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救國團課程, 發生跌倒破相受傷縫了九針, 但救國團竟無業務過失?

樓主我建議你找angelliketw代為訴訟

這樣才有可能替您小孩爭取權益....
不懂車的騎車狂 wrote:
只能這樣告訴你
救國團案例:個人行進間發生之意外.防不勝防.走個路別說被別人絆倒..自己絆倒自己也是會發生的
老師根本無法防..誰知道下一秒會不會被絆倒(除非肇事者有蓄意之作為而且老師看到未制止)
幼稚園案例:幼兒擅自外出未適當操作遊樂設施致受傷..幼稚園老師未善盡集中監控、防護之責任
老師或園方當然有疏失.. (恕刪)


good guy 2000 wrote:
本案如樓主陳述
是因第三人使之受傷的意外事件
非救國團設施設備缺失或老師過失使然
發生的源頭.對象不同
二案比較時...(恕刪)


  您們兩位確實提到重點。這個案例中,實際上存在“另一個行為人(闖禍小朋友)的作為(絆腳)”。不單單只有樓主孩子與救國團老師兩造間之問題。所以,在後續因果關係(變體條件理論)與客觀歸責的處理上,我認為會有問題!也就是說,也可能不成立「業務過失傷害」。不過這屬於法官的權責。成立與否,係由法官認定判斷。我認為,這部分若無法論述清楚,是不容易說服法官的。
  因此,第一次回文中,我提到:「在這個case裡至少包括兩方面,一是教室桌椅及器材的安全性,二是對於所有小朋友的監督義務。顯然是不充足的,所以老師確實是有可能構成「業務過失傷害」。更直接一點說,單單只有絆倒,許或就只是擦傷或瘀青,但頭頂上縫了9針的圓狀傷口,是不是肇因於“教室桌椅及器材的安全性”?可待商榷,不是嗎?

chuchu3447 wrote:
我最後只能請警察協助,但警察告訴我他找不到,全案才移到法院地檢署...(恕刪)


  民事起訴當然是首要必選,前文我提到有刑事起訴的空間,不意味我就反對民事求償!若不是樓主是因為警方聲稱找不到人,而移送至地檢署!以我的猜想,樓主連檢方的不起訴處分跟法院判決都搞不清楚,她真的知道移送後的法律意義嗎?我想大部分人遇到這類事,應該是糊里糊塗吧?
  以我個人的想法,其實透過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即可。
  不管樓主有無取暖的意思,我想說:「加油!也無須過份擔心,傷口收合過程,是不是考慮貼上美容膠帶啊?疤痕會淡些!孩子身體的復原機制比我們想像的好,過段時間,許或就不清楚了。」


  最後,為何提及葉少?葉少爺是個加害者,因其任性恣意,視法律於無物,造成他人不幸死傷,而又怯於負責,被冠以「媽寶」,甚至更糟的批評或話語。如果他到這邊取暖,還怪法官為什麼不採納他最近的聲請。我想,被圍剿到爆,也沒啥好訝異的!但樓主是受害的一方吧?其孩子不是無辜受殃嗎?訕笑樓主的網友,有甚麼權力任意恣意取笑?取笑受害者的行為,難道不是落井下石嗎?

  PS:可以的話,無須quote我的回文了!能接受不同觀點的,或許可以試著一想。不能接受的,嬉笑怒罵由你。我尊重你的想法!
chuchu3447 wrote:
去年(2012)暑假...(恕刪)



我實在不懂所謂的家長都是非不分?你自己也說了是過程中因其他小朋友絆倒而撞到椅子.這也要怪救國團讓你小孩受傷? 不分事理你有何資格以身作則讓小孩看,拜託一下想取暖你找錯地方
a8592036 wrote:
樓主我建議你找angelliketw代為訴訟

這樣才有可能替您小孩爭取權益....



訟師 online....

online 訟師....

為您搭起告人的橋樑........
真的建議你來這取暖是下策
想要上訴並且勝訴
建議應該要趕緊去找宋世傑
至少也要找方唐鏡
在這扯一堆不但取不了暖
還被看笑話自曝其短
怎麼看你都不划算

sung.an wrote:
在這扯一堆不但取不了暖
還被看笑話自曝其短
怎麼看你都不划算
...(恕刪)


講話不用這樣吧

你的golf 4代內裝出了問題可以上網尋求協助

人家的小孩頭上縫了9針不能上來發問?

