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lai wrote:
沒錯喔!我一個朋友就...(恕刪)
我記得在 PCDVD 有類似案例~~
當事者剛好還留著當初購買的發票~~~
所以最後被判無罪~~~也不用賠錢~~~
看來你朋友應該是沒辦法提出購買證明才會需要付錢了事~~~
不過大部分人一旦被告都會很害怕~~大多會想付錢了事~~~
geo3425 wrote:沒關係。我的意見,你隨便看看就好。
目前我是訴訟當事人,實務才是攸關權益的實際運作。
對實務比較注重,而非法律系,無法就學理去論述。...(恕刪)
geo3425 wrote:不是這麼說。行政機關的解釋,法院不一定要認同,這是法治國家的基本精神之一。因為司法機關才是最後的裁判,行政機關也得低頭。
…如果行政機關的解釋令,法院不認同。
同樣是政府機關,人民被兩頭不同方向的馬拖著,將何去何從?...(恕刪)
geo3425 wrote:這是沒有辦法的事。要用抽象的法條去規範具體的事件,本來就會有解釋的空間,不然用機器斷案就可以了。
…基本的法律解釋或概念也常看到司法專業人員各執不同法條,判決殊異的現象。
才有「一審重判,二審一半,三審豬腳麵線」的諺語。
阿扁就有不同法官羈押與絕不羈押兩極端法官...(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