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遠雄海洋公園”的海豚打傷了


angela000217 wrote:
不要以為貼貼法條就想...(恕刪)


耶~樓主回文了....

才幾天沒坐~板凳上好多灰塵呢~!?

"Happiness only real when shared."

朴子 wrote:
我覺得很奇怪的一件事.另外,理賠金額難道就不能扣除期間所發生的消費與開銷嗎?我要怎麼花,需要向這些無聊的網友報備嗎?少在那邊自作主張了!另外,先前我有說要捐出去,我還是會做到,但是必要的開銷,如果沒有發生這些事件,本來就不是我必需開銷的費用,當然,費用上我都會審甚的使用..(恕刪)

貼到公開的論壇就是要大家討論了,
那大家用你先前的說法來對你質詢也是理所當然的,
難道只准講對你有利的而不能質疑你嗎?
貼個言論自由的法條來自己打臉還真是.....

朴子 wrote:
,我與遠雄海洋公園都不願意發生的事..(恕刪)


海豚就願意嗎 ?

我也跟樓主一樣 ..

最近兩個月搞得心浮氣躁的 ..

看到樓主的標題就難過 ...

不好意思 .. 不是因為你或你的孩子難過 ..

是為了海豚難過 ...


朴子 wrote:
5."kotime"如果您要去查訪真相,很歡迎,不過請用公正的角度去看待,;另外請別再開別篇討論文了,如果別篇有不實報導,有偏剖或扭曲,我會請先前花費一萬塊諮詢的律師來控告(扭曲事實,散播不實,偽告文書,公然侮辱,言論傷害....等),請自重,這件事本來就是我與遠雄海公園的事件

...(恕刪)


蝦密係不實報導 ?? "許多網友" 就是事實 ??

老K要開文討論關你甚麼事 ... 我很期待耶 ...

老K筆下的海豚都跟事實一樣 ... 一定都很NICE

麻煩一下各位 , 跑題 文不對題 或是哭哭啼啼.. 都還有個限度不是? 明明打的是麻將在那同花鐵支的喊什麼
其實樓主也不需要那麼生氣,發生意外,當然不是你和海洋世界願意的。
但是今天會有那麼多的網友發文,這棟樓愈蓋愈高,主要是因為你當初所說的前後不一,
承諾做的那麼斬釘截鐵的,到後面發文又自行打折。發生過程中,太多的疑點。
才三位好心的網友PM給你,你就用"許多網友"來將所有的網友意見統一,
做為你向遠雄海洋世界求償的輿論支持。
但我想絶大多數在這裡回文的網友,並不在這三位網友之中。
請留意一下你自己的文是否有前面和後面對不上的情形,相信有不少的網友在幫助提醒你這件事。
至於你有没有改文,你自己最清楚,也不需要質問那些幫你備份的網友。
當然有幾個網友,發文語氣很不好,你有看不順眼的就按一下右上角的回報請管妹回收吧!
有涉及人身攻擊的,也請你務必好好的備份,去找律師好好的商討。
但這棟樓,會到今天還結束不了,讓眾多網友感覺不舒服的,是你的言行前後不一,和不時的挑釁式回文。
一件事情有許多的面向及看法。也希望你靜下心來,自己好好的前後對照看一下自己的發言。
或許你是對的,但大多時候你的回文是情緒性帶有被迫性的承諾,只想應付網友們的回文。
當然要怎麼處理慰問金是你的自由,但是當初你所做的承諾也是你自己用文字很明確的寫在這裡。
没有任何的法律可以強迫你把自己的承諾吞下去,或是你要改文也無所謂。
只要你自己心安理得就好,日後上討論區,被其他網友一再提起這件事,也希望你自己可以一笑置之。
朴子 wrote:
5."kotime"如果您要去查訪真相,很歡迎,不過請用公正的角度去看待,;另外請別再開別篇討論文了,如果別篇有不實報導,有偏剖或扭曲,我會請先前花費一萬塊諮詢的律師來控告(扭曲事實,散播不實,偽告文書,公然侮辱,言論傷害....等),請自重,這件事本來就是我與遠雄海公園的事件

請參考"言論自由"的解釋

言論自由是自然人權的一種,而且也是在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之中最受保障的一條。所謂言論自由,簡單一點來解釋,就是在不侵犯他人權益的前提下,任何人有權表達任何意見而不受限制。換言之,也就是無所謂什麼強勢或弱勢,只要其言論沒有侵犯到他人的正常的、合法的權益的時候,他(她)的任何意見表達,無論是有形的、無形的、言論上的還是肢體上的、以至于是行動上的,都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

而一旦某人的言論、行為侵犯到他人的權益或是安全的時候,其人的言論就不再受到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會被視為誹謗、威脅、侮蔑等等。

kotime如果有開別篇文討論,他將會,可能,或許,應該........

您這不是正在侵害kotime的言論自由?(他都資深會員了,知道文責的)

倘真如您所述侵害了你的權益,您大可主張,但現在這算是"恐嚇"或"善意告知"?

這本來一開始就是你與遠雄海洋公園的事件,

但你按下確定送出文章按鈕po出該樓來的原意?

和第5項說明的結尾詞?

是很難讓人苟同的!

另外,您給過遠雄公正的角度去看待過嗎?

