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開罰,就是對人民權利有所侵害
法律層面來說
"何謂商業行為""
這應該要做一個解釋出來
而不是在條文當中,用那麼抽象的字眼來做為依據
我想版上在大家在討論與認為有爭議的應該是指這個
因為不夠明確,所以大家都有意見跟看法
看到樓上有人說"守法自律本義務"
那如果今天換成是其它的事件
在社會通念下,人對於這個條文設計有多數不同的聲音
那....
條文規定本身假定有問題,那是不是就有討論的空間?
條文規定本身沒有問題,那是不是就沒有討論的空間?
那人民還要不要去遵守??
況且這又是行政處罰的前提下?
處罰有分對象與輕重
不出站面交的行為,你也不能說它說錯,也不能說它對
那只能說是一種商業模式
有些人是順路去面交,有些人是坐到超過自己票額的地方去面交~
每個行為的背後動機跟原因都不一樣
請問這樣是不是可以從一而論??

而作出相同的處罰?
這也是有些人反彈,有些人支持這個條文的原因
而有沒有水準,那又是每個人主觀上的問題
也不需要去指責哪些人的不是,這樣似乎也不是太厚道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