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查兌獎人的資料,不需要去查發票的字軌號碼,直接查詢給獎單位的資料即可.這也是標準程序.
兌獎程序如下:
商家開出發票交由(消費者).
(消費者)對獎後發現中獎,持兌獎人身份證正本並於發票背面填載兌獎人之相關正確資料及連絡電話後,親至指定地點領取獎金.行員會仔細檢查有無錯漏或冒領之情事,如有發生,行員需自負其責.
代付獎金之行庫將兌獎人之領獎時間及身份資料等相關內容造具成冊送交國稅局請款.
國稅局稽查後發現有異常情事,首先檢查發票真偽,其次調查開立發票之商家(這個時候才會去查發票字軌號碼).最後檢具事實通知領獎人到案說明.
至於國稅局電腦程式裡面到底設定了什麼key word來追蹤異常?有興趣的人自己去推理,這邊不方便說明.
這樣說明夠清楚嗎?
所以不用懷疑你的電話,地址等資料怎麼可能會流出,你領獎時不就自己寫得一清二楚了嗎?
以下再對不當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稍做說明.
首先,統一發票中獎辦法所針對的對象僅為(消費者)以正常管道取得之(未登載統一編號的發票).二,三聯手開也好,收銀機也好,電子發票也好,都算在內.
你並非消費者本身,取得發票之方式確為不適當,因此必需有正當合理的解釋才行.(贈與的確是一個說法,不過要提出證明來解釋你的合法性,因此附上切結書及受贈雙方之身份證明文件並無不妥).
其次,商家開立發票卻並未交付至消費者的手上,確已違反營業稅法,(未依規定交付憑證,依法得處份之).
至於如何處份?處份的基準何在?當然要調閱帳冊憑證來定奪.因為未交付到消費者手中的發票並不一定僅限於那些中獎發票,對嗎?還有很多沒中獎的發票,應該也未依規定交付.
第三,若僅為員工私底下的個人行為,公司雖然僅受前項(未依規定交付憑證)之罰以外,是否要依民法連帶責任的法律規範處份,由於並非國稅局職掌,因此國稅局對此僅負有舉證權,並無調查權.案件視情節輕重會再交由相關職掌之調查單位受理.
那麼,民眾持小額中獎之統一發票至便利商店兌領等額商品又該如何處置?
便利商店也一樣會取得大量中獎發票至指定地點領取獎金啊?
首先,便利商店應將中獎兌領等額贈品之中獎發票統一造冊並於兌領獎金時一併交付給獎單位,以便國稅局勾稽.
若未做此一動作,則所兌領之獎金得併入領獎人之年度所得,要依規定申報所得稅.
最後,樓主要是還有疑問,可以親至國稅局洽詢該管承辦人員,不管是自首也好,釐清事實真象也罷,最重要的是下次不要再犯同樣的錯誤了喔!不然這種事可大可小,切勿因小失大啊.....
補充說明:
關於公益團體取得大量中獎發票之因應稍加說明.
領獎時應以(註明該公益團體之名稱兌領獎金).國稅局勾稽之後會優先排除其適法性.
但由於是(該公益團體的受贈品,因此應於帳冊中載明此一收入,並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收支狀態及現金流向).
不要小看國稅局的電腦,這麼簡單的動作,要清查是很容易的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