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475368 wrote:
有誠實報稅? 台灣...(恕刪)
你這個人活在自己的世界. 我也是很希望華橋可以不要用付健保,在台灣有用是因為有付費.
我想先聲名幾點:
1. 華橋回台灣看病是因為台灣醫生的專業能力是世界一流的,不是因為台灣健保有多好.
那些以為台灣健保很好很便宜,你可以出去看看世界.
2.加拿大全民健保,不用付健保費和掛號費.
3. 工作福利都有包醫療保險,所以看醫生做牙齒和每個月兩次按摩都不用錢.
4. 我對台灣強制華橋付健保己是非常不爽,一年回台灣兩次也沒有那麼巧剛好生病. 還要聽你在那哭爸華橋付了健保費後看病用健保是什麼不公不義的事.
5. 在那裡工作,就在那付稅本來就是正義.
不然你去外資企業問那些超高薪的白人,他們在台灣領的薪水有沒有同時在台灣和國外付稅.
6.公民海外收入付稅主要是指只有台灣身份的人外派到海外工作時,在海外領薪水也要在台申報,因為很多人外派時會要薪水一半在台灣,一半在海外. 而且在台灣付稅少很多.
7.台灣身分證對我來說只有台胞證是福利,這還是大陸給的. 跟你沒關係!
6. 對於說放棄台灣籍的智障們,所有國家的法律都不凖雙重國籍的. 但台灣比較特別,因為外交上不承認台灣是國家,所以我們華橋才可以同時有國外籍和台灣籍. 今天是台灣政府不敢要求公民二選一.
天空胖胖 wrote:
你這個人活在自己的世界. 我也是很希望華橋可以不要用付健保,在台灣有用是因為有付費.
我想先聲名幾點:
1. 華橋回台灣看病是因為台灣醫生的專業能力是世界一流的,不是因為台灣健保有多好.
那些以為台灣健保很好很便宜,你可以出去看看世界.
那怎麼不自費?
騙我沒在國外工作過? 我在美國工作過 生病照胃鏡+大腸鏡, 即使公司醫療保險全出 法定的個人負擔也要200多美金
2.加拿大全民健保,不用付健保費和掛號費.
歡迎阿! 那入籍加拿大 退台灣健保阿! 回台灣就自費阿!
台灣自費那麼便宜, 不滿要繳健保費 就退保阿!
不退保不就是存著 萬一 "以後重大疾病"要用, 不然幹嘛不退保
3. 工作福利都有包醫療保險,所以看醫生做牙齒和每個月兩次按摩都不用錢.
so? 這麼好 那不要回台灣看醫生
工作福利, 有工作才有 每家公司 各種職位還有差異性. 你沒工作怎麼辦? 新工作承保項目沒cover你的突發疾病怎麼辦?
台灣健保是社會福利 不會因為你保哪類 cover項目就不同
去看看美國電影 John Q ,工作承保的醫療保險 跟 台灣社會福利制度的 全民健保 要怎麼比?
4. 我對台灣強制華橋付健保己是非常不爽,一年回台灣兩次也沒有那麼巧剛好生病. 還要聽你在那哭爸華橋付了健保費後看病用健保是什麼不公不義的事.
華僑可以停保, 你要用就要復保, 之前沒繳的 也要補繳. 你今後完全都不用 那就停保
5. 在那裡工作,就在那付稅本來就是正義.
不然你去外資企業問那些超高薪的白人,他們在台灣領的薪水有沒有同時在台灣和國外付稅.
在台灣就算不用繳稅, 至少要誠實申報海外收入. 收入級距是第六類 才報第六類, 月收入超過n萬 好意思每月只繳749元?
6.公民海外收入付稅主要是指只有台灣身份的人外派到海外工作時,在海外領薪水也要在台申報,因為很多人外派時會要薪水一半在台灣,一半在海外. 而且在台灣付稅少很多.
誠實申報, 該補稅 還是該退稅. 照稅制規定來 很難嗎? 為什麼要隱匿海外收入?
7.台灣身分證對我來說只有台胞證是福利,這還是大陸給的. 跟你沒關係!
台灣身分證是台灣發的, 台灣身分證 有台胞證福利? 你在語無倫次嗎?
6. 對於說放棄台灣籍的智障們,所有國家的法律都不凖雙重國籍的. 但台灣比較特別,因為外交上不承認台灣是國家,所以我們華橋才可以同時有國外籍和台灣籍. 今天是台灣政府不敢要求公民二選一.
叫你誠實申報海外收入, 付自己屬於的健保費級距. 而不是都報無收入 只月繳749元
這關放不放棄台灣籍什麼事?
emeryville wrote:
或許你應該先去搞清楚...(恕刪)
我看你的稅法也不太清楚吧

看到紅字的華僑還想用健保嗎?
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區分?
下列2種人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1)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3)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
不屬於以上所稱的個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