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hhank wrote:
理論上來說不能脫離此框架,但如有特殊狀況或是細則內沒有規範到的話,怎麼辦??
只要總統做出決定,稍微超出此框架,到時候再後補立法程序,或是後面再檢討即可。
就算最後被判違法,大不了被彈劾被糾正,大不了辭職負責。
誰擁有最大資源?就是總統。總統頒佈緊急命令,就是要為這件事情負責,總統就是要坐鎮指揮,運用全國最大資源投入救災賑災。
1. 已經有 921 緊急命令在前了,馬要頒佈,也只是條文照抄。十天之內就要補立法程序。
2. 前文已經說過了,921的緊急命令條文,許多已經納入災害防救法了。按照災害防救法實行即可。
要批政府沒有動起來,要批反應動作慢,要批單位溝通差,拿災害防救法的條文來檢察這些政府機關的處置即可。條文近乎一樣的兩個法條,不一樣的地方都在事後災民處置的法條,為什麼災害防救法行不通,緊急命令就行得通?
要動員國軍,那跟緊急命令也無關,請搞清楚緊急命令的內容。
以下是九二一政府的動作,9/25才有僅急命令的頒布,那9/21的軍隊動員是怎麼動的?
l 1999.9.21在消防署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根據「災害防救方案」進行各機關編組派員,以成立「防救處理中心」
l 1999.9.21緊急救援行動:政府在當天兩點三十分,即下達命令動員軍隊前往災區救災。
l 1999.9.22於中興新村成立「九二一地震救災督導中心」:「防救處理中心」的指揮體系不足應付九二一地震緊急所需,「九二一地震救災督導中心」因此成立。
l 1999.9.25頒布緊急命令並成立救災指揮系統:發布緊急命令,內容共十二條,期限六個月,至2000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優先推動搶救事宜。隨即成立重建委員會,並就近在台中市設立單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