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遠雄海洋公園”的海豚打傷了


大形無相 wrote:
天阿 到現在....海豚男事件還是沒有結束?
到底眾多網友在哪?
錢到底有沒有下來?
有沒有全部捐出去?阿不對!怎麼改內文了?
那個球我看過 很軟 要達到高速碰撞才可能受傷....
老實說....套句廢話:疑雲重重!.......(恕刪)


依我這陣子來細密的觀察後可得到下列結論:
1. 許多版友一定在動力版,聽說他買了輪胎
2. 許多版友一定是有錢才能買輪胎
3. 捐出去的款項一定沒有許多版友的輪胎費用
4. 皮膚薄的人,受傷一定要動到小針美容,聽說小針美容可是很難好的~
起碼要六年吧,所以許多版友建議醫療費用要六萬~ 這是很合情合理的。


絕代蝴蝶 wrote:
01不是沒有人情味的地方,也不是人人都討戰




明天要去海洋公園找海豚

有關遠雄客戶服務方面的細項 事項 處理流程. . . 等

會一併寫出來的~


-------------------

會開兩篇新文 讓我賣個關子



我覺得很奇怪的一件事,在文章開始就說明,這一件"意外事件",我與遠雄海洋公園都不願意發生的事,會在這裡發表這篇文章只是要據實把事件交待清楚,然而許多人卻要模糊焦點,如果你們這些人發生這種意外,你們會怎麼處理呢?別老是用偏激的角度來看待這件事情,好嗎?每回看到你們的回覆文就一肚子火,搞得兩個月以來都心浮氣燥.....

我要鄭重說明幾件事:

1.發生意外,是我與遠雄海洋公園都不願意發生的事,我們已有共識的協調解決

2.要求的精神理賠金,海洋公園的金關室曾經問過我,是否有要增加要求金額,我明確的回答"依照原始金額"就可以,;另外,理賠金額難道就不能扣除期間所發生的消費與開銷嗎?我要怎麼花,需要向這些無聊的網友報備嗎?少在那邊自作主張了!另外,先前我有說要捐出去,我還是會做到,但是必要的開銷,如果沒有發生這些事件,本來就不是我必需開銷的費用,當然,費用上我都會審甚的使用

3.我最近只有偶而來看本文,根本就沒有回報刪文過,這或許是別的版友回報或是網管刪除的

4."remo2919"版友麻煩請自重,別老是惡意批評,詛咒...等,別的版友駡歸駡,也沒人像你這樣

5."kotime"如果您要去查訪真相,很歡迎,不過請用公正的角度去看待,;另外請別再開別篇討論文了,如果別篇有不實報導,有偏剖或扭曲,我會請先前花費一萬塊諮詢的律師來控告(扭曲事實,散播不實,偽告文書,公然侮辱,言論傷害....等),請自重,這件事本來就是我與遠雄海公園的事件


請參考"言論自由"的解釋

言論自由是自然人權的一種,而且也是在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之中最受保障的一條。所謂言論自由,簡單一點來解釋,就是在不侵犯他人權益的前提下,任何人有權表達任何意見而不受限制。換言之,也就是無所謂什麼強勢或弱勢,只要其言論沒有侵犯到他人的正常的、合法的權益的時候,他(她)的任何意見表達,無論是有形的、無形的、言論上的還是肢體上的、以至于是行動上的,都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

而一旦某人的言論、行為侵犯到他人的權益或是安全的時候,其人的言論就不再受到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會被視為誹謗、威脅、侮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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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與洩露秘密
文 / 方承志 【台灣法律網】


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自由,所以只要不是屬於憲法第23條所列:為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曾進公共利益必要所制定之限制法律,言論自由一概受憲法之保障。目前有關言論自由的限制,主要在以下幾個法律:一、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1項:「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主張共產主義部份現正檢討修法中,請以最新法令為準。);二、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三、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四、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至第33條之3):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及締結聯盟之同意。有關個人言論自由的限制範圍,基本上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保護他人之法律規定及個人基本權益之保障,均受到憲法對於個人言論自由的保障。

參考自--台灣法律網 > 法律知識庫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784,&job_id=170506&article_category_id=1169&article_id=95790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朴子 wrote:
我覺得很奇怪的一件事,在文章開始就說明,這一件"意外事件",我與遠雄海洋公園都不願意發生的事,會在這裡發表這篇文章只是要據實把事件交待清楚,然而許多人卻要模糊焦點,如果你們這些人發生這種意外,你們會怎麼處理呢?別老是用偏激的角度來看待這件事情,好嗎?每回看到你們的回覆文就一肚子火,搞得兩個月以來都心浮氣燥.....

