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k111 wrote:這不是廢話嗎?你要表...(恕刪) 點出你的一個小錯誤,在01上貼貼法條的人很多,但到底有幾個是執業的律師? 至少他不是!他可是自稱公平正義的法律人而已!請想想,有哪個律師有時間跟你我在這邊嘴砲?又,一個律師又怎麼只會憑新聞就說人家有問題,說人家都在袒護?
realsync wrote:我一直對為什麼是...(恕刪) 第 5 條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生醫所所長的職務應該不包含技轉吧,而且該技轉也有相關的技轉小組執行(包含律師、會計師等..)除非所長意圖影響技轉,這就要請檢方舉證了...第 7 條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至於這條,我想若是該公司的產品是獨步全球,又必須向他們購買只好用限制性招標來解套,不然實驗也不用做了
前面一直有人提到限制性招標,我們先來看看採購法相關的條文,政府採購法第15條: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政府採購法第22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我個人的看法,如果這技轉案只有陳垣崇的公司能勝任,而且中研院也在事前報請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核定並經核准,這樣或許就沒有今天的圖利問題,只不過公務員大多保守謹慎,中研院內的職員如果得到所長指示要求發文向公共工程委員會說明該技轉案只有陳垣崇所長的公司可以勝任,搞不好連這個都沒有人敢擬稿,就算真的發函去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公務員也會要中研院提出證明,證明這技轉案只有陳垣崇所長的公司可以勝任,要證明自己的能力足以勝任,這並不難,要證明別人不行,這可就難了。另外陳垣崇持有的公司股份超過股本十分之一,高於公務人員服務法規定的公務員持股上限,光這點在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會被抓包了,所以,我們的法律真的是防弊重於興利。
ukey783 wrote:前面一直有人提到限制...(恕刪) 轉貼蘋果日報圖片我所質疑之重點為:為何專屬技轉(及獨家授權)給陳垣崇自己的公司?且此公司向中研院表達技轉意願時並未成立,成立不到一年就得到全球唯一專利之獨家授權,你說沒有人謀不贓,我不相信。因此獨家產品才產生限制招標之問題。
努力變宅男 wrote:台灣的生技本來就是玩假的,許多號稱生技公司,就跟奈米一樣,只是趕搭流行用語,生技公司賺錢的方式就是燒股東的錢,燒完了倒閉再另起爐灶,無任何研發成果可言。...(恕刪) "台灣的生技本來就是玩假的"經典! 一針見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