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員請清寒同學吃過期品 超商告侵占 --> 是哪家超商?

這案奇怪的是店長
捉到為何不一律送警法辦就好?
如果想說給機會 為何堅持要如此高的罰金?
店長好像之前也捉過其他員工 也是私下和解拿罰金?
連議員出面協調也不成 ?
上次是點數告店員,這次是為了過期食品告店員。

全家除了負面新聞是專長外,

能不能動點心思在做銷售上,

出來做生意要有點才、有能、有肚量,

老是小鼻子、小眼睛在,我真的一年去不到二次全家

我情願排隊去郵局繳卡費我也不想去全家......。

可以讓消費者這麼杜爛,也算不簡單。


草莓捲 wrote:
上次是點數告店員,這次是為了過期食品告店員。

全家除了負面新聞是專長外,

能不能動點心思在做銷售上,...(恕刪)

讓我驚訝的是

全家這麼大的集團, 居然放任一個小店長為了三萬, 打壞整個名聲?
各位大大 如果對圖示有興趣,請參考『1977 她的眼睛像月亮』http://www.youtube.com/watch?v=YgCiXDLIj6Q
喂..說的好像你們很有錢一樣..
不要以為「三萬元」是賺小錢......
一般市面上..靠那吃飯發財的..也大有人在..
真要刻意掀人一些優勢穩贏的微罪..
平常人..懂點法律皮毛的..
一天能告別人個10幾件..也不是難事..
-
十個裏也通常至少7~8個怕麻煩..道歉和解給錢的..
法律給了濫告微罪者絕對優勢
..也是問題的根源之一..
要我是某些執法機關..
看了就會去把該公司從帳務..消防公安..噪音空污..稅務..勞基法..
每一項都仔細從頭檢查到尾..

看看這麼依法正義聖潔的公司..本身是否事事守法..呵呵..
-
不過從這新聞我發現..
原來「議員」只是沒力的廢物..
看來..以後交際應酬..
至少要跟立委以上的交培..才比較有搞頭..呵..

冷茶 wrote:
我覺得比較有問題的是還有上班時間這麼多同學去探班好嗎?不會吵鬧嗎?不會光顧著聊天忘了工作?


有人請吃東西怎會不去探班
事實上有些便利商店你看大夜班的
都會有些不知道是誰的一直盤踞在店內
那大部分都是大夜班的朋友
為什麼 因為那個時段店長幾乎不可能會來
也就是整間店都是那個店員的了

草莓捲 wrote:
上次是點數告店員,這...(恕刪)

yukiko wrote:
讓我驚訝的是全家這麼...(恕刪)


說實話,我覺得全家的店長這樣做有什麼不對的?
為了你們說的名譽就該忍氣吞聲?那以後怎麼管理?
這些少年看起來並不清寒啊
各個都有閒錢染髮呢

盛夏星空 wrote:
不過換成是我寧可上法庭打官司,因為業務侵占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或他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仟元以下罰金。(5千耶~我還賺2.5萬...找公設辯護律師還不用花錢律師費)...(恕刪)


請容我多嘴一下,依照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的規定,
原法條規定的罰金是銀元,而罰金數額要以30倍計算,
所以是15萬而不是5000元。

housan wrote:
請容我多嘴一下,依照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的規定,
原法條規定的罰金是銀元,而罰金數額要以30倍計算,
所以是15萬而不是5000元。


銀元:新臺幣是 1:3


這說明的比較詳細
http://www.gamez.com.tw/thread-477654-1-1.html
我們門市的兩隻看門狗吃熱狗吃到快中風了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4)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