我要鄭重說明幾件事:

1.發生意外,是我與遠雄海洋公園都不願意發生的事,我們已有共識的協調解決

2.要求的精神理賠金,海洋公園的金關室曾經問過我,是否有要增加要求金額,我明確的回答"依照原始金額"就可以,;另外,理賠金額難道就不能扣除期間所發生的消費與開銷嗎?我要怎麼花,需要向這些無聊的網友報備嗎?少在那邊自作主張了!另外,先前我有說要捐出去,我還是會做到,但是必要的開銷,如果沒有發生這些事件,本來就不是我必需開銷的費用,當然,費用上我都會審甚的使用

3.我最近只有偶而來看本文,根本就沒有回報刪文過,這或許是別的版友回報或是網管刪除的

4."remo2919"版友麻煩請自重,別老是惡意批評,詛咒...等,別的版友駡歸駡,也沒人像你這樣

5."kotime"如果您要去查訪真相,很歡迎,不過請用公正的角度去看待,;另外請別再開別篇討論文了,如果別篇有不實報導,有偏剖或扭曲,我會請先前花費一萬塊諮詢的律師來控告(扭曲事實,散播不實,偽告文書,公然侮辱,言論傷害....等),請自重,這件事本來就是我與遠雄海公園的事件


請參考"言論自由"的解釋

言論自由是自然人權的一種,而且也是在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之中最受保障的一條。所謂言論自由,簡單一點來解釋,就是在不侵犯他人權益的前提下,任何人有權表達任何意見而不受限制。換言之,也就是無所謂什麼強勢或弱勢,只要其言論沒有侵犯到他人的正常的、合法的權益的時候,他(她)的任何意見表達,無論是有形的、無形的、言論上的還是肢體上的、以至于是行動上的,都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

而一旦某人的言論、行為侵犯到他人的權益或是安全的時候,其人的言論就不再受到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會被視為誹謗、威脅、侮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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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與洩露秘密
文 / 方承志 【台灣法律網】


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自由,所以只要不是屬於憲法第23條所列:為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曾進公共利益必要所制定之限制法律,言論自由一概受憲法之保障。目前有關言論自由的限制,主要在以下幾個法律:一、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1項:「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主張共產主義部份現正檢討修法中,請以最新法令為準。);二、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三、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四、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至第33條之3):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及締結聯盟之同意。有關個人言論自由的限制範圍,基本上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保護他人之法律規定及個人基本權益之保障,均受到憲法對於個人言論自由的保障。

參考自--台灣法律網 > 法律知識庫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784,&job_id=170506&article_category_id=1169&article_id=95790


朴子 wrote:
我覺得很奇怪的一件事,在文章開始就說明,這一件"意外事件",我與遠雄海洋公園都不願意發生的事,會在這裡發表這篇文章只是要據實把事件交待清楚,然而許多人卻要模糊焦點,如


很佩服樓主的高EQ,
01上各種年紀, 各種類型的人都有,
相信很多人只把樓主的文章看一半就隨意批評 ,
樓主實在不必要一一回覆給那些人,
套句01的名言, 你認真就輸了.

小弟一直對遠雄建設的印象並不好,
再加上海洋公園如此對待受傷的客人,
讓人看清這公司是不夠尊重消費者,
也不是有盡到社會道義的企業.

看了樓主的經過,
小弟未來絕不會計畫去花蓮海洋公園,
也會建議周遭有想去的朋友,
先來看看這篇文章再決定要不要去.

而且屏東海生館不管在內容和教育含意上都遠遠勝過花蓮海洋公園,
真的沒有必要大老遠去後山.

也希望樓主能順利爭取到應有的補償.


朴子 wrote:
我覺得很奇怪的一件事,在文章開始就說明,這一件"意外事件",我與遠雄海洋公園都不願意發生的事,會在這裡發表這篇文章只是要據實把事件交待清楚,然而許多人卻要模糊焦點,如果你們這些人發生這種意外,你們會怎麼處理呢?別老是用偏激的角度來看待這件事情,好嗎?每回看到你們的回覆文就一肚子火,搞得兩個月以來都心浮氣燥.....

