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ela000217 wrote:
不要以為貼貼法條就想...(恕刪)
耶~樓主回文了....
才幾天沒坐~板凳上好多灰塵呢~!?
朴子 wrote:
,我與遠雄海洋公園都不願意發生的事..(恕刪)


朴子 wrote:
5."kotime"如果您要去查訪真相,很歡迎,不過請用公正的角度去看待,;另外請別再開別篇討論文了,如果別篇有不實報導,有偏剖或扭曲,我會請先前花費一萬塊諮詢的律師來控告(扭曲事實,散播不實,偽告文書,公然侮辱,言論傷害....等),請自重,這件事本來就是我與遠雄海公園的事件
...(恕刪)

朴子 wrote:
5."kotime"如果您要去查訪真相,很歡迎,不過請用公正的角度去看待,;另外請別再開別篇討論文了,如果別篇有不實報導,有偏剖或扭曲,我會請先前花費一萬塊諮詢的律師來控告(扭曲事實,散播不實,偽告文書,公然侮辱,言論傷害....等),請自重,這件事本來就是我與遠雄海公園的事件
請參考"言論自由"的解釋
言論自由是自然人權的一種,而且也是在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之中最受保障的一條。所謂言論自由,簡單一點來解釋,就是在不侵犯他人權益的前提下,任何人有權表達任何意見而不受限制。換言之,也就是無所謂什麼強勢或弱勢,只要其言論沒有侵犯到他人的正常的、合法的權益的時候,他(她)的任何意見表達,無論是有形的、無形的、言論上的還是肢體上的、以至于是行動上的,都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
而一旦某人的言論、行為侵犯到他人的權益或是安全的時候,其人的言論就不再受到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會被視為誹謗、威脅、侮蔑等等。


朴子 wrote:
我覺得很奇怪的一件事,在文章開始就說明,這一件"意外事件",我與遠雄海洋公園都不願意發生的事,會在這裡發表這篇文章只是要據實把事件交待清楚,然而許多人卻要模糊焦點,如果你們這些人發生這種意外,你們會怎麼處理呢?別老是用偏激的角度來看待這件事情,好嗎?每回看到你們的回覆文就一肚子火,搞得兩個月以來都心浮氣燥.....
我要鄭重說明幾件事:
1.發生意外,是我與遠雄海洋公園都不願意發生的事,我們已有共識的協調解決
2.要求的精神理賠金,海洋公園的金關室曾經問過我,是否有要增加要求金額,我明確的回答"依照原始金額"就可以,;另外,理賠金額難道就不能扣除期間所發生的消費與開銷嗎?我要怎麼花,需要向這些無聊的網友報備嗎?少在那邊自作主張了!另外,先前我有說要捐出去,我還是會做到,但是必要的開銷,如果沒有發生這些事件,本來就不是我必需開銷的費用,當然,費用上我都會審甚的使用
3.我最近只有偶而來看本文,根本就沒有回報刪文過,這或許是別的版友回報或是網管刪除的
4."remo2919"版友麻煩請自重,別老是惡意批評,詛咒...等,別的版友駡歸駡,也沒人像你這樣
5."kotime"如果您要去查訪真相,很歡迎,不過請用公正的角度去看待,;另外請別再開別篇討論文了,如果別篇有不實報導,有偏剖或扭曲,我會請先前花費一萬塊諮詢的律師來控告(扭曲事實,散播不實,偽告文書,公然侮辱,言論傷害....等),請自重,這件事本來就是我與遠雄海公園的事件
請參考"言論自由"的解釋
言論自由是自然人權的一種,而且也是在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之中最受保障的一條。所謂言論自由,簡單一點來解釋,就是在不侵犯他人權益的前提下,任何人有權表達任何意見而不受限制。換言之,也就是無所謂什麼強勢或弱勢,只要其言論沒有侵犯到他人的正常的、合法的權益的時候,他(她)的任何意見表達,無論是有形的、無形的、言論上的還是肢體上的、以至于是行動上的,都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
而一旦某人的言論、行為侵犯到他人的權益或是安全的時候,其人的言論就不再受到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會被視為誹謗、威脅、侮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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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與洩露秘密
文 / 方承志 【台灣法律網】
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自由,所以只要不是屬於憲法第23條所列:為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曾進公共利益必要所制定之限制法律,言論自由一概受憲法之保障。目前有關言論自由的限制,主要在以下幾個法律:一、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1項:「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主張共產主義部份現正檢討修法中,請以最新法令為準。);二、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三、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四、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至第33條之3):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及締結聯盟之同意。有關個人言論自由的限制範圍,基本上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保護他人之法律規定及個人基本權益之保障,均受到憲法對於個人言論自由的保障。
參考自--台灣法律網 > 法律知識庫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784,&job_id=170506&article_category_id=1169&article_id=95790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