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巨老人 wrote:
犯罪了就是犯罪嫌疑人...(恕刪)
看來我的言論真的要好好檢討一下了,也許我前面不該用「現行犯」這點,
畢竟不是由警方在他「偷竊」時逮捕的,
為了釐清是否該上銬的言論,我特別查了一下「加銬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19條、第20條
警察人員拘捕、留置人犯,基於事實需要,依下列原則合理使用警銬:
一、拘捕對象拒捕或脫逃,得併使用警銬。
二、拘捕對象和平接受拘捕後,以迄留置期間,是否使用警銬,應審酌下列情形綜合判斷之:
(一)所犯罪名之輕重。
(二)拘捕時之態度。
(三)人犯體力與警力相對情勢。
(四)證據資料蒐集程度。
(五)有無脫逃之意圖。
(六)人犯之身分地位。
三、對通知到場、自首或自行到場之犯罪嫌疑人,不得使用警銬。
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轉換為逮捕或逕行拘提者,不在此限。
保護加銬之狀況: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如有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或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為保護其安全及預防危害,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
您前述所說的,比如陳前總統,在解送至法院時,以被裁定有羈押之必要,
我相信陳前總統在非羈押時,被傳喚出庭不可能還被上銬送去吧^^?
另外你所說的保護自身安全而加銬並不符合警銬注意要點的項目,
警銬其用意在於完全控制,如若是為了防衛自身,我相信警槍或是警棍乃至於擒拿術
絕對會勝過手銬許多,迅速的反應不就是身為前線的警務人員需要的? 尤其是押送犯人的員警
您所說的通緝犯,在被捕時也許他被通緝之罪名並不重,加上態度又配合,所以警方考量而不加銬並沒錯
在觀看同樣的條款用於此新聞中的事件,我並不認為需要用到手銬,
對方承認有取用紙杯,以犯罪嫌疑人身分,對方符合第三項,
那警方仍與以加銬,這就確確實實屬於執法過當~
就算警方認定他的犯罪事實,就第二項來說也是判斷不當。
要白紙黑字,下次請提出確切的條文,至少要有合理的邏輯,再做發表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