我要鄭重說明幾件事:

1.發生意外,是我與遠雄海洋公園都不願意發生的事,我們已有共識的協調解決

2.要求的精神理賠金,海洋公園的金關室曾經問過我,是否有要增加要求金額,我明確的回答"依照原始金額"就可以,;另外,理賠金額難道就不能扣除期間所發生的消費與開銷嗎?我要怎麼花,需要向這些無聊的網友報備嗎?少在那邊自作主張了!另外,先前我有說要捐出去,我還是會做到,但是必要的開銷,如果沒有發生這些事件,本來就不是我必需開銷的費用,當然,費用上我都會審甚的使用

3.我最近只有偶而來看本文,根本就沒有回報刪文過,這或許是別的版友回報或是網管刪除的

4."remo2919"版友麻煩請自重,別老是惡意批評,詛咒...等,別的版友駡歸駡,也沒人像你這樣

5."kotime"如果您要去查訪真相,很歡迎,不過請用公正的角度去看待,;另外請別再開別篇討論文了,如果別篇有不實報導,有偏剖或扭曲,我會請先前花費一萬塊諮詢的律師來控告(扭曲事實,散播不實,偽告文書,公然侮辱,言論傷害....等),請自重,這件事本來就是我與遠雄海公園的事件


請參考"言論自由"的解釋

言論自由是自然人權的一種,而且也是在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之中最受保障的一條。所謂言論自由,簡單一點來解釋,就是在不侵犯他人權益的前提下,任何人有權表達任何意見而不受限制。換言之,也就是無所謂什麼強勢或弱勢,只要其言論沒有侵犯到他人的正常的、合法的權益的時候,他(她)的任何意見表達,無論是有形的、無形的、言論上的還是肢體上的、以至于是行動上的,都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

而一旦某人的言論、行為侵犯到他人的權益或是安全的時候,其人的言論就不再受到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會被視為誹謗、威脅、侮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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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與洩露秘密
文 / 方承志 【台灣法律網】


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自由,所以只要不是屬於憲法第23條所列:為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曾進公共利益必要所制定之限制法律,言論自由一概受憲法之保障。目前有關言論自由的限制,主要在以下幾個法律:一、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1項:「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主張共產主義部份現正檢討修法中,請以最新法令為準。);二、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三、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四、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至第33條之3):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及締結聯盟之同意。有關個人言論自由的限制範圍,基本上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保護他人之法律規定及個人基本權益之保障,均受到憲法對於個人言論自由的保障。

參考自--台灣法律網 > 法律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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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一肚子火?那滾開啊!不要看啊!還一大堆廢話幹嘛?在動力版繼續去教人做人的道理啊!

就是講話前後不一,還有什麼好說!



然後是怎樣?先來打預防針?還恐嚇別人的言論自由?
你很有臉耶~
“."kotime"如果您要去查訪真相,很歡迎,不過請用公正的角度去看待,;另外請別再開別篇討論文了,如果別篇有不實報導,有偏剖或扭曲,我會請先前花費一萬塊諮詢的律師來控告(扭曲事實,散播不實,偽告文書,公然侮辱,言論傷害....等),請自重,...”

然後再拿一堆“言論自由”的法律出來,在恐嚇人不能發文?kotime大不實報導了什麼嗎?這麼恐怖?話都還沒講就已經要告人了???
這句話~
“一旦某人的言論、行為侵犯到他人的權益或是安全的時候,其人的言論就不再受到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會被視為誹謗、威脅、侮蔑等等。”

這不正是你現在的行為嗎?!

全世界沒看過這麼可惡的人!

另外,什麼是“恐嚇危害安全罪”?說到詛咒、報應,就是恐嚇危害安全?
你自己言行不一,就是你自己給你自己詛咒,是你加害你自己,關誰的事?你法條怎麼看的?你如果去走路跌倒、吃飯噎到、大便痔瘡流血、上班睡過頭遲到、買手機買到二手機都要怪別人,都是我去弄的嗎?

redial wrote:
看了樓主的經過,,...(恕刪)

你確定看過了?看清楚了?

難不成你的“萬用料理紙”是學他的?...





還有~
“...先前花費一萬塊諮詢的律師...”
請問有人看到有這樣的一位律師出現在這當中嗎?
管妹...是誰啊?
remo2919 wrote:
一肚子火?那滾開啊!...(恕刪)


很佩服大家的高EQ,
01上各種年紀, 各種類型的人都有,
相信某些人看樓主的文章連看都沒看完就發文擁護 ,
大家實在不必要理會那些連看文章都懶得看的人,
套句01的名言, 你認真就輸了.

說好的東西呢?
要利用鄉民也要拿出承諾不是嘛?
別利用完了,沒利用價值了就丟了。
之前的承諾呢?

