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cky~ wrote:
留下'前科' 良民...(恕刪)</blockquote
只要不是有入監服刑的微罪前科,
良民證都申請的下來,
麻煩自己去翻法條有寫得很清楚,
而我不是開計程車的,不知道不用繳稅也很正常吧?
另外不用玩文字遊戲,
只要不是掛租賃車牌的自用車,
從事UBER營利行為一律違法,
CARPO共乘網麻煩去看看,就是完全不用付費
UBER檢舉方式我也問好了,
只要檢附叫車畫面,上面有時間日期車號跟駕駛姓名,
還有派車完畢的計算金額畫面,
搞定!
說實在的,你這種UBER司機比小黃更讓人討厭!
我們消費著在討論,你好意思來自吹自擂插嘴?
還是我講到重點急了?
UBER當然不夠格稱運輸業,
一個小小的辦公室,毫無任何資產,
就可以在台灣有好幾億的年營收,
而且不用繳稅!
這種避稅的新營運行為,你是在大聲吹捧什麼啦?
限量,不過是一組數字!
自己動手的限量,數字永遠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