事件不是還正在處理中?但遠雄及海豚卻已經被你放上01的砧板上,

這有公正的角度嗎?
從頭到尾,就只看到一個人~
對自己疏忽進而造成發生事故,只承認那叫“疏忽”不是“錯誤”?!要不要去要求修法,任何不小心、疏忽所造成的傷害,都免去刑責?

然後拿著“公共安全”的名義,說自己是公安不周延下的受害者...
明明自開園以來其他成千上萬的遊客,只有一個因為自己疏忽的他受傷而已,園方也都盡到各項告知義務,就是他疏忽不當一回事而受傷,就一股腦怪園方?遊客沒帶錢包、提款卡戶頭沒錢、餓到昏倒、只要發生在園區裡,都要怪園方?自己身為一個人,完全沒有一個自理的能力?

就是只看到一個完全在卸責,並且以利用輿論(“許多版友”一詞)在意圖達到要求賠償的居心而已,不是嗎?

在自己家要怎麼做都是他家的事,身為一個資深會員會不知道在此發文是怎樣的一個意涵?在動力版無所不知,在這邊就是不知道自己的錯?

然後抝,不斷的硬抝,一抝再抝,抝過又抝,不把自己說過的話當一回事,想到什麼講什麼,毫無誠信,結果還在別的版教別人作人要誠信?

怕人家講?怎不看看自己講的又是什麼~~~海豚打傷人?
怕人家講?等等的言行,都是在版面上大家看的一清二楚,有哪樣說錯了?

現在更拿法律在威脅別人,恐嚇別人的言論自由?

再可惡,也莫若如此...

看了一肚子火?
那是有誰逼著要偷偷摸摸的看,偷偷摸摸的回報刪文,而不肯正面回應?
管妹...是誰啊?
打自己臉就算了....

現在還把臉越用越難看...

做人要懂得檢討自己...

承認錯誤很難嗎?

明明就不是海豚的錯,到現在還是不肯修改標題...

知恥近乎勇啊!!! 還是無恥?

朴子 wrote:
我覺得很奇怪的一件事,在文章開始就說明,這一件"意外事件",我與遠雄海洋公園都不願意發生的事,會在這裡發表這篇文章只是要據實把事件交待清楚,然而許多人卻要模糊焦點,如果你們這些人發生這種意外,你們會怎麼處理呢?別老是用偏激的角度來看待這件事情,好嗎?每回看到你們的回覆文就一肚子火,搞得兩個月以來都心浮氣燥.....

我要鄭重說明幾件事:

1.發生意外,是我與遠雄海洋公園都不願意發生的事,我們已有共識的協調解決

2.要求的精神理賠金,海洋公園的金關室曾經問過我,是否有要增加要求金額,我明確的回答"依照原始金額"就可以,;另外,理賠金額難道就不能扣除期間所發生的消費與開銷嗎?我要怎麼花,需要向這些無聊的網友報備嗎?少在那邊自作主張了!另外,先前我有說要捐出去,我還是會做到,但是必要的開銷,如果沒有發生這些事件,本來就不是我必需開銷的費用,當然,費用上我都會審甚的使用

3.我最近只有偶而來看本文,根本就沒有回報刪文過,這或許是別的版友回報或是網管刪除的

4."remo2919"版友麻煩請自重,別老是惡意批評,詛咒...等,別的版友駡歸駡,也沒人像你這樣

5."kotime"如果您要去查訪真相,很歡迎,不過請用公正的角度去看待,;另外請別再開別篇討論文了,如果別篇有不實報導,有偏剖或扭曲,我會請先前花費一萬塊諮詢的律師來控告(扭曲事實,散播不實,偽告文書,公然侮辱,言論傷害....等),請自重,這件事本來就是我與遠雄海公園的事件


請參考"言論自由"的解釋

言論自由是自然人權的一種,而且也是在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之中最受保障的一條。所謂言論自由,簡單一點來解釋,就是在不侵犯他人權益的前提下,任何人有權表達任何意見而不受限制。換言之,也就是無所謂什麼強勢或弱勢,只要其言論沒有侵犯到他人的正常的、合法的權益的時候,他(她)的任何意見表達,無論是有形的、無形的、言論上的還是肢體上的、以至于是行動上的,都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

而一旦某人的言論、行為侵犯到他人的權益或是安全的時候,其人的言論就不再受到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會被視為誹謗、威脅、侮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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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與洩露秘密
文 / 方承志 【台灣法律網】


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自由,所以只要不是屬於憲法第23條所列:為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曾進公共利益必要所制定之限制法律,言論自由一概受憲法之保障。目前有關言論自由的限制,主要在以下幾個法律:一、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1項:「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主張共產主義部份現正檢討修法中,請以最新法令為準。);二、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三、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四、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至第33條之3):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及締結聯盟之同意。有關個人言論自由的限制範圍,基本上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保護他人之法律規定及個人基本權益之保障,均受到憲法對於個人言論自由的保障。

參考自--台灣法律網 > 法律知識庫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784,&job_id=170506&article_category_id=1169&article_id=95790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嗯!!
你們不要這樣 這2個多月來 我也很心浮氣躁
所以 那隻海豚到底要不要道歉阿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海斯勒 wrote:
你們不要這樣 這2...(恕刪)


海豚要道歉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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