難不成我回你,4代內裝爛掉直接報廢就好,花大錢整理內裝到時候別處又東壞西壞顧路

怎嚜看你都不划算

別自曝其短,請直接報廢

這樣你開心嗎?
AM TSR/BF PR/BIRDY Ti/BIRDY Capreo/BROMPTON M6L/DAHON PSL/DAHON Jxp/DAHON III

angelliketw wrote:
有鑑於前面引述的人太...(恕刪)


我是不敢說你有沒有比我更懂刑事法律,
不過簡單說一下:

樓主根本沒有講到「救國團」的設施是否完備,
只是在講事後處理狀況合不合理,
而事實上亦未因事後處理的狀況變更其傷害態樣,
我還是不知道這和你說的
「作為」、「不作為」、「純正不作為犯」、
「不純正不作為犯」、「防果義務」、「保證人地位」...
有何關聯。

housan wrote:
我是不敢說你有沒有比...(恕刪)


說真的,就算樓主佔著理,也告勝了,那又怎樣?

我要是救國團的工作人員,一定把這案子私下告知從事教育同業朋友及親戚,

台灣教育圈,說真的不大,只要消息一但流放出去,整個教育圈都會知道這事,

更何況,現在資訊通達,教師們多半都有facebook google社群等等,消息流通更快,

我會po上網路社群,讓同業他們防著這對母子,最好把他們擋在門外,以防同樣被告事件發生。



所以,樓主要是帶你寶貝去就學,莫名其妙被擋在門外,其實也不要太驚訝,你之前種什麼因,

事後就得收什麼果。


樓主告勝了,得了面子,卻輸了裡子,何苦當初呢?


TimSmith wrote:
說真的,就算樓主佔著...(恕刪)



不過樓主好像告輸了
又要被人擋在門外!
那變成了失了面子,輸了裡子…


angelliketw wrote:
您們兩位確實提到重點。這個案例中,實際上存在“另一個行為人(闖禍小朋友)的作為(絆腳)”。不單單只有樓主孩子與救國團老師兩造間之問題。所以,在後續因果關係(變體條件理論)與客觀歸責的處理上,我認為會有問題!也就是說,也可能不成立「業務過失傷害」。不過這屬於法官的權責。成立與否,係由法官認定判斷。我認為,這部分若無法論述清楚,是不容易說服法官的。
  因此,第一次回文中,我提到:「在這個case裡至少包括兩方面,一是教室桌椅及器材的安全性,二是對於所有小朋友的監督義務。顯然是不充足的,所以老師確實是有可能構成「業務過失傷害」。更直接一點說,單單只有絆倒,許或就只是擦傷或瘀青,但頭頂上縫了9針的圓狀傷口,是不是肇因於“教室桌椅及器材的安全性”?可待商榷,不是嗎?


你這篇我完全認同 不過這是事後探討

樓主案例如果可以舉證(質疑)器材設施不安全之事實 再執行訴訟..或許判決結果會全然改觀

更甚者會獲得大家支持..

唯本案不是這樣..器材設施不符安全事實未舉證或質疑(可能是設施沒問題或未察覺)..

誤認救國團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即為"校園公共意外保險"(把救國團當作學校、補習班)

二者之差異你應該比我更清楚 卻讓受害者以為有理賠金未積極處理 致而進行提告..

對救國團進行訴訟之結果可想而知..

救國團投保的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本肇案因不符理賠條件無法申請理賠 受害者無領理賠金之權力

救國團處理瑕疵如同其他版友所言 是沒有連絡肇案者父母一併到場以利雙方家長進行商議..

致個資是否需提供產生疑義 就算救國團沒提供個資..當然應該就肇案者提出民事訴訟..

由司法機關通知其家長以監護人身分到案 或以調解方式實施調解委員會實施調解.....

我所認知的程序不是應該這樣嗎??

這棟樓樓主講二下就不理(可能也講不清)..反而由不明事實究竟無關的人討論得很熱烈..

大家別再吵了..讓這棟樓沉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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