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帶回的正版DVD,不可以販售.

czlai wrote:
沒錯喔!我一個朋友就...(恕刪)


我記得在 PCDVD 有類似案例~~

當事者剛好還留著當初購買的發票~~~

所以最後被判無罪~~~也不用賠錢~~~

看來你朋友應該是沒辦法提出購買證明才會需要付錢了事~~~

不過大部分人一旦被告都會很害怕~~大多會想付錢了事~~~

geo3425 wrote:
那麼82樓海外正版出租是否也是散佈?為何刑事無罪?
著作權法第87條、87-1條講的是侵權,不一定有刑責。刑罰規定在著作權法第91條以下,轉賣是第91-1條,出租沒有規定。所以平行輸入品的出租只有民事責任。
geo3425 wrote:
raytracy 不再出來論述清楚,就當放屁!
raytracy兄的法律見解不盡正確,請大家跳過。我已經糾正他好幾篇了。
原來...我身邊的一切財產都不是我的,我只買到了使用權力,並沒有買到財產的權利...

怎麼讓我想到了共產國家...


也好...........一切盡空,佛家的境界,阿彌陀佛
Dave5136 wrote:
學術界和實務界的觀點也常常不同...(恕刪)

目前我是訴訟當事人,實務才是攸關權益的實際運作。
對實務比較注重,而非法律系,無法就學理去論述。

如果行政機關的解釋令,法院不認同。

同樣是政府機關,人民被兩頭不同方向的馬拖著,將何去何從?

基本的法律解釋或概念也常看到司法專業人員各執不同法條,判決殊異的現象。
才有「一審重判,二審一半,三審豬腳麵線」的諺語。

阿扁就有不同法官羈押與絕不羈押兩極端法官。

那麼法律討論豈不如同賭輪盤?

不管堅持或否定,最後法官開盤出來,才知結果?
geo3425 wrote:
目前我是訴訟當事人,實務才是攸關權益的實際運作。
對實務比較注重,而非法律系,無法就學理去論述。...(恕刪)
沒關係。我的意見,你隨便看看就好。

geo3425 wrote:
…如果行政機關的解釋令,法院不認同。
同樣是政府機關,人民被兩頭不同方向的馬拖著,將何去何從?...(恕刪)
不是這麼說。行政機關的解釋,法院不一定要認同,這是法治國家的基本精神之一。因為司法機關才是最後的裁判,行政機關也得低頭。

關於法律的問題,人民看司法機關的就可以了,不必被行政機關拖著。行政機關都可以是訴訟的被告了,哪有司法機關聽行政機關的道理?

geo3425 wrote:
…基本的法律解釋或概念也常看到司法專業人員各執不同法條,判決殊異的現象。
才有「一審重判,二審一半,三審豬腳麵線」的諺語。

阿扁就有不同法官羈押與絕不羈押兩極端法官...(恕刪)
這是沒有辦法的事。要用抽象的法條去規範具體的事件,本來就會有解釋的空間,不然用機器斷案就可以了。

但無論如何,法治至少法官還要以法條作依據(想拗起碼也要編個道理出來),總比人治隨一己好惡來斷生死要好多了。
剛剛想到,我們買CD、DVD只是買使用權的話
那他們是不是可以要求回收呢?
使用權不代表所有權吧... >_<
十七年前,我魔獸世界的牧師準備練級衝60級;十七年後,牧師終於60級了... Orz
好文,第一頁有大大解釋真清楚
法律真的是既深澳又複雜
我想問如果我購買一片正版海外DVD ,假設是 500元 有發票為證,

那我將這一片 DVD 賣給另一個人 A,

這樣看來,原本那一個人可能會花500元買全新的,

卻應為我賣給他而沒買,也就是原授權人損失了這一位買主,

但DVD也是有成本的(廣告、管消、人事等),

換句話說,原授權人可能只損失了200元(假設賣一片可以抽200元),

當然 A 買了我那片DVD 之後他要如何處理就是他跟原授權人的事了,與我無關。

我想問的是針對我的行為將DVD散布給另一人造成原授權人 200 元的損失,

一旦他對我求償的話,他能求償多少呢?

依照比例原則,我想應該沒有理由要我賠各 5萬 10萬吧。

還有我會留下什麼前科嗎?
看到這一篇想起幾年前

我朋友在網路上買了一片大陸區的正版電影

想轉賣竟然出事了

最後20幾萬和解……

人也到警局作筆錄,還像電視上演的拿牌子拍照

最後也不知有無留下前科,不愉快的事我也不好意思問太清楚

整件事只覺得很扯

真正想賣盜版營利的人那有那麼容易讓你們抓到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4)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