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是不是該歸到第二類組?

Shuuta wrote:
......自始至終,只看到非法律人的自傲~

http://tw.myblog.yahoo.com/omar.tw/article?mid=345&prev=505&next=329&l=f&fid=16
陳瑞仁→數學高二上四十分→自然組轉社會組→台大法律系→司法官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aj100920061118182008
徐千惠→高中理組→台大法律系→司法官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un/17/today-fo10.htm
黃宣撫→交大工學士→台大法學士和商學碩士→司法官→?大法研所


http://www.ccer.edu.cn/cn/facultylist.asp

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
研究人員計31員,大學本科本習自然科學者16員,本習社會科學者14員,不詳者1員。







ruby6436 wrote:
其實我的懷疑就是
是否不少法官為了抱現任法務部長大腿
(大家都知道她的態度)
去曲解法律輕判


可能你稍有誤解。以我國司法制度來講,可能需要報法務部長大腿的是檢察官等受其管轄並影響任命的檢察署官員、職員。
法官的判決,充其量可以說可能在現實世界中受司法院的態度而略有一絲絲的可能聯想。
但是要強調的是,法官係獨立審判的,任何人,包含它的名義上長官都無法干涉,這是憲法揭示的原則。
不然法官為何終身職等等的,就是獨立審判的配套措施(僅白話簡單說明,實際上此事可講的地方可多,以上講法也不夠嚴謹、精細)
總之,你看看各法院,每個法官跟其他法院人員的互動就知道了,法官跟其他所有司法人員,都還是有一層莫名的紗存在,就是它的身份上某些特殊,還有受司訓的時候就開始的某些要求。

所以
1.一個判決如果有問題,錯的就是那個法官,不會是別人,不會有別人有資格或有能耐能嚴重的影響他(考績問題於此不論,況亦為間接影響,仍屬承審法官之個人抉擇)
2. 我仍同意你對法務部長的質疑,當今政府的檢察系統,貫徹的最好的,真是另類”檢察一體”,而檢察系統首長跟法務部長之關係之微妙,法務部長運作檢察系統之手法粗糙,在在都體在現在對於政治力打擊對象的操作。實在是粗糙到不行,所有人民都看在眼裡。而以現任總統對法務部長之任命、縱容達到台灣民主選舉後的高峰,比起令人唾棄的扁政府,此點馬政府有過之而無不及。令人無奈法律在台灣已經跟通向真理正義的途徑呈現完全的背道而馳。
3.法院已經是最後一道防線,在種種措施下,法院離公正獨立審判是比較接近的。跟離經叛道,亂象
不斷的檢察系統或者跟少數人格低下的檢察官來比,都是對人民較可信賴的。奈何媒體斷章取義的污名化也有,院方部分的積弊也有,從檢察系統來的拖累也有,所以就有許多對人民來說的爭議判決,所以司法整體的公信力正不斷下降中。說真的,比起以前,好多了,起碼現在你在法院看不到太多訟棍了,明目張膽的司法黃牛也見不到了(這是個人觀察而已,可能還是有錯,搞不好不同地區不同結果),這都是整體司法某些措施跟努力來的
Shuuta wrote:
...我就是二類組的嗎?...大學我念的科系除了一堆OOXX工程,加上很難懂的微積分工程數學,可也沒有什麼邏輯學喔~...

很難想像的是,閣下如果都已經自覺所謂“很難懂的微積分工程數學”等云云,準此,從而後續以此為基礎/工具之所謂“一堆OOXX工程”之相關工程課程,閣下又該如何研習/自修呢
閣下究係出身哪個所謂“...我就是二類組的嗎?...大學我念的科系...”之工程科系?又,哪個所謂知名學府?也好讓吾等開開眼界
至盼
dkandy50 wrote:
最怕就是有人利用這種錯誤 以訛傳訛

法官既然做出正確滴裁判

卻可以被 放大扭曲成 錯誤滴,反而要人民公審該裁判有罪??
大大還不懂?上面有很多人說... 判無罪... 是因為無法可判... 但結果還是判了... 所以不是法問題... 是法官自己的問題!

