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一定要發佈緊急命令???


lchhank wrote:
理論上來說不能脫離此框架,但如有特殊狀況或是細則內沒有規範到的話,怎麼辦??
只要總統做出決定,稍微超出此框架,到時候再後補立法程序,或是後面再檢討即可。
就算最後被判違法,大不了被彈劾被糾正,大不了辭職負責。
誰擁有最大資源?就是總統。總統頒佈緊急命令,就是要為這件事情負責,總統就是要坐鎮指揮,運用全國最大資源投入救災賑災。


1. 已經有 921 緊急命令在前了,馬要頒佈,也只是條文照抄。十天之內就要補立法程序。
2. 前文已經說過了,921的緊急命令條文,許多已經納入災害防救法了。按照災害防救法實行即可。

要批政府沒有動起來,要批反應動作慢,要批單位溝通差,拿災害防救法的條文來檢察這些政府機關的處置即可。條文近乎一樣的兩個法條,不一樣的地方都在事後災民處置的法條,為什麼災害防救法行不通,緊急命令就行得通?

要動員國軍,那跟緊急命令也無關,請搞清楚緊急命令的內容。

以下是九二一政府的動作,9/25才有僅急命令的頒布,那9/21的軍隊動員是怎麼動的?

l 1999.9.21在消防署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根據「災害防救方案」進行各機關編組派員,以成立「防救處理中心」
l 1999.9.21緊急救援行動:政府在當天兩點三十分,即下達命令動員軍隊前往災區救災。
l 1999.9.22於中興新村成立「九二一地震救災督導中心」:「防救處理中心」的指揮體系不足應付九二一地震緊急所需,「九二一地震救災督導中心」因此成立。
l 1999.9.25頒布緊急命令並成立救災指揮系統:發布緊急命令,內容共十二條,期限六個月,至2000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優先推動搶救事宜。隨即成立重建委員會,並就近在台中市設立單一窗口。
vix wrote:
你要不要作一下功課,...(恕刪)


所以你認為人命不值錢?
不值得發布緊急命令趕快動作去救災嗎?

還是一定要像現在政府一樣
慢慢照程序來
等都蓋好章了
那些受困的人都掛的差不多了啦

今天如果是你家人或是你受困被埋
你絕對不會在這邊這樣發文的
如果是能更快的去救人
管他怎樣都好
vix wrote:
1. 已經有 921 緊急命令在前了,馬要頒佈,也只是條文照抄。十天之內就要補立法程序。
2. 前文已經說過了,921的緊急命令條文,許多已經納入災害防救法了。按照災害防救法實行即可。


你真的是搞不清楚狀況,還是僵化了??

總統一頒佈緊急命令,代表什麼??就是要代表要全權負責。

馬英九是誰??是我們國家最高領導人耶!他的一句話,他願意跳下海扛所有的責任,對民心士氣難道沒有振奮嗎??

他現在的行為是什麼??就是沒肩膀,所有的責任都由地方政府去扛,災害防救法變成了它的保護傘。

中共溫家寶的一席話,讓人為之動容,難道這席話沒有凝聚民心的效果嗎??

美國911發生時,布希總統站在最前線,手搭在救災人員肩膀上大喊USA,代表什麼,就是團結。

至今馬英九到底做什麼??去前線看一看就跑,盡說說了一些讓人洩氣的話,讓人失望透頂了!

你有沒有在公家機關做事??災防法是特別法,但是公家單位重的就是文,重的是程序。就算是災防法裡頭有納入可以徵用民間資源,有那個官員敢去扮黑臉徵用??

總統緊急命令一出,雖然與災防法一樣有徵用民間資源的條文,但是魄力上就是不一樣,為何?老大願意扛,下面就敢放手幹,因為有老大當靠山。

假設主管都沒有肩膀,做員工的敢放手去衝嗎??

老大總躲在第二線,做手下衝第一線的作何感想??
個人覺得最大的差異在於統籌問題
緊急命令發佈可以集合統籌,而且是強迫性
並不是像現在各自為政,很多事情都喬不好
中央沒有展現出集合資源的能力

我也覺得防治法比較像是區域災害使用
國家級災難應該要資源統合、集中彙整

至於國軍的動用的確並不需要到緊急命令
三軍統帥下命令就可以(當然動用程度還是有規範)
不然就是災難區域單位提出需求
但是這幾天大家也應該都看到軍方的行動了
沒人下命令...誰亂動出了錯就糟了...更別說飛安事故
我想也是因為這個大因素,很多人才會希望動用緊急命令
強迫有個責任單位下命令指揮

所以啦
問題不是在於法令能不能做到
而是人為問題
就是因為大多數人認為整個體制太慢
才希望有更效率更快的強迫性動作
講白一點就是...有個負責的人出檯面啦
沒看到現在中央忙著撇清關係嗎?

至於發包問題
緊急命令是提供更大的自由度
但並非一定要用
所以問題在於有人濫用
如果上頭負責的人不要爛下令...出包的機率也不會太高
就怕有人只出一張嘴讓下頭過度自由發揮
因為有緊急命令就代表這個人將會是有資源有權力全台灣最大的人了(也可以說立法院給了他最大的尚方寶劍)
(簡單說法就是總統暫時變成了獨裁)
但其也代表必須要擔起全部的責任,你下的一切指令,但必須是即達即行的,
指揮成敗就是看這個人,也是蠻佩服老李的啦,因為如果那時他失敗
軍隊隔了好幾天才進入重災區的話,他那時應該早就被鬥下台了
vix wrote:
1. 已經有 921...(恕刪)


好奇的問一下 你對這次政府的救災表現評價如何?
vix wrote:
l 1999.9.21在消防署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根據「災害防救方案」進行各機關編組派員,以成立「防救處理中心」

l 1999.9.21緊急救援行動:政府在當天兩點三十分,即下達命令動員軍隊前往災區救災。

l 1999.9.22於中興新村成立「九二一地震救災督導中心」:「防救處理中心」的指揮體系不足應付九二一地震緊急所需,「九二一地震救災督導中心」因此成立。
l 1999.9.25頒布緊急命令並成立救災指揮系統:發布緊急命令,內容共十二條,期限六個月,至2000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優先推動搶救事宜。隨即成立重建委員會,並就近在台中市設立單一窗口。




BELLEVUE wrote:
好奇的問一下 你對這次政府的救災表現評價如何?


