完全沒辦法接受,他居然是這樣被誤會,被誤解,甚至上了手銬,我很擔心他的心理狀態。」男子為了二個紙杯被移送,雖然馬上就被交保,但真的一肚子火。
俊志e wrote:
請問什麼是偷竊」時是...(恕刪)


你的爭論點讓我笑了一下,

是不是現行犯,這要交給法官判定囉~

不曉得有多少人看過有幾家7商店會貼出「思x冰紙杯」單取要收費或價格告示?

在未標示條碼、價格,甚至店員在場的情況下誤以為免費物品而拿走,

究竟有沒有構成竊盜罪,我想這點還有待法官判定吧?



其次,我好像沒有提到警方不能抓人吧?

討論的主題之一都是在於警察抓人的方法是否適當,

是不是...您也是位看文不看完整的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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