如果紙燒起來,建議可以去找動力版的「許多網友」,
他一定能夠提供良好而且遠雄...不,是廠商絕對能
夠接受的賠償金額。





朴子 wrote:
我覺得很奇怪的一件事,在文章開始就說明,這一件"意外事件",我與遠雄海洋公園都不願意發生的事,會在這裡發表這篇文章只是要據實把事件交待清楚,然而許多人卻要模糊焦點,如果你們這些人發生這種意外,你們會怎麼處理呢?別老是用偏激的角度來看待這件事情,好嗎?每回看到你們的回覆文就一肚子火,搞得兩個月以來都心浮氣燥.....

我要鄭重說明幾件事:

1.發生意外,是我與遠雄海洋公園都不願意發生的事,我們已有共識的協調解決

2.要求的精神理賠金,海洋公園的金關室曾經問過我,是否有要增加要求金額,我明確的回答"依照原始金額"就可以,;另外,理賠金額難道就不能扣除期間所發生的消費與開銷嗎?我要怎麼花,需要向這些無聊的網友報備嗎?少在那邊自作主張了!另外,先前我有說要捐出去,我還是會做到,但是必要的開銷,如果沒有發生這些事件,本來就不是我必需開銷的費用,當然,費用上我都會審甚的使用

3.我最近只有偶而來看本文,根本就沒有回報刪文過,這或許是別的版友回報或是網管刪除的

4."remo2919"版友麻煩請自重,別老是惡意批評,詛咒...等,別的版友駡歸駡,也沒人像你這樣

5."kotime"如果您要去查訪真相,很歡迎,不過請用公正的角度去看待,;另外請別再開別篇討論文了,如果別篇有不實報導,有偏剖或扭曲,我會請先前花費一萬塊諮詢的律師來控告(扭曲事實,散播不實,偽告文書,公然侮辱,言論傷害....等),請自重,這件事本來就是我與遠雄海公園的事件


請參考"言論自由"的解釋

言論自由是自然人權的一種,而且也是在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之中最受保障的一條。所謂言論自由,簡單一點來解釋,就是在不侵犯他人權益的前提下,任何人有權表達任何意見而不受限制。換言之,也就是無所謂什麼強勢或弱勢,只要其言論沒有侵犯到他人的正常的、合法的權益的時候,他(她)的任何意見表達,無論是有形的、無形的、言論上的還是肢體上的、以至于是行動上的,都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

而一旦某人的言論、行為侵犯到他人的權益或是安全的時候,其人的言論就不再受到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會被視為誹謗、威脅、侮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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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方承志 【台灣法律網】


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自由,所以只要不是屬於憲法第23條所列:為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曾進公共利益必要所制定之限制法律,言論自由一概受憲法之保障。目前有關言論自由的限制,主要在以下幾個法律:一、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1項:「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主張共產主義部份現正檢討修法中,請以最新法令為準。);二、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三、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四、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至第33條之3):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及締結聯盟之同意。有關個人言論自由的限制範圍,基本上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保護他人之法律規定及個人基本權益之保障,均受到憲法對於個人言論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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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784,&job_id=170506&article_category_id=1169&article_id=95790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1.我記得遠雄有公關室,沒有金關室。
2.要捐是你講的,要全部捐出來也是你講的,要扣除開銷再捐出來也是你講的。
3.說怎麼捐捐多少會給大家一個交待,現在說「另外,理賠金額難道就不能扣除期間所發生的消費與開銷嗎?我要怎麼花,需要向這些無聊的網友報備嗎?少在那邊自作主張了!」。
4.「許多版友」這個球也是你丟出來的,上次回文說有三個,三個在哪也不知道。
5.你自己去比對一下發言日期,大家言詞轉鋒利是不是你在別棟樓說三道四開始的,要吵在這裡吵,這裡的問題不回應就跑到別棟樓去抱怨,這點你自己要檢討。

kotime的文都還沒發,說不定發出來對你是有利的,你緊張什麼?

搬法條出來就能嚇唬人嗎?我講的上述四點都是拿你的話來問你,被你說的我們在無理取鬧,既然如此就把我們統統告上法院吧!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再一篇取暖成功文

要告就請01管理員把這棟樓設成唯讀,保全證據,免得一些重要的樓層又被改掉,kotime大要怎麼開樓是他的事,行的直坐的正就不用語帶威脅,就像你搬一堆法條出來,我還可以大方的說「不然你去告我」。

我講的都是事實,而且都是用你之前說的話來問你,不知道這樣有犯什麼罪?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不要以為貼貼法條就想嚇唬人,法律條文有千萬六法全書慢慢去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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