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才有可能替您小孩爭取權益....



不懂車的騎車狂 wrote:
只能這樣告訴你
救國團案例:個人行進間發生之意外.防不勝防.走個路別說被別人絆倒..自己絆倒自己也是會發生的
老師根本無法防..誰知道下一秒會不會被絆倒(除非肇事者有蓄意之作為而且老師看到未制止)
幼稚園案例:幼兒擅自外出未適當操作遊樂設施致受傷..幼稚園老師未善盡集中監控、防護之責任
老師或園方當然有疏失.. (恕刪)
good guy 2000 wrote:
本案如樓主陳述
是因第三人使之受傷的意外事件
非救國團設施設備缺失或老師過失使然
發生的源頭.對象不同
二案比較時...(恕刪)
chuchu3447 wrote:
我最後只能請警察協助,但警察告訴我他找不到,全案才移到法院地檢署...(恕刪)
angelliketw wrote:
您們兩位確實提到重點。這個案例中,實際上存在“另一個行為人(闖禍小朋友)的作為(絆腳)”。不單單只有樓主孩子與救國團老師兩造間之問題。所以,在後續因果關係(變體條件理論)與客觀歸責的處理上,我認為會有問題!也就是說,也可能不成立「業務過失傷害」。不過這屬於法官的權責。成立與否,係由法官認定判斷。我認為,這部分若無法論述清楚,是不容易說服法官的。
因此,第一次回文中,我提到:「在這個case裡至少包括兩方面,一是教室桌椅及器材的安全性,二是對於所有小朋友的監督義務。顯然是不充足的,所以老師確實是有可能構成「業務過失傷害」。更直接一點說,單單只有絆倒,許或就只是擦傷或瘀青,但頭頂上縫了9針的圓狀傷口,是不是肇因於“教室桌椅及器材的安全性”?可待商榷,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