他已經寫了 甚至把無能的地方寫的一清二楚

921緊急命令中與災害防救法, 最重要的差異在:

"八 中央政府為維護災區秩序及迅速辦理救災、安置、重建工作,得調派國軍執行。"

在921, 李登輝把"三軍最高統帥權及緊急命令"發揮到極致, 由中央政府統一指揮, 統籌救災.

這次馬英九則把三軍最高統帥權踐踏到極致, 並拒絕頒布憲法為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面臨大災難, 特別賦予總統的緊急命令, 請問各位, 三年後, 還會給馬英九再次機會嗎?
本來,921大地震發布緊急命令後,考量如能將救災制度化,便於各級政府防災、救災。然而,緊急命令是憲法賦予總統的特別權力,基於特殊情勢考量,頒佈可面對當前的緊急事故,且不受現行法律拘束的命令。現行的災害防救法足夠應付八八水災嗎?我個人認為夠也不夠,若中央政府尊重並貫徹本法就足夠;反之,則不夠。

首先,災害防救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災害跨越兩個以上的縣市行政區,或者災情嚴重且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的話,災害防救的工作如何協調及處理,屬於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風災為內政部,水災為經濟部,土石流為農委會)的「權力」與「責任」。災害跨越兩個以上的縣市行政區,是很明確的標準。至於「災情重大且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是針對單一縣市行政區所發生的災害,而當地縣市政府已無力處理救災工作。這一次八八水災的災情,無論是根據前述任一標準,內政部都應依法協調及處理。可是中央政府卻提出「地方負責,中央支援」,顯然無視「跨越二以上縣市行政區」的明文規定,也不認為此次「災情重大且縣市政府無法因應」。如果中央政府認真看待這部法律與實際災情,就不會有「地方負責中央支援」的說詞。

再者,當需要動用軍隊進行救災工作時,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究竟由各縣市政府或內政部(風災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向國防部提出申請並不明確!按照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似乎內政部主動向國防部申請合乎規定,或者縣市政府請求內政部指派協調人員向國防部申請也可以。弔詭的是,同條第四項又規定,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直接申請國軍支援,申請對象是縣市政府所在地的團管部司令部。表面上看來似乎是很有彈性的規定,但實際上卻可能讓縣市政府得不到援助,卻可作為中央政府卸責之用。依照《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國軍調派兵力支援,應不影響國軍戰備、不破壞國軍指揮體系、不超過國軍支援能力範圍。」同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申請國軍支援災處理,在中央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向國防部申請;在地方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向所在地團管部司令部申請。」如果縣市政府和內政部同時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軍隊單位不同,萬一一個(團管部司令部)同意,一個不同意(國防部),以誰為準?團部部司令部要不要上報國防部批核此辦法也沒規定。如果實際操作上,團管部司令部都呈報國防部核可,那又何必多此一舉要求縣市政府須向團管部司令部申請,豈不浪費時間(現在實際狀況正是如此)?再者,同不同意援助的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說:「不影響國軍戰備、不破壞國軍指揮體系、不超過國軍支援能力範圍。」如果國防部或團管部司令部以此為由,內政部或縣市政府有辦法嗎?還不是要從現行法制外向總統、行政院長、媒體求助?那麼行政一體的原始目的--「迅速」--如何達成?

總之,現行災害防救法對於救災權責有矛盾,調派軍隊又繁雜無責,也難怪乎,縣市政府的指揮官縣市長只能請求總統、行政院長調派國軍進行救災,而中央政府的救災指揮官到底是誰,看似內政部長,但又好像是總統、行政院長,可是卻又說自己只需扮演「支援」的角色。回頭看看九二一集集地震當時李前總統頒佈的緊急命令第八條:「中央政府為維護災區秩序及迅速辦理救災、安置、重建工作,得調派國軍執行。」明白規定中央政府才有權力「直接」調派軍隊執行救災工作,也就是說有權力的中央政府負起一切救災的工作及「責任」。現在的災害防救法對於這一點模糊規定,給了縣市政府求助的機會,卻也給了中央政府卸責的機會。糟糕的是,如果災區只有單一縣市,軍隊資源的使用還不致於有齟齬,偏偏災區不只一個縣市,範圍又廣,這也正是災害防救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的理由所在,避免資源無法充分妥當使用!

所以,現行災害防救法及其相關法規有漏洞(還需要明白規定調派軍隊救災的權責),這也是憲法賦予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原因。更應注意的是,並不因為有了現在這部災害防救法及其相關法規,總統就不能依憲法頒佈緊急命令。我個人傾向中央政府不要頒佈緊急命令,因為緊急命令雖然可以彌補現行法的不足,但也會限制人民的權利。對於現在的中央政府,我更擔心「濫權」!如果執政者夠尊重人命、遵守法律,中央政府就應當依照災害防救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接手處理,依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主動申請國軍支援!所以,災害防救法雖有不足,但執政者的「心」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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