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risliu wrote:
為了救隻法律上並未定認為生命的狗
需要去破壞原所有人的其他財產
同為財產,孰輕孰重輕重為何是交給第三人來認定(愛狗人士)??
如何不適用要說清楚啊
兩個種類不一樣的東西, 是不能比的
緊急避難還要問人要不要救, 就不緊急了
破窗的事 , 車主應可向關狗的人求償
不用150好了
用175你看怎麼樣?
adoo wrote:
至少凸顯這件事有人持不同立場,應可破窗救生命而不破窗是錯的。
我只希望大家不要用偏見看問題,而應該討論未來發生一樣問題的時候,
公權力行使是否包含這部分(提告後法院會引用相關法條來解釋)
這樣讓警察以後知道要如何處置這樣的事有什麼不好?
又還沒判,到底大家在氣什麼 ?
審判後法官會做出審判,搞不好真的警察有錯也不一定,也搞不好一點罪的都沒有。
不要太意氣用事,對錯法院會處理,各位不是法官不需要審判對錯。
不是每個被告都有錯,也不是每個告人的都是對的。
告是每個人的權利,作秀也是媒體要報,不然也做不起來。
平常心看待就好!...(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