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NOCE wrote:
用嘴巴說自己是聖人的...(恕刪)
你可以講極端一點~我自己去得HIV以表示我覺得不需要過度妖魔化HIV患者
但有什麼意義嘛?
以表我不嘴砲?不做又代表我嘴砲?
你的邏輯裡不正即反嗎
(而且我也不曉得你針對我幹嘛~醫療行為我自己是覺得HIV註記上在上面是合理範圍~你可以到更前面就看到我的發言了= =~只是我實在受不了~臺灣人見到HIV好像看到鬼一樣)
JessieC wrote:
如果健保卡上註記病例...(恕刪)
前科直接註記在身分證上
這與希望他們在重新進入社會的方法應該是反方向的作法吧
況且什麼時候才會用到身分ID?
只有求職等需要身分認證的時候
如果一個人會犯罪~他會先show自己的ID嗎?(昭告一下受害人他前科累累?)
秀上去的意義我覺得只是讓這些人在自己的人生上印上一個不可抹去的過去
個人覺得對犯罪預防是沒什麼意義的
反而讓這些人無法有正當工作、不被社會機構接受~更容易產生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