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吧!!別讓類似悲劇不斷上演 ....

bossk wrote:
犯錯被處罰是大家的共識,差異只在於程度的大小而已
...(恕刪)


所以您認為身體跟生命這兩種法益是相當的嗎?
如果是這樣,那恐怕不只是強暴犯,刑法分則裡一
半一上的罪行最重刑都是死刑了.

bossk wrote:
人雖為萬物之靈,卻不是天地的主宰,死一人對全部人類沒有任何影響...(恕刪)


還好沒有機會讓您掌理某個國家...
-他強任他強,清風拂山崗.他橫任他橫,明月照大江-
看了整個板上一直發現有人有謬誤
用行政法的例子(ex闖紅燈,違規左轉),而用刑法的手段(ex處死刑,重刑)來反駁

每個法律的領域都有相對的處罰(比例原則)
例如民法中,婚約不可強迫履行(民法975),如果訂定後不想結婚,最多賠財產損賠(ex訂酒席)非財產損賠(精神慰撫金)跟贈與物返還.
不可能因為你不想結婚,法律就規定要槍斃你全家!這不符合比例原則

交通違規是行政法的領域,違反行政法,就處罰罰鍰之類的,也不可能因此你就留有前科紀錄
當然啦如果因此而撞死人,那撞死人那部份是刑法的領域.

今天鞭刑是探討刑法的部分就應該舉刑法的例子,
例如說竊盜,強盜,性侵害之類的來討論才有意義

況且也沒有人說要鞭到死為止,那太誇張了,雖然我是很想啦,針對前科一拖拉庫的
如果照這種鞭到死的邏輯,我也可以舉例不要鞭刑甚至是不要法律
以後誰犯罪就無罪釋放,不是嗎?

今天鞭刑只是加重處罰的比例,當然啦如果有其他處罰可有效替代的話,那我們也可以討論不是嗎~

我個人認為教育是長久之計,但效果太慢,而且也不一定有效,看看我們現在的治安
凱因斯說長久以後,我們都死了.(就是效果太慢啦,所以他注重短期效果)
鞭刑也不一定可以百分之百赫阻犯罪者
只不過這是我們唯一可以想到有效的辦法
而且不會花太多錢(一根鞭子要多少錢?)




酒鬼薔薇聖斗 wrote:
身體刑是落後國家使用...(恕刪)

如果受害者中若是剛好有你的親人,你還會說這樣的話嗎?
對於首犯我認為該給他一個自新機會,但是對於累犯,尤其是連續強姦,連續殺人,連續搶劫,連續販毒....這類重刑犯,除了死刑以外,還要外加鞭刑讓他承受痛苦,否則國家要花納稅人的錢養這些--人渣--,你願意嗎?
連署這東西實在有點多餘
倒覺得應該去加強兩性之間的教育
比加強刑罰來的有用
與其連署鞭刑
不如加重猥褻罪的刑罰
如死刑或是砍斷手腳
比鞭刑的嚇阻力還來的好吧
廢人一個 wrote:
如果自己的妻女被強暴 最好你還可以在那邊嘴砲的說要原諒他...(恕刪)


反對鞭刑的人從來沒有人說要去原諒犯罪者吧
有大愛的心去原諒犯錯的人是一回事
反對用這種方式作為懲罰的手段是另一回事
我絕對不會原諒侵犯我妻女的人
但我也絕對不相信有鞭刑就可以讓我的妻女免於恐懼


一直不能認同的是
為什麼犯罪人就不能有人權?
你可以剝奪他的自由權~選舉權~財產權......甚至是生命權
但他終究是一個"人"
你就算再怎麼不認同~甚至是痛恨他的行為
他"生而為人"這事實是無法改變的
不是嗎?

(情緒性離題)
如果自己的妻女被強暴?
就這麼喜歡咀咒別人?
換個角度吧
"如果改天自己的妻兒犯罪了
最好你還可以在那邊嘴砲的說要鞭刑他"
政府與A片的差別:一個是沒經驗愛裝有經驗 一個是有經驗愛裝沒經驗;兩者躺著幹都能上。
一堆人說鞭刑殘忍不人道所以反對,你覺得死刑不殘忍嗎?槍斃你都可以了,抽幾鞭有何不可?

有人說萬一判錯怎麼辦?那和是否執行鞭刑有關嗎?判錯被關或是被槍斃不是都一樣無法彌補嗎?

