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hobkimo wrote:社會上多的是犯罪後 再來說自己有神經病 ...(恕刪) 刑法根據精神病的不同情況及其對刑事責任能力的影響將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分成三種情況:< 1 >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2 >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我國刑法關於完全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規定。< 3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我國刑法關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規定.這根本就是一張免死金牌...一般強制醫療也沒有辦法把對方監禁到死只要狀況好一點搞不好就把病患踢出院了看完之後.你就知道為什麼有人想當精神病患了..因為犯罪的成本太低了