angelliketw wrote:
不知道是不是誤解?
版主似乎至今還是未能區別, 刑事法, 行政法, 民事法不法行為的區別?
所以, 一直繞在法官認為摸胸無罪上做文章!
那大大說說... 該案刑事無罪... 行政法, 民事法各判什麼罪或什麼處罰?
gofy6848 wrote:
http://tw.myblog.yahoo.com/omar.tw/article?mid=345&prev=505&next=329&l=f&fid=16
陳瑞仁→數學高二上四十分→自然組轉社會組→台大法律系→司法官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aj100920061118182008
徐千惠→高中理組→台大法律系→司法官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un/17/today-fo10.htm
黃宣撫→交大工學士→台大法學士和商學碩士→司法官→?大法研所
也許就是因為還有這些自然組過去法律界的法官... 否則現在法律界可能會更糟糕...
waroro wrote:
無法可判... 但結果還是判了... 所以不是法問題... 是法官自己的問題

無法可判,是你錯誤把兩不同件事當做同一看待:
1.刑法本身沒規範到摸胸行為一罪,故不在法條裡。
2.刑法有規範到此行為之罪,但該個案行為程度不該當此罪。

你的心裡應該是如此認為: 無罪判決 等於刑法沒有摸胸行為的這項罪。
(反問你今天強制摸人達10分就好,敢問你覺得有該當強制猥褻了嘛?)

解釋如下:
1. 刑法(猥褻)跟行政法(性騷擾防治)都有要件規範到該摸胸行為,只是其中 一個爭議點 :襲胸十秒是否已達猥褻中的 強制行為 要件。
答案:
A 該案法官心證裡,即襲胸十秒、蛇吻五秒,並不達猥褻的 強制行為要件。
B性防治法要件較寬鬆,不需做此一強制行為認定,事實屬實即可該當該罪。

2.這又要扯到牛刀跟菜刀了:
A
性防治法要件規範範圍 大於 猥褻 ,反問你一個問題,猥褻的要件範圍要是等同於性防治法
那性防治法不就等於被架空? (意思是那立 性防治法 的意義在哪?)
該案法官是對猥褻中的 強制行為 要件做 限縮解釋(縮小能適用的範圍)因而該行為就不該當此罪(刑法還是有規範啊!)今天也可能換一個法官認為摸1秒我都要把你關進去,那他就可能該當此罪。
B
刑度上 :猥褻 6個月~5年 ;性防治法 罰金。
摸10秒是很可惡,但有沒有必要進去跟一些真的是 大咖 的關在一起的必要? 關出來後摸10秒可能被調教到變成強制性交犯。

你要是在真不懂,我想這個給比較有天資聰穎滴人看就好哩,你可以繼續你的摸胸無罪論。
dkandy50 wrote:
解釋如下:
1. 刑法(猥褻)跟行政法(性騷擾防治)都有要件規範到該摸胸行為,只是其中 一個爭議點 :襲胸十秒是否已達猥褻中的 強制行為 要件。
答案:
A 該案法官心證裡,即襲胸十秒、蛇吻五秒,並不達猥褻的 強制行為要件。
B性防治法要件較寬鬆,不需做此一強制行為認定,事實屬實即可該當該罪。
判決書前面有人貼出來了... 事實上... 當初這兩個都沒判罪。
waroro wrote:
判決書前面有人貼出來...(恕刪)


大哥,一個是本案判決、一個是上訴案。
都是刑法滴好咪
害我被你唬住了!

性騷擾法滴又不是上面那個案子,難道你從頭到尾都搞不清楚刑法的猥褻跟性騷擾防法的不一樣咪

你想鬼打牆我也可以貼貼樂陪你玩
waroro wrote:
大大還不懂?上面有很多人說... 判無罪... 是因為無法可判... 但結果還是判了... 所以不是法問題... 是法官自己的問題

還有我真滴不了解你這段話的邏輯思維到底是蝦咪...前後文意都串不起來

無法可判,但結果還是判了 :
-> 判無罪 好怪??(無罪也是判啊)
-> 不是法問題... 是法官自己的問題 ;這我更不懂哩! 無法可判,因為判了,所以法官有問題??
-> 無法可判 這句話到底是誰導出來滴!!因為摸胸10秒判無罪就可以導出無法可判?? 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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