有人說如果強暴可以鞭刑,那偷東西就可以砍手,通姦就可以浸豬籠,這又是甚麼邏輯?我們只是主張強暴犯要被鞭刑,後面都是你自己幻想的,我們贊成鞭刑的人又不是瘋子

有人說鞭刑是走回頭路,我個人認為台灣沒那麼進步,本來就還只是停留在適合執行鞭刑的階段,所以不是回頭路,而是走現在這個階段應該走的路。

人都是有劣根性的,人類現在還沒有進化到用教育就可以化解劣根性的階段,所以我覺得用逞罰的方式來嚇阻犯罪還是需要的,所以我最痛恨史英這批人,人性並不是只有善良的一面,未來或許有可能,但絕對不是現在
酒鬼薔薇聖斗 wrote:
如果使用野蠻的刑罰對付犯罪行為人,
而使得國家形象受到破壞,
影響到我國在國際間的觀感,
這難道和每個國民沒關係?

每個人都是有人權的,
天賦人權這句話早已不是新觀念;
即使是罪犯也有人權。
以生理構造來看,倘若那些犯罪行為人是廢物,
那麼…你也是同類。


忍不住要回一下
國家形象??
國際上都不承認我們台灣是國家了
還去講啥國際間的觀感

人權? 人權是要看對象的
那種一犯再犯的人有啥好講的
在台灣, 判無期, 過沒幾年改成30年, 1x年
然後就假釋了
這樣有所謂的正義嗎?
受害人家屬要如何自處?
如果受害人家屬不用管法律, 不用管這些人權
是不是就直接找上門把加害人幹掉就好?
所以死刑是必須的 這是正義

至於性罪犯, 這些人再犯率實在太高
沒啥好同情的, 能夠制的了他們
該怎麼做就怎麼做
人權是對有人權觀念的人講的

army0916 wrote:
一直不能認同的是
為什麼犯罪人就不能有人權?
你可以剝奪他的自由權~選舉權~財產權......甚至是生命權...(恕刪)


請問一下為何您認為我們可以剝奪犯罪者的自由權~選舉權~財產權......甚至是生命權,但是卻不能剝奪他的人權呢?可以剝奪哪一種權力要由誰來決定?
army0916 wrote:
反對鞭刑的人從來沒有人說要去原諒犯罪者吧
有大愛的心去原諒犯錯的人是一回事
反對用這種方式作為懲罰的手段是另一回事
我絕對不會原諒侵犯我妻女的人
但我也絕對不相信有鞭刑就可以讓我的妻女免於恐懼

一直不能認同的是
為什麼犯罪人就不能有人權?
你可以剝奪他的自由權~選舉權~財產權......甚至是生命權
但他終究是一個"人"
你就算再怎麼不認同~甚至是痛恨他的行為
他"生而為人"這事實是無法改變的
不是嗎?
(情緒性離題)

為何麼犯了罪的人還要再給他什麼人權呢?為什麼犯罪之人在犯案之前不會想清楚他會失去什麼?就是因為太注重罪犯的人權,受害者的人權又在哪裡?
為什麼會有連續的累犯,根本不怕坐牢,坐牢簡直像度假,如果能讓罪犯有個恐懼的刑罰警惕,不失是一個嚇阻犯罪的方法。


如果自己的妻女被強暴?
就這麼喜歡咀咒別人?
換個角度吧
"如果改天自己的妻兒犯罪了
最好你還可以在那邊嘴砲的說要鞭刑他"

如果改天自己的妻兒犯罪了,也是自作自受,自己再怎麼不忍心,也只能接受事實,不需你自己要求鞭刑他,法律自有公斷
andro wrote:
忍不住要回一下國家形...(恕刪)


還沒講完
基本上, 我認為把重罪犯關起來實在是讓他們太爽了
只是剝奪了自由而已
應該是坐牢加上勞改
吃的穿的用的都要用自己的勞動力來獲得才對
怎麼是犯了罪,我們還要花錢養他們
真的是讓我感覺我是個白癡
越想越不爽

沒有付出就不會有悔改
失去自由並不能給被害人帶來正義
司法再不改真的是要變落後國家了
像美國可以關個幾百年就還算比較ok
起碼美國的假釋電子監控是假釋犯要自己付費的
這點才是真的是使用者付費精神嘛
哪像台灣的規定, 真的是腦殘到極點
拿人民的血汗錢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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